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第二條 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 合伙目的:為了,成立本合伙企業。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三章 合伙企業名稱和住址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伙企業住址(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條 合伙企業合伙人共 人。 姓 名 住 址 身 證 證 號 碼
第五章 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交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資方式 數額 評估作價(元人民幣) 評估方式
第九條 合伙人應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資。
第十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條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五條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他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議事方式為:
第十八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的表決方式如下:
第十九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由下列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第二十條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 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一條 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薄。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非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八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及債權債務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每 月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協商確定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以合伙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第二十八條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形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六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條 合伙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合伙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第四十三條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財產關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四十四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四十五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二十四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十章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條 合伙企業經營期限 年。
第四十八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 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 (二)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 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三) 清繳所欠稅款; (四) 清理債權、債務; (五) 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 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
第五十一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 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法人得看你們所處地區比較有名的
既然是開公司,那就有股東會決議書呀 還有公司章程啊 公司注冊或變更的時候要在工商局備案的呀 這樣的話出的什么問題也可以經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受法律保護的...
希望不是蒙你的。
首先看到公司出具的股東卡,才能放心給錢。
其次協議書約定,由他代為持有該股份,一切權利和義務歸你享有。
總之不像是一筆好的投資,希望你好運。...
這樣的合同最好別簽,他之所以找你合租,主要是想為自己減輕負擔,你現在是在幫他,而且他是不太可能會不讓你在他的店里的,別被對方的故弄玄虛陣給迷惑了。一旦你簽了合同,到時候你即使找到更好的門面,或者找到了其他更適合的項目,也無法擺脫由于簽約帶來的束縛。
換位思考一下,對方的意圖很有可能就是萬一在他不想干的情況下可以讓你頂房租,因為他很有可能是跟房主簽訂了至少一年的合同,最應該有壓力的是他,而不是你,所以即使你不簽合同,他也照樣每個月都哄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