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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第五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六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2、《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執業獸醫執業行為,提高執業獸醫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保障執業獸醫合法權益,保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活動的獸醫人員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包括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
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執業獸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獸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執業獸醫的監督執法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執業獸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執業獸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有關動物防疫、動物診療和獸藥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法執業。執業獸醫應當定期參加獸醫專業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七條 執業獸醫依法履行職責,其權益受法律保護。鼓勵成立獸醫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規范從業行為,提高服務水平。
3、《獸藥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獸藥管理,保證獸藥質量,防治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獸藥的研制、生產、經營、進出口、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辦法和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條 國家實行獸藥儲備制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緊急調用國家儲備的獸藥;必要時,也可以調用國家儲備以外的獸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二)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
10個管理辦法
《獸藥廣告審查標準》
《獸藥廣告審查辦法》
《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獸藥注冊辦法》
《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
《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
《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
《獸藥進口管理辦法》
5個重要文件
1、《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農業部公告168號)
2、《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
3、《獸藥停藥期規定》、《不需制定停藥期的獸藥品種》
4、首批《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
5、《淘汰獸藥品種目錄》
相關的法律法規《刑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廣告法》、《藥品管理法》、《標準化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20來個。
評論 ┆ 舉報 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問者自己選擇,并不代表百度知道知識人的觀點 回答:haha 學弟 12月3日 15:30 內容太多,用上傳相關文件總是失敗。
只傳給你以下部分,不知是否能滿足你使用。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 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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