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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 規定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 。
個人觀點,法律不能做狹義的理解,理解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中的法律,而應理解為廣義的法律。、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最新依據是2014年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為行政法規。因此,我認為事業單位招聘也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在此強調,國家考試不是國家統一組織的意思,地方,哪怕是縣級的事業單位考試也應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奉勸各位看客,切勿觸犯刑法284條,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祝學習進步!
原勞動部1995年309號文 《關于貫徹執行 〈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4條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以及其他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以及軍隊,武警部隊的事業組織和企業與其無軍籍的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通過對上述法律的分析可知,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可以和編外聘用人員建立兩種關系,一種是簽訂聘用合同,建立聘用關系,另一種是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建立聘用關系的,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建立勞動關系的,則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所以,外聘人員與事業單位之間的爭議,因簽訂合同的不同,而導致性質的不同。
基于上述分析,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管轄,如果不屬于勞動爭議,則應當由人事爭議仲裁委管轄。由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在審理時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主要勞動法律法規裁決;屬于人事爭議的,主要適用于《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關于人事爭議仲裁適用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的函》、《對江西省人事廳情況反映的答復意見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人事政策來裁決。
人事政策與勞動政策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核心的區別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事業單位與編外聘用人員簽訂過聘用合同,而沒有及時續簽的,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勞動合同到期,沒有及時續簽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第二是與事業單位建立聘用關系的編外聘用人員的經濟補償金與勞動關系條件下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同。依據《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規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解除聘用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三種情形,一是聘用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二是醫療期滿后解除,三是考核不合格解除。除此以外,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關系中,除了上述解除情形之外,還包括: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注銷、裁員、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等事由解除的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對于人事聘用關系,不存在工作10年以上或連續簽訂兩次聘用合同就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的問題。第四,關于經濟補償金延期支付,或工資拖欠、克扣的情形,在勞動關系上存在單位要支付賠償金的問題,而在聘用關系上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對于事業單位來講,可與編外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按照相關政策法規和聘用關系進行管理。
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
一種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條的規定。還有一種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另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特別規定的,也要按照本法執行。
刑法修正案九 規定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
個人觀點,法律不能做狹義的理解,理解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中的法律,而應理解為廣義的法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最新依據是2014年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為行政法規。
因此,我認為事業單位招聘也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在此強調,國家考試不是國家統一組織的意思,地方,哪怕是縣級的事業單位考試也應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奉勸各位看客,切勿觸犯刑法284條,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
祝學習進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應當經工作人員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工作人員討論。 第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權限,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第八條 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和規模,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結構比例和等級標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崗位按照下列程序設置: (一)事業單位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二)主管部門審核; (三)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 (四)事業單位在聽取工作人員意見后,由負責人員集體討論制定崗位設置的實施方案; (五)組織實施。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十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考試內容包括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考察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專業素養、業務能力。 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確定擬聘名單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報批; (八)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內部應當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產生崗位人選。 競聘上崗采取個人自薦、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建立人事關系,應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代表;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崗位名稱、類別、等級、職責任務; (五)工作地點;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培訓、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可以與新進人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新進人員屬初次就業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一般訂立3年至5年的合同;對人員流動性強的崗位,可以訂立3年以下的合同;對相對穩定的崗位,可以訂立5年以上的合同。
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的訂立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 聘用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前款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工作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該工作人員訂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經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的; (三)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工作人員權利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聘用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聘用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聘用合同期滿,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四條 在聘用合同期限內,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
事業單位考試的考試內容分幾種的,第一種是考公共基礎知識(主要是一些基礎知識,如馬哲、鄧論、國家機構、行政法、刑法、民法、公文、公務員法等需要背的知識),以選擇題,判斷題和論試題為主,第二種種是考行政能力測試,第三種考申論。 統考筆試科目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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