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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返點、返利是一種常見的商業促銷行為,企業為了激發下游經銷商或客戶的采購積極性,在經銷商或客戶購買產品數量或金額達到一定規模后,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返還給銷售商或客戶。返點返利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現金返利、實物返利、價格折扣、未來的購買額度等。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分為兩種:價格折扣以及實物折扣。
對于價格折扣的處理相對比較簡單,存在商業賄賂的風險也較小。如上所述,對于折扣的開具發票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在銷貨時與銷售價款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另一種是在開具發票后發生的折扣返還,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確折扣返還,則可由賣方按發票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沖銷收入。銷售返點返利主要是后一種情況,需要賣方開具紅字發票沖銷收入,反映折扣。這個做法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實踐中,企業經常將返點返利(折扣)與服務費混淆。服務費和銷售返利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常見為下游經銷商向供應廠商提供一定勞務獲得的收入,例如廣告促銷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下游經銷商應將服務費作為銷售收入入賬,開具服務費發票,繳納營業稅。供應廠商應當將支出的服務費作為費用入賬。如果企業將返點返利(折扣)與服務費用混淆,造成記賬科目不對,或者發票開具錯誤,有可能被認為構成“賬外暗中”而產生商業賄賂的風險,在實踐中也確實存在類似行為被工商部門作為商業賄賂查處的案例。
實物折扣形式的返點返利在現實情況中可能更為常見,例如客戶如果一年累計購買了十臺設備免費送一臺,或者買夠一定金額的設備免費送耗材備件等等。由于企業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財務處理不熟悉,實物折扣形式的返點返利存在的風險更大。很多企業存在不規范的操作,例如贈送的實物不開發票,僅憑出庫單流轉;還有贈送的實物不作為銷售入賬等等。如作者在本系列的另外一篇文章中所述,任何沒有準確入賬的實物都有可能被認為“帳外暗中”,構成商業賄賂。因此,很多企業的不規范操作都存在被認定為商業賄賂的風險。實物折扣形式的返點返利應當如何規范操作呢?要點在于利用折扣的安全港,將實物折扣處理為價格折扣,具體而言:
-對于免費贈送的實物,提供方應當作為銷售入賬,并同時計入銷售折扣;接收方亦應將免費贈送的實物如實計入相應的科目例如存貨、固定資產等;
-對于上述銷售和銷售折扣,應當如實反映在發票中;
-相關的合同應當準確描述相關的實物返點返利的安排。
返利是一種商業行為是指廠家或供貨商為了刺激銷售,提高經銷商(或代理商)的銷售積極性而采取的一種正常商業操作模式。
一般是要求經銷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場、一定時間范圍內達到指定的銷售額的基礎上給予多少個百分點的獎勵,所以稱為返點或返利。 返利是很多生產企業采取的促銷方式,雖然在促銷政策上無可厚非,但是也要注意處理好相關的關系以及業務,友情提醒一下,處理的好與壞,合法與違法有時候真的就在一線間。
就看收到返利時的形式是怎么樣的了,以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為例,如果給予的方式要求開增值稅票的,則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這是虛假業務,沒有發生真正的銷售業務,違法!一般而言,返利能否兌現主要與經銷商是否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有關。行業認定的嚴重違規行為有: 1.擾亂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2.跨區域銷售; 3.違約銷售競爭品牌產品; 4.銷售假冒企業品牌產品; 5.假冒企業名義進行違規經營;。
銷返利的返還收入的進項處理:
平銷返利的返還收入——沖減進項稅額
凡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
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凡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取得的返還收入采取沖減進項稅的方法: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即便繳納增值稅,也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而被國稅局解釋為“無償贈送商品”,按增值稅條例細則和所得 稅條例細則的規定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和作為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即該積分折扣不能扣減商品 標價的增值稅銷項,多納增值稅(每年約。
由于該店鋪積分返利規則中沒有明確返利的性質是否為“銷售折 扣”,而是表達為“積分贈送商品30萬元);也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多納所得稅。其次,原 積分返利規則沒有明確顧客積分換購商品時的發票開具方法。
稅務官員又根據國稅發[1993]年 154號和國稅函[1997]472號文件的規定,“折扣與銷售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的,可以扣除”、“折扣 另開發票的,不能扣除”。該店鋪沒有規定如何開票,也就無從說明“折扣與銷售在同一張發票上注 明”,因而在增值稅與所得稅方面都難以獲得稅務檢查人員的認可。
該店鋪不僅每年多納增值稅30 萬元,還要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納稅調增所得額200萬元。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1)銷返利采用支付貨幣資金形式的,支付銷售返利方,應作為銷售費用處理;
借:銷售費用
貸:銀行存款 收到銷售返利方,沖減銷售成本,并將進項稅金轉出。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銷售返利采用返給所銷售的商品方式的,支付銷售返利方的會計處理是,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有關存貨科目,同時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還應視作銷售處理,要計繳增值稅;收到銷售返利方,視作調整原進存貨成本,沖減有關存貨成本,并要計繳增值稅。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企業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開具了普通發票,則企業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銷售返利采用沖減往來方式的:支付銷售返利方,借:銷售費用 貸:應收賬款。收到銷售返利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進項稅額轉出)
擴展資料:
銷售返利處理
銷售貨物并給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對于購貨方已付款或貨款未付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取得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并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會計分錄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條 為了制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于抽獎方式。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于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2、《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制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于抽獎方式。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于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過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第九條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前發生的、屬于《反不。
委托代銷商品本身的經營活動屬于購銷貨物,在其經營過程中,貨物實現了有償轉讓,按照增值稅法規規定,應屬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因此,增值稅法規將委托代銷貨物和受托代銷貨物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計征增值稅。委托代銷的特點是受托方只是一個代理商,委托方將商品發出后,所有權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在委托方。
只有在受托方將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轉移出委托方。所以,企業采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商品,發出商品時,不能確認銷售收入,只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時,才能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稅法規定 營業稅對代銷商品征稅,不是針對貨物有償轉讓這個過程的經營業務,而是對代理者為委托方提供的代銷貨物的勞務行為征稅。 這是由于代銷本身的內含所確定的。
所謂代銷商品,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并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僅就銷售貨物環節而言,它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但受托方提供了勞務,就要取得一定的報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營業稅是對受托方提供代銷貨物業務的勞務所取得的手續費征稅。
掌握代銷貨物的關鍵,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從事銷售委托方貨物的活動,對代銷貨物發生的質量問題以及法律責任,都由委托方負責。 如果受托方將代銷貨物加價出售,仍與委托方按原價結算,以商品差價為經營報酬,則此差價構成了代銷貨物的手續費,對此差價仍應征收營業稅。
如果受托方將代銷貨物加價出售,仍與委托方按原價結算,另外收手續費。那么受托方的手續費收入包括兩部分:一是銷售貨物的差價;二是另收取的手續費。
對此兩部分收入,仍應征收營業稅。 由此可見,對于代銷行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續費,不論如何結算,也不論是否作為銷售貨物的價格或價補收費,它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綜合上述,代銷貨物有以下三個特點: (1)代銷的貨物,其所有權屬于委托方; (2)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條件(如價格)出售; (3)貨物的銷售收入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續費。
啤酒代理商返利行為是否違法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啤酒代理商在合同中有約定有記賬的返利是不違法的,如果是暗地里返利,不記賬的中,是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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