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裁判要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且每一戶只能對一塊宅基地享有使用權,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應當由集體收回。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553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翟高旺。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凌榮珍。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翟桂英。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翟桂芬。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翟高強。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翟桂華。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蘇勢杰。
上述七位再審申請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勛,廣西華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欽州灣大道行政中心**層。
法定代表人申榮洲,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永福東大街**號號。
法定代表人譚丕創,市長。
原審第三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小董鎮東聯村委會第1村民小組。
訴訟代表人方秀蘭,組長。
原審第三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小董鎮東聯村委會第19村民小組。
訴訟代表人李艷廷,組長。
原審第三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小董鎮東聯村委會第20村民小組。
訴訟代表人李先林,組長。
原審第三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小董鎮東聯村委會第21村民小組。
訴訟代表人廖美珍,組長。
原審第三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小董鎮東聯村委會第22村民小組。
訴訟代表人寧達河,組長。
再審申請人翟高旺、凌榮珍、翟桂華、翟桂英、翟桂芬、翟高強、蘇勢杰(以下簡稱翟高旺等七人)因翟高旺訴被申請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欽北區政府)、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欽州市政府)、原審第三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小董鎮東聯村委會第1、19、20、21、22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東聯村五小組)土地行政裁決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桂行終100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翟高旺等七人申請再審稱:1.翟高旺一家一直對爭議地進行管理使用,曾在該地上居住的“五保戶”翟成可也由翟高旺兄弟姐妹贍養,東聯村五小組在爭議地上沒有管理使用事實,且現在爭議地上仍有部分圍墻建筑由翟高旺所建。2.欽北區政府作出的北政處[2016]11號《自然資源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為11號處理決定書)和欽州市政府作出的欽政復決字[2016]4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為49號復議決定)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清。欽北區政府未通知翟高旺參加現場勘界,未對翟高旺依法送達相關文件,且其提供的證據與事實不符。請求再審本案,撤銷一、二審判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且每一戶只能對一塊宅基地享有使用權,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應當由集體收回。本案中,翟高旺戶于上世紀七十年代從爭議地搬走后由村集體另行安置居住,其原先在爭議地上所建的房屋也于1986年被爭議地的承租人寧子軒拆除。翟高旺戶在爭議地上的房屋已經滅失,其對爭議地不再擁有使用權,欽北區政府、欽州市政府考慮到東聯村五小組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將爭議地部分劃分給翟高旺戶使用,作出11號處理決定書和49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翟高旺等七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關于翟高旺等七人提出現爭議地上部分建筑由其建造的主張,因其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翟高旺等七人提出欽北區政府存在未向翟高旺送達文書,未通知其參加勘查,采信虛假證據等問題的主張。經查,欽北區政府在調處階段向翟高旺送達了《權屬糾紛答復通知書》《調解通知書》,通知翟高旺參加勘界,但翟高旺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工作人員已在送達回證備注欄進行了說明。此外,翟高旺等七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欽北區政府存在采信虛假證據的情形,故本院對于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翟高旺等七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翟高旺、凌榮珍、翟桂華、翟桂英、翟桂芬、翟高強、蘇勢杰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寇秉輝
審判員 宋楚瀟
審判員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濱
書記員 陳 鈿
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19-11-29
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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