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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細化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后果的約定,公司應加強對法定代表人行為的規范與約束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法定代表人系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定主體,對公司的行為效力具有重要的影響,《公司法》中涉及 “法定代表人”的條款共計9處,在8個條款當中進行了規定,分別為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八十一條、九十二條、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五條??v觀公司法的上述條款,規定的內容多系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事項,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后果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雖然規定了“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因規定過于模糊,導致在實務中,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約定,進而否認某種行為的效力的抗辯情況時有發生,合同相對人一般需要依據《合同法》第五十條[1]的規定進行救濟,不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六十二條在《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四十三條的基礎上,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效力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明確了法定代表人行為的承擔主體,《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三款相較于《合同法》第五十條而言,直接實行第三人善意推定,更好地貫徹了公司法外觀主義的保護原則,更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睹穹倓t》第六十一、六十二條對第三人而言是重大利好,但是對公司而言,卻是公司責任的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加強對法定代表人行為的規范和管理成為公司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內容之一。
當然《民法總則》的智慧之處在于法律在公司頭上加一把達摩力之劍的同時,也為公司增設了救濟的渠道。對于法定代表人責任的追究,公司一般系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進行救濟,《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對于法定代表人責任的追究問題,除了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外,還賦予了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的空間,對于法定代表人“過錯”的認定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作出約定,為加強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公司章程中單獨約定法定代表人的單獨過錯責任情形將是一種趨勢,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過錯行為的約定在經理人日益職業化的今天尤其有存在的必要。
二、公司懶政,后果自負——公司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并換發營業執照,《公司法》已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導致的法律后果,公司法并未涉及。
經在案例庫搜索,在實務中,因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產生的抗辯以公司實際經營地址發生變更、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為主,其中涉及公司的經營地址發生變更進行的抗辯既包括對實體內容的抗辯,也包括作為管轄異議的理由進行程序性抗辯,甚至以實際經營地址發生變更,導致未收到仲裁文件為由提出撤銷仲裁的申請(如上海新浩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上海世邦魏理仕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上海仲裁委員會(2008)滬仲案字第0938號裁決糾紛案);關于法定代表人的抗辯主要涉及某人經內部決議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后所簽署文件或者作出行為的效力。法院在對此類抗辯進行認定時,主要系依據登記的外觀主義進行裁判,沒有直接的裁判規則依據;該種裁判雖然客觀上也能達到駁回該種抗辯的目的,但是沒有直接裁判依據的缺陷直接導致了相關裁判程序的延長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公司實際情況發生變更,但未及時進行變更的行為,本質上屬于公司的懶政行為,作為有獨立意思表示的主體,公司應為自身的懶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民法總則》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為法院制裁公司的懶政行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對公司而言,法律層面已經出臺了制裁懶政行為的具體規則,公司應當在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時,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創新清算程序,增強職業經理人的責任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p>
對應公司法條文: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
企業運用法律時應當發揮其四種作用:法律參謀、法律保障、法律培訓、法律監督。
法律參謀是一種輔助性工作,是將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思維放在法律層面上進行考慮,提供富有價值的法律意見,對其中違反法律的地方予以糾正,對其中不規范的內容加以規范。
法律保障范圍很廣,一切企業經營活動都應當得到法律保障,由法律保障企業經營的順利開展,企業經營戰略的順利實施。
法律培訓是將企業行為規范提到更高的層次。要使公司能夠守法,需要每位員工都提高守法經營意識,理解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內部規定,促使員工在具體事件中考慮公司的利益,從而有效防范違法行為。
法律監督是將企業行為時時置于法律之下進行思考、調整。
1、法律環境。
財務管理的法律環境是指企業和外部發生經濟關系時所應遵守的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要和國家、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企業職工或其他公民,及國外的經組織或個人發生經濟關系。
國家管理這些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三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手段逐步減少,而經濟手段,特點是法律手段日益增多,越來越多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的準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同時,眾多的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使用,也必須逐步做到有法可依,從而轉化為法律手段的具體形式,真正實現國民經濟管理的法制化。企業的理財活動,無論是籌資、投資還是利潤分配,都要和企業外部發生經濟關系。
在處理這些經濟關系時,應當遵守有關的法律規范。①企業組織法律規范,組建不同的企業,要依照不同的法律規范。
在我國,這些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這些法律規范既是企業的組織法,又是企業的行為法。
②稅務法律規范,任何企業都有法定的納稅義務。有關稅收的立法分為三類:所得稅的法規、流轉稅的法規、其他地方稅的法規。
③財務法律規范,財務法律規范主要是企業財務通則和行業財務制度。除上述法律規范外,與企業財務管理有關的其他經濟法律規范還有許多,包括各種證券法律規范、結算法律規范、合同法律規范等。
財務人員要熟悉這些法律規范,在守法的前提下完成財務管理的職能,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
在這里所說,法人的數量,可以這么說,代表可以是其它人,但是在工商執照上只能有一個主要負責人,不過也應有第二第三人選。但是主要的負責人要做的更多。指的是在經菅的問題上,在一些責任的問題上。其它的可以由法人指定他人進行。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
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不是固定的,可以是任何人,主要取決于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
那么當法人代表有什么好處呢?首先,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因此,法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做出的行為視為法人的公司行為,由法人對外承擔責任;其次,當法人代表,獲得法人授權后,可以更方便的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促進公司發展;再次,當法人代表,可以掌握一定的話語權,在處理一些緊急事項時,可以代表法人做出決策;最后,本律師還是提醒一下大家,雖然當法人代表存在很多便捷之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對于公司的重要性:
第一,隨著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一些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恐懼卻如影相隨:人力低成本是中國企業的優勢資源,旨在保護勞工的新法無疑是對人力成本的一次挑戰,諸多企業的價格優勢不復存在,其競爭力會大打折扣;這對原本利潤空間狹小的企業更是一場生死考驗,因為人力成本的提高會讓他們增加成本,利潤再次被壓縮,生存亦成問題;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越多,就將會影響企業的創新能力,最終成為企業發展的瓶頸。
第二,長期合同的問題。新《勞動合同法》引起如此軒然大波始料未及,這也是引發華為大量裁員事件的導火索。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提出續訂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一個員工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10年以上,就可以成為終身員工。 但是,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又是這樣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他就可以成為終身員工。所以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管理,完善法律防護體系。因此,要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實現企業的法治化管理,必須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規章制度以及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形成上下結合、縱橫連鎖的制度體系,做到人人有專責,事事有標準,使企業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依法建立科學、規范的經營決策機制。通過建立規章制度,構筑起運用法律手段維護企業利益的屏障。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能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能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并索要經濟補償金。
第四,人員招聘工作的重要性。一直以來,不少企業濫用新員工的試用期,一方面將新
員工的試用期無節制地延長,另一方面,過分壓低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報酬。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上述做法都被認為是違法行為?!秳趧雍贤ā返谑艞l對新員工的試用期限根據不同情況做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要求企業在招聘時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確定試用期員工是否就是企業所需要的員工。也就是說,要在試用期和試用時,借助于科學的手段和方法對考察對象的素質加以判斷,以提升試用效率。對于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報酬的下限,該法第二十條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五,要做好員工招聘和解聘的成本核算?!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第四十七條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給予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員工與企業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系,企業又覺得招進來的員工不符合企業發展要求,希望解聘員工的話,那么,企業就得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為了減少解除勞動合同而必須支付的經濟補償,企業要從員工進入的源頭抓起。要切實根據企業發展及崗位要求確定招聘計劃,短期用工不簽長期勞動合同,長期用工不搞一年一簽;要通過把好招聘關,選擇適合企業發展的勞動者,減少解雇勞動者的成本。
第六,關于培訓協議的簽訂。由企業付費派員工去參加專業培訓時,企業必須主動地在培訓前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規定培訓后的服務期限及員工違反協議應該支付的違約金,并注意保管好企業為員工承擔培訓費用的相關支付證明,一旦發生向員工索賠的事件可以做到“有理有據”。
一般來說,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會有一定的股份和分紅,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還有以下的權利: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3、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5、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是有風險的,公司欠款不還,法人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因為法人不當行為產生的債務,法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甚至受到刑事處罰。
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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