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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鞋類檢驗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出口鞋類的檢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口鞋類的檢驗依據
(一)凡涉及安全、衛生要求的按進口國家有關安全、衛生限量標準。
(二)對外貿易合同和成交樣品(或經簽封的復制樣品)、信用證等。
(三)上述(一)、(二)兩款中對品質條款規定不完善的按國家標準及經國家商檢局確認的行業標準。
第三條 檢驗方式凡需出具商檢證書或國外對產品質量反映大的或涉及安全的出口鞋(如電工靴等)商檢機構除上述以外的出口鞋,商檢機構在生產、經營部門檢驗合格的基礎上根據工廠檢驗結果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檢。
第四條 統一檢驗目光、加強檢驗管理
(一)各商檢機構之間要定期統一檢驗目光,減少目光差異,開展技術交流活動。全國商檢系統統一檢驗目光二年一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檢機構統一檢驗目光每年至少一次。
(二)國家商檢局將不定期地組織檢查各地商檢機構實施本規定的情況,各直屬商檢機構除定期召開所轄地區的出口鞋類會議外,應定期檢查所轄地區商檢機構檢驗工作和本規定的實施情況。
第二章 檢驗程序
第五條 審核有關單證
(一)審核“出口報驗申請單”項目是否填寫齊全。
(二)審核合同、信用證和檢驗依據等是否齊全。
(三)審核廠檢結果單所填寫內容是否準確,有無商檢機構認可的檢驗員的簽字及廠章。
第六條 抽 樣
(一)抽樣方法參照國家商檢局批準的有關出口鞋檢驗規程進行。
(二)檢驗條件根據各種鞋的標準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七條 檢 驗
(一)品質檢驗應對照成交樣品(確認樣品),按合同和標準要求進行。各地商檢機構應定期對各種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物理項目檢測。
(二)檢驗整批貨物的數量應與申請報驗數量相符,核查顏色、規格、包裝比例搭配的數量要正確。規格檢驗應包括尺碼和核實配碼的檢驗。
(三)包括檢驗應按國家商檢局國檢鑒(1991)293號文件的要求檢驗。
第八條 檢驗原始記錄與統計分析
(一)檢驗員應對檢驗批的生產批號、合同號、數量、箱號、標記、嘜頭、包裝以及產品的物理、外觀等檢驗作好詳細記錄并注明檢驗結果。
(二)原始檢驗記錄檔案保存兩年。
(三)凡經檢驗的出口鞋,應認真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檢機構按附表的格式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一年度的出口鞋檢驗情況報國家商檢局,出口量大的地區的商檢機構(如廣東、福建、江蘇、上海、山東、浙江等商檢機構)還須報本地區的質量分析。遇重大質量案例應隨時上報國家商檢局。
第三章 確定檢驗結果
第九條 根據檢驗原始記錄確定的檢驗結果應列明產品的貨號、顏色、規格、品質情況和結論,評定每項內容要明確。
第十條 凡合同、信用證要求出具商檢證書的,應按要求檢驗的項目出具檢驗結果。
第四章 口岸查驗
第十一條 口岸商檢機構對產地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鞋,根據產地商檢機構的換證憑單對批號、嘜頭、包裝、數量等項目查驗,經查驗合格的,換發檢驗證書、放行單或者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
第十二條 口岸商檢機構查驗產地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鞋時,檢驗員要認真審核換證憑單,如換證憑單的結果與合同、信用證不符、不明確、或有漏驗項目時,口岸商檢機構應及時與產地商檢機構聯系,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 口岸商檢機構沒有受產地商檢機構委托,不應接受產地商品檢驗??绲貐^組織的出口商品堅持產地檢驗原則。
第十四條 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所出具的“出口商品放行通知單”的有效期為六十天。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批次管理按照國家商檢局、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87)國檢務280號文《出口商品批次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經商檢機構檢驗不合格的商品,生產(經營)部門整理后,應附返工記錄單。返工以后的檢驗只許一次。
第十七條 成交樣品在保管期限內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處理。
第十八條 對三資企業的出口鞋類管理,按照國家商檢局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強制性標準《膠鞋健康安全技術規范》和《布面童膠鞋標準》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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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錄入: SuperUser Account 信息來源: 本網站 發文時間: 2011-6-24 瀏覽次數: 86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已于2010月9月2日共同發布兩項有關鞋類的國家強制性標準,GB 25038-2010 《膠鞋健康安全技術規范》和GB 25036-2010《布面童膠鞋》,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對膠鞋類產品的健康安全、物理安全方面進行強制性監管。
健康安全性能要求:
檢驗部位
項目
單位
限量值
A類 *
B類 *
鞋面、鞋里和內底鞋(紡織材料、合成革、人造革)
pH值
-
4.0~9.0
游離甲醛
mg/kg
75
150
可萃取的重金屬
鉛 <
mg/kg
1.0
鎘 <
0.1
砷 <
1.0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
不應使用
含氯酚
五氯苯酚
mg/kg
不應檢出
2,3,5,6-四氯苯酚
不應檢出
膠制部件
N-亞硝基胺
mg/kg
不應檢出
鞋里和內底
摩擦色牢度 >
級
3
2-3
* A類:36個月及以下嬰幼兒膠鞋 (鞋號不大于170);B類:除嬰幼兒膠鞋以外的膠鞋。
GB 25038-2010《膠鞋健康安全技術規范》適用于以合成革、人造革和紡織材料為幫面材,采用熱硫化工藝生產的膠鞋,對危害人體健康安全的化學物質強制規定限量或禁用。GB 25036-2010《布面童膠鞋》主要是針對供14周歲以下 (通常鞋號不大于245) 兒童穿用的布面膠鞋的強制產品標準,標準中除了涵蓋GB 25038-2010《膠鞋健康安全技術規范》中提及的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同時也強制規定了可能對兒童或嬰兒產生危害的物理機械安全要求以及其他產品相關的要求,如使用要求,標簽,號型和包裝要求等。
兒童物理安全性能要求:
檢驗部位
項目
限量值
A類 **
B類 **
鞋面、鞋里和內底
斷針測試
不應有
全鞋
可觸及的銳利邊緣
不應有
可觸及的銳利尖端
不應有
可拆卸或經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后脫落的小附件
不應有
包裝袋
鞋用包裝袋厚度
平均厚度應大于
或等于0.038mm
**A類:36個月及以下嬰幼兒布面膠鞋(鞋號不大于170);B類:其他兒童類布面膠鞋。
《膠鞋健康安全技術規范》和《布面童膠鞋》的強制執行,對企業產品內銷是個挑戰,尤其是對中小型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企業將面臨被洗牌的分險。為了有效應對國家質監部門相關市場監管和執法,企業應及時掌握強制標準,按新標準要求組織安排膠鞋類產品的生產。
不可以的,因為時間超過了一個月了,超過了三包期限。不過只是超一點點的話,可以試著跟店家商量一下換鞋。
鞋類三包政策是指包修、包換、包退,但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
三包期限,自購鞋之日起:
1、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個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個月。
2、包換:
(1)未穿過之新鞋因以下質量問題,予以包換。
a.左右腳不配雙。
b.鞋面和鞋底有明顯的色差。
(2)售出一個月內出現以下問題之鞋子,予以包換。
a.鞋面有嚴重退色者。
b.正常使用而鞋面斷裂。
c.正常使用而鞋底斷裂。
3、包退:
(1)屬包換原因(1)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退錢給消費者。
擴展資料:
具體三包細則:
1、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
(1)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
(2)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
(3)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叭庇行趦认M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2、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3、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
(1)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質量問題的;
(2)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4、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5、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
第10條更換后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并注明更換日期。
6、“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
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并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7、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8、“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9、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10、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參考資料:國家鞋類三包規定-_鞏義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1。
最直接的方法 你應該去商場試穿鞋子 最可靠 2。如果您對美國鞋碼不熟悉,只消把英式鞋碼加上兩個碼便行。
也就是說,美國的6碼相當于英國的4碼。跟在尺碼后面的字母表示鞋的寬度:A比較窄,四個A的更窄,B比較寬,以此類推。
3。3.鞋碼標識 鞋碼標識是鞋類標簽上的重要內容。
美國的鞋碼標識方法復雜多樣,常用的有波士頓碼、美國標準碼和美國慣用碼。 (1)美國鞋碼 美國鞋碼是以鞋內底的英寸長度為基礎,每隔1/3英寸增加一個號,中間設有半號。
嬰童鞋為0-13號,成人鞋在童鞋的13號上開始計號,即1號成人鞋的長度是在童鞋13號的基礎上再加上1/3英寸。 (2)三種碼的使用性 波士頓碼以311/12英寸為基準,適用于男鞋類。
美國標準碼適用于鞋頭較尖的女鞋,同樣長度內底的標準碼要比波士頓碼大1。5號。
美國慣用碼用于普通女鞋,同樣長度內底的慣用碼要比波士頓碼大2號。 在美國的海關查驗中,要查驗貨物是否標明原產地;是否貼上所要求的特殊標志或標簽,而且貼標志或標簽的方法是否符合海關要求;是否符合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法律條例規定的特殊要求。
另外,對進口商品的要求,美國專門制定了各種法律條例。 。
美國法來源于英國法,又根據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作了較多的改變。
美國建國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體系。聯邦除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等方面外,無統一的立法權;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權基本上屬于各州。
憲法 憲法的特點 ①按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建立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國會分參眾兩院,為最高立法機關。
兩者現在都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
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固定為435名。法律須經兩院通過,有分歧時組成兩院聯席會議解決。
國會主要職權為立法、修改憲法和進行彈劾等,以及專由參議院行使的批準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總統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黨提名候選人,經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
總統兼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統帥。國會只能按彈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參議院審理通過,方得罷免總統。
總統有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如兩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即有效。美國最高法院由總統提名并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審判獨立。
②聯邦與州分權較復雜。各州均有其憲法與法律,但應符合聯邦憲法。
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全國性財經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至于衛生、教育、福利和稅收等,各州都享有較大權力。③法院享有司法復議權,可以受理對聯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違憲的控告。
這是從19世紀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例肇始的。④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特別是訴訟權利的保障,有較詳細的規定。
民法 包括的范圍很廣,除若干州有單獨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許多有關契約、侵權、財產、繼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統稱為私法。多數州援照英國舊法,胎兒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應為其設財產管理人。
多數州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即享有行為能力,未及此年齡者可就生活必需訂立契約,成年時可單方加以解除。契約法 主要是判例法。
19世紀末才開始制定某些統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業方面。例如,適用于37州的《統一買賣法》(1906),適用于各州的《統一流通票據法》(1896)。
20世紀50年代,有關契約的制定法陸續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統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費者信貸保護法》(1968)等。美國沒有分章羅列各種契約關系的契約法,只有關于契約訂立、解除、無效和契約的內容、形式等一般原則的規定;不過,在部分法典內有專門適用于某種契約,如保險、代理、承攬等的特殊規定。
美國重視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與不必一定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的區分。前者包括超過500美元的買賣契約、不動產契約、履行期限超過一年的契約、承諾在兒女結婚時轉移財產的契約,以及遺產管理人承諾以自己財產支付死者債務的契約等;不過,買賣契約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為成立的依據,不動產契約可以以買受人的進行修繕、遷入或支付部分房價作為成立的依據。
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必須有契約成因,即以交易為內容,因而無償贈與雖可在事實上履行,卻不能作為契約成因,不產生請求權。與英國法不同,美國承認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約的效力,該第三者有請求履行的權利。
侵權法 沿襲自英國法,即民事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美國關于侵權的成文規定主要見諸州法,聯邦并無統一立法。
故意侵權行為除保留英國法原有的傷害、侵占財產、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項目,如干預隱私(竊聽、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產危險商品等。過失侵權必須過失與損害有因果關系才負賠償責任,過失又必須是有違照管義務,其大小視行為人專業資格而定。
例如工程建筑師的義務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過失,即比較其大小,雙方分擔責任,相應減少賠償額。
在違反契約造成損害時,受害人可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一般多選擇后者,因為侵權賠償包括無形的損害在內。美國目前的侵權訴訟求償程序復雜,訴訟往往曠日持久,耗費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
有的州為簡化訴訟,已開始實行所謂無過失責任,即不必證明行為人有過失,亦能獲得損害賠償。財產法 是美國法中較復雜的法律之一。
來源于英國封建時期地產法的一些概念與原則,與現代資本主義的一些財產原則相結合,所有權、抵押權、典質權和留置權等又相交錯,形成比較復雜的法律規定。與英國法相比較,其地產購置的登記程序比較復雜,產權的取得往往需要經過許多法律手續,因而,出現了產權保險制度。
擔保利益包括不動產抵押和動產典質。多數州規定承押人只對抵押物享有擔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產權;但有少數州規定,法定產權在抵押期間歸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償后產權方歸還抵押人。
美國還規定有營建和修理留置權,在債務人未清償以前,營建人或修理人對財產享有擔保利益。繼承法 是美國法中比較發達的一部分。
規定有嚴格的遺產管理制度:動產在分配給繼承人以前,必須交由遺產管理人管理;不動產在理論上可直接移交繼承人,但實際上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規定,產品包裝和標識必須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美國法律: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法來源于英國法,又根據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作了較多的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體系。聯邦除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等方面外,無統一的立法權;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權基本上屬于各州。
憲法的特點
①按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建立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國會分參眾兩院,為最高立法機關。兩者現在都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固定為435名。法律須經兩院通過,有分歧時組成兩院聯席會議解決。國會主要職權為立法、修改憲法和進行彈勁等,以及專由參議院行使的批準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總統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黨提名候選人,經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總統兼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統帥。國會只能按彈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參議院審理通過,方得罷免總統??偨y有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如兩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即有效。美國最高法院由總統提名并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審判獨立。
②聯邦與州分權較復雜。各州均有其憲法與法律,但應符合聯邦憲法。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全國性財經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至于衛生、教育、福利和稅收等,各州都享有較大權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復議權,可以受理對聯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違憲的控告。這是從19世紀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特別是訴訟權利的保障,有較詳細的規定。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后服務質量的提高,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鞋類質量進行了如下規定:
1·第一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叭庇行趦认M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2·第二條 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3·第三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4·第四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5·第五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 更換后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并注明更換日期。
6·第六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并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7·第七條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8·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9·第九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10·第十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國家鞋類三包規定1、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
“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3個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1個月。
2、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質量問題的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3、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擴展資料1、鞋類商品售出7日以內出現幫面裂、幫腳裂、嚴重泛硝、明顯變色、脫色;鞋跟變形;前幫明顯松面、涂層脫落或龜裂、幫面接觸地面磨損。色心軟、斷或松動;外底或內底裂、斷或凹凸不平影響正常穿用等質量問題,經營者應當負責一次性原價退貨,或由消費者選擇決定修理、更換。
2、鞋類商品售出7日以后工5日以內,出現上述質量問題,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由消費者選擇決定修理、退貨。3、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內,出現上述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不易修復或不可修復的,或修復后影響穿著和美觀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由消費者選擇退貨。
4、在“三包”期限內,修理兩次后仍出現同樣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在“三包”期內需更換的,因無同型號、同規格,且消費者不愿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按原價退貨。
5、鞋類商品售出后,在10日內未經過穿著、不臟、不殘、不影響二次銷售的,消費者可持購鞋憑證(單據)選擇決定更換或退貨。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在鞋類產品“三包”期內,修理、更換、退貨是如何規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后服務質量的提高,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鞋類質量進行了如下規定: 1...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后服務質量的提高,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鞋類質量進行了如下規定: 1...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后服務質量的提高,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鞋類質量進行了如下規定: 1...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后服務質量的提高,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鞋類質量進行了如下規定: 1...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后服務質量的提高,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鞋類質量進行了如下規定: 1...
1.有沒有法律規定鞋子上必須要有鞋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規定,產品包裝和標識必須符合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
毒購買貨物不喜歡退貨要跟賣家商戶協商才能進行退款,在退鞋時會收取一定的費用。顧客在下單30分鐘內是購物冷靜期,在冷靜期內可以聯系客服取消訂單,30分鐘后再申請取消訂單,平臺就會根據不同的交易環節收取不同的費用。 在賣家未發貨前,需支付28元...
質檢報告的話需要直接找第三方機構去辦理,價格的話一般看質檢的樣品,整體區間在100-2000之間,你是檢測什么產品,如果是箱包的話一般是1500;鞋類的就是900-1100左右,辦理時間的話像華通威比較快的是3-5天,其它具體看機構那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