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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0條:
固定資產由于下列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細則第40條)
(1)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常年處于震撼、顫動狀態的廠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強使用強度,而常年處于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期比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滿后歸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中關于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筑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9、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4)財稅字第009號明確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對極少數城鎮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地方稅務局商財政廳(局)同意后確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第三十三條:固定資產在提取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
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第三十四條: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需采用其他方法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二十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十年;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
折舊是以固定資產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的余額作為折舊基數,并在預計使用壽命的折舊年限內計提折舊。
一、折舊范圍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在確定計提折舊的范圍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1.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應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開始計提折舊,終止確認時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時停止計提折舊。為了簡化核算,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仍沿用了實務中的做法: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3.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內資企業比例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
外資企業比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的規定,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的各類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該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取消上述審批后,對企業新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對一些固定資產凡能預見在其使用年限結束后無法變賣、或者沒有變賣價值的,可不留殘值。
二、折舊方法1、年限平均折舊法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 = (1 - 預計凈殘值率)÷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年折舊率 ÷ 12 根據年限平均進行折舊,這種方法優點在于簡單,但不能只重時間,不能體現固定資產后期實際耗用的情況。比如,前期不怎么用,而后期用得多,但平均法下就視同一樣。
2、工作量法計算公式: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 1 - 預計凈殘值率 )/ 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 = 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 *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從單位工作量的基礎,來計提每期折舊,這種方法彌補了年限平均法不重強度的缺點。但這種方法局限性較大,特別是對某些固定資產無法準確計算出單位工作量,容易受認為因素調整。
3、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 =2÷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凈值 * 年折舊率 ÷ 12 4、年數總和法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 = 尚可使用壽命/ 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合 * 100 %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預計凈殘值 )* 年折舊率 ÷ 12 3和4屬加速折舊法,前期多提折舊,后期越來越少,從而加快折舊的速度,使固定資產在有效期內得到補償。但沒有考慮使用強度,單純認為前期耗用大,后期小。
三、折舊年限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
《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可以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
四、凈殘值率規定內資企業比例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外資企業比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的規定,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的各類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該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減除。
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取消上述審批后,對企業新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
對一些固定資產凡能預見在其使用年限結束后無法變賣、或者沒有變賣價值的,可不留殘值。
常用的加速折舊方法主要有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1)雙倍余額遞減法:具體方法是,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在計提每期折舊時,用直線折舊率的兩倍去乘固定資產當期期末賬面凈值。其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2)年數總和法:是將固定資產原值減去其凈值后的余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這個分數就是折舊率。年數總和法每年的折舊率不同,每年的折舊率用公式表示為: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折舊是以固定資產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的余額作為折舊基數,并在預計使用壽命的折舊年限內計提折舊。
一、折舊范圍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在確定計提折舊的范圍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1.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應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開始計提折舊,終止確認時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時停止計提折舊。為了簡化核算,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仍沿用了實務中的做法: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3.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內資企業比例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
外資企業比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的規定,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的各類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該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取消上述審批后,對企業新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對一些固定資產凡能預見在其使用年限結束后無法變賣、或者沒有變賣價值的,可不留殘值。
二、折舊方法1、年限平均折舊法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 = (1 - 預計凈殘值率)÷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年折舊率 ÷ 12 根據年限平均進行折舊,這種方法優點在于簡單,但不能只重時間,不能體現固定資產后期實際耗用的情況。比如,前期不怎么用,而后期用得多,但平均法下就視同一樣。
2、工作量法計算公式: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 1 - 預計凈殘值率 )/ 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 = 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 *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從單位工作量的基礎,來計提每期折舊,這種方法彌補了年限平均法不重強度的缺點。但這種方法局限性較大,特別是對某些固定資產無法準確計算出單位工作量,容易受認為因素調整。
3、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 =2÷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凈值 * 年折舊率 ÷ 12 4、年數總和法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 = 尚可使用壽命/ 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合 * 100 %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預計凈殘值 )* 年折舊率 ÷ 12 3和4屬加速折舊法,前期多提折舊,后期越來越少,從而加快折舊的速度,使固定資產在有效期內得到補償。但沒有考慮使用強度,單純認為前期耗用大,后期小。
三、折舊年限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
《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可以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
四、凈殘值率規定內資企業比例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外資企業比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的規定,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的各類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該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減除。
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取消上述審批后,對企業新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
對一些固定資產凡能預見在其使用年限結束后無法變賣、或者沒有變賣價值的,可不留殘值。
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了,固定資產折舊指一定時期內為彌補固定資產損耗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率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或按國民經濟核算統一規定的折舊率虛擬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它反映了固定資產在當期生產中的轉移價值。
但在折舊方面,最好適當考慮一下稅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如果你不考慮稅務的規定,會產生稅會差異,每年交稅都需要調整折舊額。無形資產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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