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這個要看具體的行為,禁止傳銷條例對于傳銷行為有明確規定。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擴展資料:
《禁止傳銷條例》是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禁止傳銷條例》的發行目的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禁止傳銷條例
《刑法》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修正案】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997年,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傳銷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給予傳銷合法的地位,同時對傳銷企業的設立運作、傳銷員的資格和管理作了嚴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責任條款保證對傳銷活動的監控。
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國家出臺了《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國家再次發布《關于〈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只有已經被廢止的《傳銷管理辦法》屬于國務院的部門規章,而《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是國務院的“紅頭文件”,嚴格的講,并不屬于規章的立法形式禁止傳銷條例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 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章 查處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
你好,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
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并罰。
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 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規定了屬于傳銷的違法行為。
組織策劃傳銷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后立即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三、關于“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
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參考資料來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網-《禁止傳銷條例》。
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在我國的法律法規有: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組織傳銷罪的定罪標準作出了規定,以非法傳銷團隊人員達七人或五萬元的,一律以傳銷罪論處。輕者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五倍以上的罰款。
《刑法》224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 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 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概念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
1.聽說做直銷就是拉人頭嗎 直銷不是拉人頭,直銷是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如果是需要拉下線人頭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是屬于違法傳銷的行為。根據《...
1、傳銷(單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是一種透過人傳人的方式來達至銷售的市場策略,這在幅員廣闊而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尤其有效,因此傳銷在北美及大洋洲十分盛行。 傳銷一詞在不同的中文地區有著不同的含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銷一詞的官方定義目前是多層...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八十條第七項規定將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 刑事訴訟第八十條屬于刑事訴訟中采取強制措施的情形之一,并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據。如果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要根據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
1.政府采購中心的主要職責及其法律依據 B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
早前打著100%消費全返的返利平臺云聯惠近日已經打不開官方網站了,取而代之的是廣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8日發布的《廣州市公安局關于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云聯商城)黃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通告》。這一事件再一次將人們的關注點拉...
生活中對于傳銷這個詞相信大家都是有聽說的,按照法律規定傳銷是屬于違法的行為,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參與者,法律規定也是要受到處罰的,對于犯罪的行為是不會姑息的,關于具體處罰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來看一下相關的內容。一、非法傳銷需注意,參與者也將受到...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司法解釋 兩高組織領導傳銷罪司法解釋對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立案標準以及量刑標準都作出了解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關于傳銷的認定主要...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含義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