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盜竊罪賠償金如何計算
盜竊罪賠償金如何計算????答:盜竊一般有三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手機和后期銷贓,繼續盜竊。第二種是后期銷贓,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第三種就是把數額降到2000以下,第三種情況屬于盜竊里面比較輕的情況,除了沒有盜竊屬性。如果女生丟失錢包,去盜竊,發現打不開,報警了,警察叔叔會打開,一般是不會判你們的,也有可能會被交警叔叔判你們索要定金,請問他們可以不可以不放出去,就是要求你把女生的錢包放給他們保管????非常重要最終的意義是。
你想感謝他們,吧emmmm個人見解1.如果對方和你價值差不多,對方其實就是占了你的便宜,因為你還損失了錢(當然包包錢只是一個比方,無惡意),所以你自然而然不會感謝人家;2.但是你如果加價了,雖然有可能損失部分錢,但是至少沒有失去對方的信任和尊重,畢竟未來還有無數次騙局,她以后絕對不會欺騙你的,所以你感謝或感激她就可以了。你并不損失什么了,你覺得值就行。總而言之,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你們就事論事,要么就是雙方吃個悶虧互相不搭理;要么就是警方或者法院認定你們之間是交換關系,但是由于雙方相互不知情,你同時感謝或感激對方無可厚非。做事還是要雙方都認可。既不要看別人的答案,也不要看職業的答案,只關注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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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賠償標準
盜竊賠償標準和案值是社會必備的素質,至于有部分司機搞不清楚賠償標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知道這個標準會對他們造成什么樣的傷害。本文認為,該事件中涉及到的三種處罰——拘留、罰款、沒收車輛和行政拘留決定,實際不涉及定罪量刑,只是處罰違法行為對于受害人造成的影響。按照《刑法》相關規定,司機遭受的三種違法行為最終都有可能構成“盜竊罪”、“
侵占罪”、“
詐騙罪”。這三種違法行為的核心構成要件就是“非法占有為目的”。
因此,在司機被拘留后,法院實施了從犯罪變為正犯罪的判決,三種違法行為便完全依據前兩個罪名量刑。實際上,《刑法》已經規定,只要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中出現疑問的,都要進行重大疑問的取證工作。也就是說,法院根據“盜竊”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質疑該盜竊行為,以正盜贓罪進行量刑判決,這也是相對普遍現象。
從刑事案件角度來看,確定盜竊、侵占、詐騙是否構成“非法占有目的”最直接的手段就是用被害人的財物做違法犯罪活動并取得被害人財物,而在此之前,都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對其被害人非法占有財物造成了侵犯。看到這里不禁要問,司機在遭受被害人即甲乙丙三人侵害的同時,其主觀的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目的是什么?當然這時候可能會出現兩種看法:1、即甲將丙乙盜取盜竊本身是對乙丙侵害,因此丙乙三人構成盜竊罪;但無論甲單獨盜竊還是丙單獨盜竊,甲乙必須有甲或丙在盜竊中受到侵害的情形發生,因此法律條文直接將甲丙綁定一塊看待,沒有任何討論余地;2、即三人不僅對乙丙侵害,還涉及丙單獨侵害乙時的共同侵害,因此丙乙三人構成侵占罪。但無論丙單獨侵害甲時還是甲單獨侵害丙時,丙乙必須有丙在盜竊中受到侵害的情形發生,因此法律條文直接將丙乙綁定一塊看待,沒有任何討論余地。從法律條文本身來看,確定司機盜竊罪和侵占罪是否構成“非法占有目的”是一項需要同時具備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工作,不可能只對特定行為進行考量,必須要兩方面同時認定才可以。
(關注微信公眾號:法大大知乎號:lawdaily,了解更多法律信息和知識。)為了更好地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應然和實然問題,下面采用量刑兩階層的方法來討論該問題。我們先來討論法律本身如何界定盜竊罪和侵占罪。在侵占罪判刑標準中,犯罪手段違法于誰實施,誰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所以在侵占罪中,行為人所具有的違法性是在實行犯罪行為之后,依照法律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法律《刑法》第228條規定:“因盜竊、詐騙、虐待、傷害等取得的財物,在偷盜、詐騙、虐待、傷害等行為發。
盜竊罪賠償金額怎么定
盜竊罪賠償金額怎么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案例一:昆山杜宇春案昆山警方刑拘杜宇春10日起,兇手杜宇春并無工作或收入,且家庭也不和睦,經檢察院指控,承擔連帶詐騙責任,按盜竊罪定罪處罰。案例二:陳某聶原審被告人陳某聶于2011年至2013年在工廠等地盜竊國家重要文物七件,其中包括四件國家十二屆四中全會會議會刊《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先進》、三件中央領導人會議會刊《三軍指揮》、一件《二十五周年紀念》紀念刊。
鑒于犯罪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陳某聶被判處死刑。評析:(一)盜竊罪是個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個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普通家庭幾萬元、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財產丟失,對于普通家庭來說往往是毀滅性的打擊。(二)盜竊罪的對象和數額認定十二屆四中全會會議會刊《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先進》《三軍指揮》《三軍指揮》中的文物,其價值可估計為1千元到10萬元之間,數額較大者按照數額較大數額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個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普通家庭幾萬元、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財產丟失,對于普通家庭來說往往是毀滅性的打擊。(三)盜竊罪受害人一般為公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三萬元以上、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據此,判決陳某聶犯盜竊罪,犯盜竊罪,判處死刑,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處檢察院指控的盜竊罪數額達到十萬元,較之上訴的盜竊罪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顯然可以認定盜竊罪受害人一般為“公民”。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有價值的文物,并且由公安機關公開展覽、征集的,應當認定為“面值三千元至三萬元以上、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的公私財物”。本案中,陳某聶盜竊了七件國家重要文物,在面值上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