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要點】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明確了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判定思路:首先應按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若損失難以計算,則可按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若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都不能確定,則可酌定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雖然根據現有證據都不能確定,但侵權人的部分違法所得已超過50萬元,所以法院可以在法定限額之外酌定賠償數額。最終,法院根據涉案作品的實際價值、侵權方式、侵權持續時間、侵權損害后果等因素,判定侵權人賠償權利人損失300萬元。
【案例來源】
一審案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1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案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78號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幻想縱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縱橫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玄霆公司”)
【案情簡介】
玄霆公司是“起點中文網”的運營商,縱橫公司是“縱橫中文網”的運營商。2010年1月18日,玄霆公司與案外人王鐘簽署協議及附屬合同,約定四年之內王鐘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完全排他的歸屬于玄霆公司。2010年7月,玄霆公司發現王鐘在縱橫中文網上發表了名為《永生》的文字作品,于是以著作權合同糾紛為案由將王鐘訴至法院。2012年5月4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確認玄霆公司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權。不過在此之后,縱橫中文網繼續提供《永生》作品的閱讀直至2013年11月,點擊次數累計271,527,202次。
2010年11月,縱橫公司授權案外人中國移動浙江公司在移動手機閱讀基地使用上述作品,但中國移動浙江公司已將2012年11月之后收取的信息費全部轉付給了玄霆公司。此外,縱橫公司還授權唱聲公司在暢聽網上使用上述作品,雙方約定的授權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玄霆公司認為縱橫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對《永生》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合法權益,且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故請求法院判令縱橫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200萬元。
【爭議焦點】
1、縱橫公司在縱橫中文網上傳播《永生》作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2、縱橫公司授權案外人中國移動浙江公司及暢聲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3、玄霆公司主張賠償1200萬元的經濟損失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
一、縱橫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鑒于之前有判決確認《永生》作品的著作權歸玄霆公司所有,故縱橫公司自2010年7月18日至2013年11月在縱橫中文網上傳播《永生》作品的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同時,縱橫公司關于自己對外開展授權業務可基于善意而免責的辯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授權中國移動浙江公司及暢聲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為也侵犯了玄霆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關于玄霆公司的索賠數額
玄霆公司的索賠依據主要包括以下三點:1、縱橫公司從案外人中國移動浙江公司移動閱讀基地處所獲收益分成收入1,737,002.12元,根據二者的協議,可以得出縱橫公司與移動浙江公司共同侵權的違法所得至少為4,342,505.275元;2、《永生》作品在縱橫中文網以及移動閱讀基地網站上的點擊次數乘以起點中文網的收費標準,損失至少為422,837,176元;3、縱橫公司授權暢聽網所獲得收入100余萬元。
由于中國移動浙江公司是案外人,玄霆公司也沒有對其提出過訴訟請求,故以共同收入作為賠償依據沒有法律依據。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縱橫公司從暢聽網那里獲得收入100余萬元。此外,由于縱橫中文網上連載《永生》作品是免費的,讀者對于免費小說的點擊很隨意,用該點擊數并不必然可以轉化為損失的計算依據。不過在上述三點索賠依據中,縱橫公司從中國移動浙江公司處所獲的收益分成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參考。
鑒于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侵權獲利的確切數額,故法院根據作品的實際價值、侵權方式、侵權持續時間、侵權損害后果、侵權人從案外人處所獲利益分成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永生》作品的總字數超過500萬字,在縱橫中文網的搜索排行榜上位列第一,點擊數超過2億次,該作品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縱橫公司自2010年7月《永生》作品涉訟以來,在明知該作品著作權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持續在縱橫中文網上傳播該作品以及將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外進行授權營利。即使在生效判決確認該作品著作權歸屬于玄霆公司后,仍然沒有立即停止前述行為,侵權方式多樣、侵權持續時間較長,侵權主觀惡意明顯。由于在本案中,已經有證據證明縱橫公司的獲利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萬元,因此法院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綜上,法院判令縱橫公司賠償玄霆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的300萬元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故最終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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