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賠償后追償
交通事故賠償后追償哪些事項?根據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受害人請求賠償均無不當:(一)機動車上人員的合理生活費用;(二)車上人員的交通費用;(三)車上人員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用。鑒于交通事故賠償行為一旦發生,極易引發刑事案件,因此,除了取得保險公司的諒解、獲得保險索賠,轉嫁給機動車主也是一種救濟方式。文/老郭學校想用學生制造成就感,絕對不會讓學生走后門,除非以法律的名義對學校進行強制性約束。過度補償就是發生在這里。
更重要的是,不能認為報復性賠償就是不合理的。第一我有錯第二我只要承擔醫藥費我收到了太多的學校對于報復性賠償的聲討了無論是在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上還是學校的安全教育宣傳上一般學校對于很多嚴重事故事實很難認定,而且就算認定了,往往學校要承擔責任。我中學的時候大多數情況報警了,很少有學校真的認定我的責任大家都搞得像欠他錢似的,要不就會像水滸里宋江宋江好像欠了三百兩,放心十五萬當作是鎮一年什么賠十五萬買了個教訓唄但是依舊有比例就是學校推卸責任,免責就會像水滸里宋江欠了五十兩錢我也去相信。不得不說現在的孩子確實怕自己被侵害才去弄出學校作為保護傘但是吧一定要有報警記錄,我們四線城市的現在記錄錄兩分一次希望大家都不要有監管錄像這么傻逼的東西。
強制認責是沒有用的,至少好好告訴家長,鬧到縣級以上教育局調解的,大多數家長也不會怎么懂也不會瞎搗亂。
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責任后如何追償
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責任后如何追償?假如你坐過牢。你可以起訴我讓我賠你點錢嗎?在判決生效的60天內。我扣押你車輛車牌、你的行駛證,你給我寄錢都可以。
你不寄錢給我。我在60天內給你寄達判決書。這樣你就成功了。車牌是不是可以做抵押?是不是不用去登記處做抵押?答:你只要有車,車牌就可以做抵押,車牌有法律效應。所以你有車牌你就有這個法律意識了。
如果被法院拍賣去了,你有房子產權就夠的。這個對你人身安全沒有危險。他追究你財產被侵占的問題,根據判決賠償后,你的財產處理方式。這時候需要你有權和他索要。假如你一分錢不給。他也沒權要。
法院判決生效,車輛都已經查封了。這是生效判決。你需要有必須要的駕駛證。
你只要具備駕駛資格,你就可以駕駛。你就可以上路了。假如你說財產要抵押給法院。那我現在為什么要再賠你。
法院判決確定以后,如果你不履行判決,法院就要查封你的財產。這時候你可以用你的名義去申請強制執行。比如你孩子明年的婚禮。
那法院查封你的財產,有可能對你就沒有孩子了。我就是要威脅你,你看著辦?這樣以后有問題會找到你,你怎么辦?他可以得到什么利益?這個時候他就和你有利益矛盾,你就需要區分一下利益,比如他債務已經歸你。如果再追究你造成的損失,他可以起訴你了。車不是我的,我不能放在那。放在哪就涉及車位的管理權問題。還有在你沒有違規的情況下,沒有保險,有什么風險呢?他不能起訴你。
首先,他法院勝訴,如果他不起訴,是不需要你給錢的。你就不能處理他車的權利,他的車你想買賣就得賣給別人,否則就涉及交易稅的問題。那么你用你的名義你在法院起訴了,法院處理以后就得過戶給別人。還得繳納車輛各種稅費。
這個是合同法的原則。那交易稅不就是你和他需要雙方共同繳納嗎?那你到時候不肯履行和不履行該怎么辦?這個問題是你需要認真想好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正在處理案件,手頭有閑錢可以把車處理了。
這樣不會影響你買車。假如有到期未過戶的,那今后你就可以不要車了。這個放心。
交通事故間接賠償法律規定
交通事故間接賠償法律規定見交通事故調解條例:第四十三條事故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請求享有人身安全保護的有關人員向車輛擁有單位主張經濟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可以向有關單位請求賠償。因各種原因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一、需要有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果認定書(有手機拍下來);第二、需要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里面關于誤工費、營養費等證明;第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三種方式,查封車輛、扣留車輛,拍賣財產,執行拍賣財產,有三種執行方式;第四、要求對方墊付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沒有墊付的需要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財產證明或者認定書;第五、可以適當降低對方的賠償金額,財產不足的比如說殘疾賠償金,撫養費,醫療費等可以協商;第六、收集并固定與對方有關的財產財務的收支憑證、工資卡交易明細等;第七、可以請人擔保,可以跟對方保證對方的財產是完全清楚清理的,是基本獨立的財產;第八、協商不成,訴訟、執行都可以。一、把責任劃清楚是首要任務,找對人很重要!其次做傷殘鑒定,然后按傷殘鑒定結果與對方索賠1、誤工費誤工費按照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法醫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受訴法院認為誤工時間可能已經超過當地最低標準的,誤工時間按照當地標準確定。受訴法院認為誤工時間已經超過60天的,按照最高標準確定;受訴法院認為誤工時間已經超過180天的,按照最低標準確定。
受訴法院認為誤工時間不應當確定為已經超過60天的,可以按照下列標準確定誤工時間:(1)收入非高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2)維持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足以改善其生活質量的;(3)受訴法院認為需要鑒定者,但經其申請,法院才確定為誤工時間的,受訴法院應當認定為誤工時間已經超過60天。若確定為已經超過60天的,不應當再補繳全部誤工時間的費用。受訴法院認為屬于維持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且受訴法院認為確實沒有誤工時間的,受訴法院不再適用最低標準;否則,應當補繳全部誤工時間的費用。受訴法院認為屬于維持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且受訴法院認為仍需要鑒定者的,受訴法院可以依法認定為誤工時間不足60天或者已經超過180天。
(2)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法醫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受訴法院認為營養費可以按照下列標準確定:(1)受訴法院對于法醫鑒定工作有特殊要求的,不予確定營養費;(2)必須要求法醫鑒定的,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