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jpg)
一、交貨地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對于買賣合同,標的物實際交付地即可認定為合同履行地。
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采取以下原則:(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二、怎么約定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于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
但法律的規(guī)定是原則的,即使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實際履行原則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標的,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原合同標的。就是說,對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標的規(guī)定是什么,義務人就應當履行什么。
2)要實際履行標的,不能輕易地以違約金或賠償金代替履行標的。義務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給付,即使向對方償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輕易免除其交付標的的義務。
當然,實際履行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加以適用。如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當該標的滅失時,實際履行已不可能。
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而訂的,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都反映了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實際承受能力,如果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全面履行,權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從而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
所以,當事人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包括了適當履行原則和協作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qū)別又有聯系。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或者提供服務,至于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
適當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guī)定。可見,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適當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
不僅如此,在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服務合同等場合,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也需要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合同的內容也難以實現。因此履行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而協助履行往往是債權人的義務。
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合同才會得到適當履行。 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一方面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協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協助不是無限度的。
一般認為,協作履行原則含有以下內容: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4)發(fā)生合同糾紛時,應各自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協作履行原則并不漠視當事人的各自獨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力度。
那種以協作履行為借口,加重債權人負擔,逃避自己義務的行為,是與協作履行原則相悖的。情勢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xù)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時,有其信賴的客觀環(huán)境,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是與這種客觀環(huán)境相適應的。
權利義務的對等,也是就該環(huán)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該客觀環(huán)境發(fā)生改變或不復存在,原來約定的權利義務如與新形成的客觀環(huán)境不適應,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
只有將合同加以改變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有以下幾項: (一)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
所謂情事,泛指作為合同成立基礎或環(huán)境的客觀情況,例如合同訂立時的供求關系。這里的變更,是指上述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異常變動,例如戰(zhàn)爭引起嚴重的通貨膨脹。
具體判斷是否構成情事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對價關系障礙作為判斷標準。 (二)情事變更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
之所以要求情事變更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為若情事變更在合同訂立時即已發(fā)生,應認為當事人已經認識到發(fā)生的事實,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經變更的事實為基礎的,不允許事后調整,只能令明知之當事人自擔風險。之所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要求情事變更發(fā)生在履行完畢前,是因為合同因履行完畢而消滅,其后發(fā)生情事變更與合同無關。
(三)須情事變更的發(fā)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歸責于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四)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能夠預見情事變更,則表明他承擔了該風險,不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五)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該顯失公平應依理性人的看法加。
總 則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實現各自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各自負有的義務。
合同的履行,就其實質來說,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 (2)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全面、適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等,都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
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它貫穿于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全過程。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講誠實,要守信用,要善意,當事人雙方要互相協作,合同才能圓滿地履行。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訂立合同時起,直到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以及發(fā)生爭議時對糾紛的解決,都應當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善意地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等附隨義務。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合同法》在若干條款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對合同的變更,分別作了專門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更加完善了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和依據。 2。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首要表現是[合同履行] 3。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這體現了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則。
4。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質量標準是[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的價款不明,則應當執(zhí)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6。某施工承包商與材料供應商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中,約定的運輸費用不明確,應[由材料供應商承擔]。
7。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在合同內對價款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合同生效后,雙方通過協商也未達成一致,則應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8。《合同法》規(guī)定,訂立合同時履行地點不明確的,需給付貨幣時,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要交付不動產時,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9。依據《合同法》規(guī)定,當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當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10。合同在履行中,如果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履行,則市場行情的波動[不應影響合同,合同仍執(zhí)行原價格]。
11。如果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12。執(zhí)行政府定價的合同,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zhí)行。
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zhí)行。 13。
一方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困難,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給予幫助。 這體現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并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guī)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后,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盡快檢查標的物。若發(fā)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并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擴展資料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后,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于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guī)則。
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于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guī)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guī)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于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
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guī)定的方式,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jié),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fā)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
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并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
一、后合同義務包括哪些
《合同法》列舉了通知、協助、保密三種后合同義務內容,但是后合同義務的完整內容不僅僅以這三種為限。通常,后合同義務的內容還應當包括注意義務、說明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和減損義務等等。后合同義務的應當內容根據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不同,相應的后合同義務也不會相同。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合同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例如: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后,賣家應將房屋的有關重要事項及時告知買家等。
2、協助義務。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幫助、配合對方當事人處理合同終止后的善后事宜。例如,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不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互相協助對方,在房屋產權過戶后,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需要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辦理后續(xù)事宜;在一般的消費品買賣合同終止后,銷售者還負有售后服務義務;供應的機械設備運行中出現技術問題,供貨方應當給予買方技術支持、協助排除故障等。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終止后,合法接觸、掌握、使用國家秘密的合同當事人,對于保密期內的國家秘密,無權向第三者泄漏。其次,合同終止后,當事人負有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義務。再次,除了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的特定事項,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勞動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與原單位業(yè)務相競爭的單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單位的技術秘密;技術開發(fā)合同終止后,工程技術人員負有不得泄露公司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的秘密等。
二、違反后合同義務該如何承擔責任
后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是指違背后合同義務所引起的責任,即在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不履行后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強制協助等民事法律后果。
根據法律規(guī)定,后合同義務法律責任的成立要件應當包括:
1、合同履行已經終止。
2、一方當事人沒有依法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后合同義務。
3、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
4、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系。
5、違反后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對違反后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是否主觀上存在過錯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由其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其主觀上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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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后合同義務,指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的義務。后合同義務具有以下特點: ...
有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有沒有律師,專門處理債務關系的另一種情形是沒有明確約定履行期限也就是說在借據上沒有注明還款時間。這類合同當事人往往容易進入一種誤區(qū)就是把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按書寫借據的日期(簽約時間)算起...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不同的類型。常見的分類有以下三種: 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都要履行義務的合同。有: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運輸合同等,如買賣合同,賣方享有要求買方給付價款的權利,履行交...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合同規(guī)定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咨詢:我的同學開了一個格子鋪,租戶訂了三個月的格子,現在租戶才租一個月要求提前解約,并揚言找人,請問這種情況可以要求賠償嗎?...
法律咨詢:某公司授權某經銷商經營某公司產品,雙方簽訂《經銷合同》。在其經營過程中,產品被當地工商局檢驗出存在一定質量問題。某公司是否應該承擔損失? 律師解答:根據《合同法》,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合同規(guī)定)屬于賣方違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而對...
運輸費逾期支付利息的法律規(guī)定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可能會出現運輸費逾期支付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會產生相應的逾期支付利息。那么,運輸費逾期支付利息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繼續(xù)履行。 一方當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即為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合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必須有違約行為。當事人有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