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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類屠宰相關的國家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12種,另外各地方也制定有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我不知道你是哪個地方的,所以我只能提供這些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農業部、衛生部、對外貿易部、商業部1959年聯合發文
3.《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9日 國務院令第238號發布
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部令第4號1998年2月13日國內貿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5.《動物檢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4號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6.《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3號經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7.《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96號
8.《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
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 16548—1996
10.《生豬屠宰操作規程》 GB/T 17236—1998
11.《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GB/T 17237—1998
12.《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 》GB/T 17996—1999
關于發布《家畜定點屠宰管理規定》的通知
/ 國內貿易部(1996-4-8)閱869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等畜禽屠宰檢疫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 國務院辦公廳(1995-12-22)閱882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務院辦公廳(1995-2-20)閱352次
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畜禽屠宰管理完善肉類衛生檢疫檢驗工作的通知
/ 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9-6)閱570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8 年 第 13 號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7月16日商務部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部 長 陳德銘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各地的管理條例和辦法是不一樣的。
第一條 為加強牛羊屠宰管理,保證牛羊產品質量,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省政府授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牛羊屠宰、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牛羊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行業的規劃、指導、監督、協調、服務等管理工作。 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的監督管理。
農業、工商、環保、衛生、質監、公安、民族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產品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有關社會團體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牛羊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舉報有功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農業、工商、環保、衛生、民族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昆明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設置在本市主城規劃區、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范圍內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實行規?;C械化屠宰,其他區域逐步實行。 第八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設置布局規劃;(二)選址不得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等保護范圍內并遠離有毒、有害場所,不得妨礙或者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三)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檢驗室、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隔離間、吊掛式屠宰設施設備以及運載工具;(四)有必要的檢驗檢疫設備、消毒及防蠅、防鼠設施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五)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給水和排水設施,生產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六)有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物處理設施;(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八)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會同農業、衛生、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15日內進行審查,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頒發牛羊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申請人持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牛羊屠宰經營活動。
第十條 設置清真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時,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真食品經營許可手續。 清真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屠宰活動應當按照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操作。
第十一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屠宰的牛羊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二)檢疫合格的牛羊產品,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加蓋驗訖印章,并具備檢疫合格證,檢疫不合格和未經檢疫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場);(三)病害肉類在動物衛生檢疫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四)確保無害化、污染物、環保處理設施及設備的正常運轉。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牛羊或者牛羊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十三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對牛羊及其產品的進出廠(場)檢疫檢驗結果和處理情況的登記制度,登記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四條 批發市場銷售的牛羊產品,應當同時具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和牛羊定點屠宰憑證。
清真牛羊產品還應當具有清真食品許可證。 第十五條 集貿市場、超市、賓館、餐飲店、集體伙食單位等銷售和加工牛羊產品,應當購進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合格牛羊產品。
銷售和加工清真牛羊產品,應當購進清真定點屠宰廠(場)的合格牛羊產品。 第十六條 外埠進入本市銷售的鮮牛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來自產地設區(縣)的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產品;(二)經本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復檢合格;(三)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四)每批產品隨車附表,標明定點屠宰廠(場)名稱、牛羊來源、檢疫檢驗證明、數量、車牌號等產品信息。
第十七條 從事牛羊產品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牛羊產品銷售臺帳,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 銷售牛羊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進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
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范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范生豬屠宰監督檢查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范。
1.適用范圍1.1本規范規定了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和要求。1.2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職能,適用本規范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監督檢查。
2.監督檢查事項2.1屠宰資質2.1.1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屠宰標志牌情況。2.1.2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情況。
2.2布局及設施設備2.2.1布局2.2.1.1廠區是否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生產區是否分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2.2.1.2生產區是否設置生豬與廢棄物的出入口,是否設置人員和生豬產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場內設置生豬產品與生豬、廢棄物通道。2.2.2設施設備2.2.2.1屠宰設施設備能否正常運行。
2.2.2.2檢驗檢疫設施設備能否正常使用。2.2.2.3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能否正常運轉。
2.2.2.4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種類相適應的冷庫,是否配備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且正常使用。2.2.2.5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供排水、照明等設備。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熱水源。2.2.2.7是否對設施設備進行檢修、保養。
2.3進場2.3.1是否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2.3.2是否對進場生豬進行臨床健康檢查、畜禽標識佩戴情況檢查。
2.4 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編號。2.4.2是否及時對生豬體表進行清潔。
2.4.3是否達到宰前停食靜養的要求。2.4.4是否對臨床健康檢查狀況異常生豬進行隔離觀察或者按檢驗規程急宰。
2.4.5是否按規定進行檢疫申報。2.4.6是否如實記錄待宰生豬數量、臨床健康檢查情況、隔離觀察情況、停食靜養情況,以及貨主等信息。
2.5 生豬屠宰2.5.1屠宰生產2.5.1.1 是否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燙、脫毛、編號、去頭、去蹄、去尾、雕圈、開膛、凈膛、劈半(鋸半)、整修復驗、整理副產品、預冷等工藝流程進行屠宰操作。2.5.1.2是否回收畜禽標識,并按規定保存、銷毀。
2.5.2肉品品質檢驗2.5.2.1是否按照檢驗規程對頭、體表、內臟、胴體進行檢驗。2.5.2.2是否摘除腎上腺、甲狀腺、病變淋巴結,是否對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進行修割。
2.5.2.3 是否對待宰生豬或者在屠宰過程中進行“瘦肉精”等檢驗。2.5.2.4是否對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在胴體上加蓋檢驗合格印章。
2.5.2.5是否如實完整記錄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等檢驗結果。2.6 無害化處理2.6.1是否對待宰死亡生豬、檢驗檢疫不合格生豬或者生豬產品,以及召回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2.6.2是否采用密閉容器運輸病害生豬或生豬產品。2.6.3是否如實記錄無害化處理病害生豬或生豬產品數量,以及處理時間、處理人員等。
2.7出場生豬產品2.7.1出場生豬產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2.7.2胴體外表面是否加蓋檢驗合格章、動物檢疫驗訖印章,經包裝生豬產品是否附具檢驗合格標志、加施檢疫標志。
2.7.3是否如實記錄出場生豬產品規格、數量、肉品品質檢驗證號、動物檢疫證明號、屠宰日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2.8 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條件要求2.8.1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
2.8.2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證明。2.9 消毒2.9.1是否在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9.2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是否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2.9.3屠宰間出入口是否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2.9.4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是否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2.9.5是否對屠宰車間、屠宰設備、器械及時清洗、消毒。
2.10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生豬進場檢查登記制度、待宰巡查制度、生豬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生豬屠宰場證(章、標志牌)使用管理制度、生豬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消毒制度、檢疫申報制度、疫情報告制度、設施設備檢驗檢測保養制度等。2.11信息報送2.11.1是否按要求報告動物疫情信息。
2.11.2是否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相關信息。2.11.3是否按要求報告安全生產信息。
2.12檔案管理是否及時將進場查證驗物登記記錄、分圈編號記錄、待宰記錄、肉品品質檢驗記錄、“瘦肉精”等檢驗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消毒記錄、生豬來源和產品流向記錄、設施設備檢驗檢測保養記錄等歸檔,并保存兩年以上。3.監督檢查要求3.1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認真填寫《生豬屠宰廠(場)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1)或者《生豬屠宰廠(場)日常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2),經生豬屠宰廠(場)負責人或者指定人員簽字后將監督檢查記錄現場交給生豬屠宰廠(場)。
3.2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整改。3.3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處理。
3.4 對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3.5對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職能范圍內的,應當。
一般由商務部根據《畜禽屠宰與檢疫檢驗管理條例》要求全省各商務部門要加大對家禽屠宰廠(場)的監管力度,嚴把活禽入廠關,加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查證和驗證;要求家禽屠宰廠(場)對活禽運輸工具、裝卸器具及廢棄物進行強化防疫消毒處理,堅決杜絕疫病通過屠宰環節再次傳播;要嚴格防止家禽屠宰加工、禽肉產品銷售流通環節違反動物防疫和肉類食品衛生安全法規的行為;各定點屠宰廠(場)要加強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同時禁止畜禽混宰,避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操作人員與活禽接觸,防止家禽、生豬和人員交叉感染。
禽類屠宰相關的國家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12種,另外各地方也制定有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我不知道你是哪個地方的,所以我只能提供這些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農業部、衛生部、對外貿易部、商業部1959年聯合發文
3.《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9日 國務院令第238號發布
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部令第4號1998年2月13日國內貿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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