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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賭博行為,輕則受到治安處罰,重則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撤銷了對肖先生的行政處罰決定。
事情還要追溯到8月23日。當晚,廣州市民肖先生和幾個朋友在一家餐館打5元賭注的麻將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現場共查獲賭資420元,臺費30元。
次日,增城分局對肖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肖先生處以行政拘留5日、收繳賭資195元。但在肖先生看來,自己與朋友的行為沒有營利性質且賭資較小,純屬娛樂,不應認定為賭博行為。
因此,向法院申請撤銷行政處罰。 在此之前,已經有過多起“小賭被拘”的事件發生,也有過當事人起訴后撤銷行政處罰的案例。
多位專家近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小賭被拘”事件屢屢在各地出現,最主要原因在于相關法律不夠完善,沒有對麻將等帶有賭博性質的休閑娛樂活動在金額標準、參與人員關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建議,由公安部起草草案,針對參與主體、參與時間、參與金額等要素作出規定,為有關部門依法執法提供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參考標準,草案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同時,也是形成社會共識和普法的過程。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認為,“小賭被拘”處罰過重,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中對“賭資較大”作出明確規定,確定合理范圍后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確定相應標準,這樣既能明確統一的懲處機制,也不會出現各地標準偏差較大的情況,從而確保對參與人員的處理能做到罰過相當。 “小賭被拘”偶有發生 近年來,不少棋牌室在大街小巷中如雨后春筍般冒了出來。
記者在某團購軟件上以“棋牌室”為關鍵詞搜索,僅北京地區就得到了700多個結果。經了解發現,市面上的棋牌室多以小時為單位收費,價位在每小時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時間越長價格越優惠。
一位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經營了多年的棋牌室老板對記者說,來棋牌室打麻將的多是親朋好友,玩的也不大,基本上都是以5元、10元為賭注,一般玩8圈,大概4個小時左右。棋牌室平時的生意一般,逢年過節則會爆滿。
“十一”長假期間,家住河北省承德市的崔曉靜在和朋友聚會時,經常會打上幾圈麻將,“大家就是玩個高興,誰也沒想過靠這個掙錢。通常都是誰贏了就把臺費結了,然后請大家吃個飯,贏的錢也就都花出去了”。
家住四川省成都市的王熹告訴記者,在成都,很多人在吃完午飯后就會在路邊找個茶館,“喝茶是其次,打麻將才是正題。茶館很少有上午開的,都是在快中午時才開始營業,人們趕在這個時間點去茶館,為的就是趕上下午第一場麻將”。
但即使在被王熹稱作“打麻將是一種生活方式”的四川,“小賭被拘”的現象也偶有發生。 2011年8月20日,王彬如與朋友任恒全、劉瓊在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楊柳東路上的“金海岸”茶樓玩牌,玩的是5元一局的“血戰到底”(四川麻將)。
3個小時后,三人被溫江區公安分局抓獲,“共計查獲賭資575元”,王彬如被拘留15日,其余兩人被拘留12日。 王彬如認為,打牌的另外兩人都是朋友,輸贏數額也不大,不應該被認定為賭博。
從拘留所出來后,王彬如等人將溫江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對他們三人的行政處罰,但一審和二審全都敗訴。 王彬如不服,堅持申訴,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2018年6月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同時撤銷溫江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 “麻將本身既非天使也非魔鬼,善用得法就是娛樂活動,但以營利為目的,賭資較大的,就應判斷為賭博行為。
情節輕微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拘留和罰款,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刑法相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劉俊海說。
然而,如何認定娛樂與賭博,并不是那么容易。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曾經有政協委員專門提出提案。
2017年2月16日,湖北省武漢市政協委員、湖北我們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方輝向武漢市政協第十三屆一次會議提出《關于以“法治思維”厘清“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讓武漢市民打麻將不再提心吊膽的建議》,經審查立案。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已立案的“麻將政協提案”。
“賭資較大”各地標準不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由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并未明確“賭資較大”的具體標準,因此,多地出臺地方標準,并以此作為執法依據。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 山東省公安廳印發的《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 《吉林省公安廳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將“賭資較大”定義為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 王敬波指出,目前法律沒有對“賭資較大”進行明確規定,各地執法部門對于“。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賭博行為是指二人以上以營利為目的,以一定錢財為賭注,互賭輸贏非法獲取錢財,賭資數額較大,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針對聚賭受行政處罰,你可百度律師港灣咨詢律師被抓賭的后果。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屬于違法行為。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在《刑法》中屬于犯罪行為。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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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于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