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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關系到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賦予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除了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還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擴展資料
有關教師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依法執教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逐步使教育教學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
1.依法執教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和其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員。
2.作為整個教育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實施教育的教師的執教活動,必須依照教育法律進行并受教育法律調整和規范。
3.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行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隨意放棄,而是集權利處義務為一體,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性。
一、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二、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三、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田宇新蒲新區第四十九小學2016年秋季學期教育法律法規學習材料一、教育法的淵源(一)教育法的淵源我國教育法的主要淵源是: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以及教育條約和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解讀一、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二、教育性質與方針我國教育事業的社會主義性質。
我國的教育方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國家教育政策的總概括,是教育發展的總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則(一)對受教育者進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則(二)繼承和吸收優秀文化成果的原則(三)教育公益性原則(四)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五)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六)幫助特殊地區和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七)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原則(八)鼓勵教育科學研究原則(九)推廣普通話原則(十)獎勵突出貢獻原則四、教育管理體制“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
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教基一[2009]1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班主任工作,發揮班主任在中小學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權益,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特制定《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附件: 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加強中小學班主任工作,充分發揮班主任在教育學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班主任是中小學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學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是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的引領者,班主任要努力成為中小學生的人生導師。
班主任是中小學的重要崗位,從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學教師的重要職責。教師擔任班主任期間應將班主任工作作為主業。
第三條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是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重要體現。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為班主任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與權利。
第二章配備與選聘第四條中小學每個班級應當配備一名班主任。第五條班主任由學校從班級任課教師中選聘。
聘期由學校確定,擔任一個班級的班主任時間一般應連續1學年以上。第六條教師初次擔任班主任應接受崗前培訓,符合選聘條件后學校方可聘用。
第七條選聘班主任應當在教師任職條件的基礎上突出考查以下條件: (一)作風正派,心理健康,為人師表; (二)熱愛學生,善于與學生、學生家長及其他任課教師溝通; (三)愛崗敬業,具有較強的教育引導和組織管理能力。第三章職責與任務第八條全面了解班級內每一個學生,深入分析學生思想、心理、學習、生活狀況。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人格。采取多種方式與學生溝通,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道德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九條認真做好班級的日常管理工作,維護班級良好秩序,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和集體榮譽感,營造民主和諧、團結互助、健康向上的集體氛圍。指導班委會和團隊工作。
第十條組織、指導開展班會、團隊會(日)、文體娛樂、社會實踐、春(秋)游等形式多樣的班級活動,注重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第十一條組織做好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學生認真記載成長記錄,實事求是地評定學生操行,向學校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二條經常與任課教師和其他教職員工溝通,主動與學生家長、學生所在社區聯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第四章待遇與權利第十三條學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應充分發揮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聽取班主任意見。
第十四條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課時工作量,確保班主任做好班級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班主任津貼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在績效工資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傾斜。
對于班主任承擔超課時工作量的,以超課時補貼發放班主任津貼。第十六條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第五章培養與培訓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制訂班主任培養培訓規劃,有組織地開展班主任崗位培訓。第十八條教師教育機構應承擔班主任培訓任務,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教育中應設立中小學班主任工作培養方向。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建立科學的班主任工作評價體系和獎懲制度。對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定期予以表彰獎勵。
選拔學校管理干部應優先考慮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的優秀班主任。第二十條學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檔案,定期組織對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聘任、獎勵和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對不能履行班主任職責的,應調離班主任崗位。
第七章附 則第二十一條各地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中小學班主任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好象是這個: 班主任工作條例 第一:班主任工作的地位和意義 班級是學校進行教育、教學工作的基本單位。
班主任是班集體的組織者和指導者,是學校領導進行教育、教學工作的得力助手。班主任在良好班集體的形成和學生全面健康成長中起著最重要的作用。
在聯系本班科任教師中起著紐帶作用。在溝通學校,家庭和社會的教育中起橋梁作用。
如果說學校是把學生渡往科學之城的大橋,那么班主任就是大橋的橋墩。 第二:班主任的任務和職責 班主任的基本任務是根據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指導思想,按照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要求,開展班級工作,全面教育、管理、指導學生,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使他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一代社會主義公民。
具體任務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向學生進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教育學生遵守學生守則,增強法制觀念, 做好幫教工作并做好記錄,為確立正確的人生觀和科學的世界觀打下良好基礎。 二、教育學生努力完成學習任務,會同各科教師,幫助學生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養成濃厚的學習興趣和強烈的求知欲望,掌握科學的學習方法,不斷提高學習效率,提高各科成績,從而做好學生的糾偏工作。
三、關心學生身體健康,教育學生堅持體育鍛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衛生習慣。
四、關心學生安全,做好每月一次及隨時的安全排查工作并有記錄. 五、關心學生課外活動,鼓勵學生發展正常的興趣、愛好和特長,在各種活動中注意學生的智力發展和能力培養。 六、進行班級的日常管理,建立班級常規,指導班委會和本班的團隊工作,培養班干部,提高學生的自立、自理能力,把班級建設成為奮發向上、團結友愛的集體。
七、負責聯系和組織科任教師商討本班教育工作,互通情況,協調各種活動和課業負擔。 八、協助學校做好德育考核和獎懲工作。
九、聯系本班學生家長,爭取家長和社會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學生教育工作。 十、建立并使用班主任手冊 第三:班主任工作的原則和方法 一、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學生,了解社會信息,針對學生特點和思想實際,有的放矢地開展多種教育活動,努力使自己的工作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正面教育,積極疏導,對學生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導之以行,持之以恒,寓教育于各種有益活動中,要引導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表揚先進,發揮榜樣的作用,要講究思想教育的科學性、知識性和趣味性。 三、熱愛學生,尊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幫助,一視同仁,注意發揚民主作風,善于發現和調動學生的積極因素,努力做好后進生轉化工作,嚴禁體罰、變相體罰和侮辱學生,在對全體學生進行全面教育的同時,注意培養學生良好的個性品質。
四、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廉潔從教,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在思想政治、道德、行為、儀表等方面都成為學生的表率。
五、努力做到“全”、“細”、“勤”、“情”、“行”、“恒”的六字工作要求, 即: 全——學生工作全面抓,全面關心學生成長。 細——耐心細致,潤物細無聲。
勤——嘴勤、腿勤,盯班緊,了解情況及時處理。 情——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理相待,以情動人,嚴而不苛,愛而不溺。
行——行為規范,言教身教,言必信,行必果。 恒——持之以恒,月月如此,年年如此。
六、堅持“一日常規” (1)按時作息,督促檢查學生起床上早操。 (2)及時檢查學生出勤情況。
(3)認真參加課間操。 (4)每天按標準組織學生搞好衛生,星期二組織好衛生大掃除。
(5)檢查自習紀律、人數、督促學生及時完成各科作業。 (6)督促學主搞好午休、晚就寢。
(8)隨班參加校內外活動,如開會、勞動等。 七、發揮“班主任手冊”的作用。
應記內容: 1、班級工作計劃。2、學生思想動態分析。
3、班會備課。4、家長來訪記錄。
5、與學生談話記錄。6、指導班、團工作記錄。
7、學生學習情況分析。8、班內各項活動記錄。
9、班主任會議記錄。10、學校布置工作落實情況。
11、班內各種建制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編輯本段]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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