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難免會征收老百姓的土地。這些土地無論是國有的還是集體的,都應當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集體土地征收的首先要張貼征收公告,國有土地的要下達征收決定,這是征收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但是面對相關部門下達的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我們不能坐視不理。
當房屋征收決定下達之后,被征收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它的合法性,以抓住征收方的違法行為,維護我們的切身權益。
第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主體和條件是否合法和符合規定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就是不是任何項目都可以以征收的形式來進行的,且房屋征收決定也不是誰都可以作出的,在590號令中有嚴格的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能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主體只能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是無權作出的,居委會更是不能。且對于房屋征收也有前提條件,就是只有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才能展開房屋征收。
第二、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征求了公眾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也就是說,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前,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然后報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能少于30日。
此時被征收人如果對補償方案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如果絕大部分人不同意,那么相關部門人員就要組織聽證,然后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并將修改的情況及時的告知于被征收人、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是否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風險評估環節是必不可少的。我國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還應當要按照有關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社會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在房屋征收時,如果被征收人未見到有相關人員上門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實地調查進行風險評估就作出評估報告的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要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之后,千萬不能在被征收范圍內加蓋、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用途等,否則會不予補償。
第四,項目是否符合四規劃一計劃
房屋征收不是隨隨便便就能占用一塊地然后進行建設,首先他的征收項目必須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規劃和計劃的。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房屋征收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另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房屋征收并不像大家看到的那樣簡單,因此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對于相關部門下達的一些文件,被征收人千萬別以看不懂或是跟自己沒多大關系就不管了,被征收人可以利用正式征收之前的時間來對這些知識進行了解,只有了解清楚了才能進一步的在征收中保障自己的權益。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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