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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為投資者的“保護傘”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占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于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從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這將對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而令人關注的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目前已經付諸于具體實踐。
經過多個部門的周密籌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開業。 據基金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投資咨詢業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興起。它們為繁榮市場、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投資服務起到不錯的促進作用。
而眾多股民對證券市場缺乏了解的渠道、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徹的了解,決定了市場對投資咨詢業的需求。 不過,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馬。
有些機構或股評人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甚至與莊家聯手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這些股評人也被稱之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中,雖然也禁止有關人員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但缺乏相關法律責任。 修改后的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突破“單邊市”的法律障礙 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只能采取現貨方式交易,禁止買空賣空行為。
修改后的證券法對這一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調整為中國股市日后的發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間。
中國股市建立15年以來,股市交易一直是單邊“做多”機制,是典型的“單邊市”。也就是說,市場只有漲,投資者才能賺錢。
近年來,建議證券交易除現貨交易外還允許其他方式進行交易的呼聲一直不斷。 業內人士建言說,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實踐證明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
固守于單邊市,不利于從機制上發展中國股市。而《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
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與之同時,為奠定日后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礎,此次證券法修改還解禁了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行為,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防火墻”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上重要的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持續低迷,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狀況十分嚴峻。
而一些證券公司出現的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占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了證券公司的行業形象。 此次證券法修改,花大氣力從機制上根除證券公司存在的隱患問題,在“第六章”中就證券公司的條款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現行證券法關于“證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條增至修改后的33條。
這其中關于“明確客戶交易資金所有權,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的條款,格外引人注目。這一規定,意味著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一道“防火墻”,券商便無法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后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為加強證券公司的監管,修改后的證券法還補充和完善了對券商的監管措施,明確了券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內控制度。 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為證券市場的今后發展留出足夠的政策空間,體現了本次證券法修改的長遠眼光。
在規定打擊證券違規方面的相關條款,強調“嚴”字當頭;而事關股市發展空間方面,則留出了“寬松”的發展環境,著眼于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相比現行證券法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禁止國企炒股”和“禁止銀行資金違規入市”等方面的。
2005年,銀監會還實施分類考核,進行監管的差異。具體思路如下:不良貸款
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條件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更好地監測和評估的股權分置改革后,應特別注意的新的不良率貸款,看它是否能夠達到國際較好銀行水平,也應對新成立的具體分析和研究不良貸款。同時,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為中心,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嚴格信貸管理,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規模相對較小,應特別關注集團客戶,以及相關的貸款和風險管理情況。對于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的差,歷史包袱沉重等工作條件,應加強信貸資產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同時,切實按照相關的標準和準確的貸款分類,基地搞準不良貸款在不良貸款“雙降”的標準,而固利,增加經費的要求,采取各種措施處置不良資產,多渠道籌集資金的,充實資本金
風險補償機制就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為投資者的“保護傘”。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占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修改后的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于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從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這將對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而令人關注的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目前已經付諸于具體實踐。經過多個部門的周密籌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開業。
據基金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投資咨詢業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興起。
為提高行業信譽,香港房地產經紀業已基本建立了告知制度,規定地產代理人有義務提供以下資料:權屬及登記文件、物業的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允許用途、落成年份、權利及業主聲明(說明他曾否未經任何許可進行了擴建、改建及新業主是否需要承擔什么特定的費用,如公共建筑的改建或修建工程的攤派費或其他費用)等。
此外,房地產中介代理機構在發布廣告時,需在廣告中說明房地產代理機構的認可名稱、牌照號碼及地址等。 一般而言,無論是地產代理機構還是個人,在從事代理業務時非常重視自己的聲譽,一旦聲譽受損,就很難在行業中立足。
但是,在房屋買賣或租賃的過程中,地產代理機構、地產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之間有時候也會出現一些問題。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地產代理人或者消費者獲得賠償的前提是,雙方已經簽訂了地產代理協議書。
地產代理協議書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地產代理人和客戶只有在已簽訂協議書的情況下,才可擁有各自相應的權利,就有關交易提出訴訟,有權追討賠償、得到濟助或補救。 在代理活動中,地產代理人或者委托人,因對方沒有履行應有的責任而蒙受損失的,一般都可通過法律程序獲得損害賠償。
風險補償機制就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為投資者的“保護傘”。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占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于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從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這將對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而令人關注的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目前已經付諸于具體實踐。經過多個部門的周密籌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開業。
據基金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投資咨詢業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興起。
它們為繁榮市場、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投資服務起到不錯的促進作用。而眾多股民對證券市場缺乏了解的渠道、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徹的了解,決定了市場對投資咨詢業的需求。
不過,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馬。有些機構或股評人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甚至與莊家聯手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這些股評人也被稱之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中,雖然也禁止有關人員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但缺乏相關法律責任。
修改后的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突破“單邊市”的法律障礙 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只能采取現貨方式交易,禁止買空賣空行為。 修改后的證券法對這一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調整為中國股市日后的發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間。 中國股市建立15年以來,股市交易一直是單邊“做多”機制,是典型的“單邊市”。
也就是說,市場只有漲,投資者才能賺錢。近年來,建議證券交易除現貨交易外還允許其他方式進行交易的呼聲一直不斷。
業內人士建言說,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實踐證明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固守于單邊市,不利于從機制上發展中國股市。
而《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與之同時,為奠定日后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礎,此次證券法修改還解禁了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行為,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防火墻”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上重要的組成部分。
近年來,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持續低迷,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狀況十分嚴峻。 而一些證券公司出現的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占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了證券公司的行業形象。
此次證券法修改,花大氣力從機制上根除證券公司存在的隱患問題,在“第六章”中就證券公司的條款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現行證券法關于“證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條增至修改后的33條。 這其中關于“明確客戶交易資金所有權,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的條款,格外引人注目。
這一規定,意味著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一道“防火墻”,券商便無法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后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為加強證券公司的監管,修改后的證券法還補充和完善了對券商的監管措施,明確了券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內控制度。
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為證券市場的今后發展留出足夠的政策空間,體現了本次證券法修改的長遠眼光。在規定打擊證券違規方面的相關條款,強調“嚴”字當頭;而事關股市發展空間方面,則留出了“寬松”的發展環境,著眼于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相比現行證券法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禁止國企炒股”和“禁止銀行資金違規入市”等方。
我國法律法規對“高度危險責任賠償限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法規中。
一、在《侵權責任法》第77條規定:“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
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限額賠償責任的規定:
(一)、核損害賠償
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第7條 核電站的營運者和乏燃料貯存、運輸、后處理的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3億元人民幣;其他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1億元人民幣。核事故損害的應賠總額超過規定的最高賠償額的,國家提供最高限額為8億元人民幣的財政補償。
對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損害賠償,需要國家增加財政補償金額的由國務院評估后決定。
按照這一規定,核電站等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損害事故的最高賠償額為3億元人民幣,加上國家提供的最高限額8億元,一次核事故造成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11億元人民幣。因此,在核損害事故中,一次事故的損害賠償限額,企業承擔的最高限額為3億元,不足部分,國家承擔的仍然是限額賠償,為8億元。不論受害人有多少,只能在這個限額中按照債權平等的原則,按比例受償。
(二)、鐵路交通事故賠償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33條 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第34條 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35條 除本條例第33條、第34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這里規定的是,對于鐵路旅客的傷亡賠償,實行限額賠償,最高賠償額為15萬元,自帶行李也實行限額賠償,最高額為2000元。這種損害賠償實際上是運輸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由于發生競合,當然也可以侵權損害賠償起訴。這種最高限額,也是無過錯責任中的限額賠償。對于路外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不在此列,沒有賠償限額的限制。
(三)、國內航空事故賠償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
第3條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
(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第5條規定 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者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按照這一規定,國內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旅客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按照上述限額進行賠償。超出以上限額的,不予賠償。其賠償性質與鐵路交通事故相同,也不包括對航空旅客之外的其他人的損害賠償問題。
(四)、海上運輸損害賠償
《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
第3條 承運人在每次海上旅客運輸中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0000元人民幣;
(二)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
(三)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四)本款第(二)項、第第4條 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按照4萬元人民幣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100萬元人民幣。
這個規定至今已經有15年多了,規定的賠償限額顯然過低,但它仍然是限于合同之中對旅客損害的限額賠償,而不是全額賠償。
專利質押貸款是銀行專業術語。簡單說,就是用已授權的專利作為質押從銀行獲得貸款。當企業在經營中面臨資金屏障時,專利質押不失為一條不錯的融資渠道,而這條渠道對于核心資產就是手中幾件專利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就更為重要了。這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專利質押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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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倒閉嗎,有哪些風險私募基金公司是一種公司性質的組織,當私募基金公司出現經營不善,入不敷出的情況,也是可能存在倒閉的風險的。基金投資有哪些風險?1、從法律保障的角度來看,購買基金比購買股票的風險更高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并不承擔任何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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