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導讀:
一、本案例是針對現實中很多股東的一個誤區,他們以為可以設立一個注冊資本金很高的公司,只要認繳的期限足夠久,就無須在短期內實繳出資,從而達到既讓人覺得公司實力很強,又無須履行實際的出資義務的效果。
二、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本案例也給出了一條債權人通過追究認繳出資股東的責任,讓自己的債權更多保障的一條途徑。在起訴的時候,如果被告公司履行能力欠佳,可以考慮一并起訴未實繳全部出資的股東,或者在后面追加這些股東為被告,或者另行起訴這些股東。
三、股東未實繳出資的責任,實際上不僅是債權人可以追究其責任,實際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也可以依法追究這些股東的責任,且不僅是補充的賠償責任,限于篇略,本文不再贅述,而偏重于分析這些股東對債權人所承擔的責任。
案例索引: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0日所作(2016)浙0191民初3070號一審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運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同公司)。
被告:壹壹曼(杭州)供應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壹壹曼公司)。
被告:尊璽赫賽(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公司)。
被告:周某甲,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漢族。
被告:周某乙,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漢族。
被告:徐某丙,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漢族。
案件概述:
被告壹壹曼公司章程載明:周某甲及周某乙系公司股東,其中周某甲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1800萬元,1080萬元已于2013年7月23日前到位,其余720萬元將于2025年7月22日前到位;周某乙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200萬元,120萬元已于2013年7月23日前到位,其余80萬元將于2025年7月22日前到位。被告電子商務公司章程載明:周某乙及徐某丙系公司股東,其中周某乙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510萬元,將于2016年7月10日前到位;徐某丙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490萬元,將于2016年7月10日前到位。在訴訟過程中,周某甲、周某乙均確認未向壹壹曼公司繳納出資到位,周某乙、徐某丙均確認未向電子商務公司繳納出資。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二為原告要求股東在未足額繳納注冊資本的范圍對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首先,債權人對股東未足額繳納公司注冊資本的情況并不知曉,即使股東存在章程約定的繳納期限未到期的情況,公司章程也對債權人不發生約束力,故不能對抗債權人的主張;其次,在公司無任何資產,且已經發生經營并產生債務的情形下,公司股東應負繳納相應注冊資本的義務。被告周某甲、周某乙作為壹壹曼公司的股東,被告周某乙、徐某丙作為電子商務公司的股東,均未履行出資義務,應對壹壹曼公司、電子商務公司所負的債務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壹壹曼(杭州)供應鏈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運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務費用434231.34元;
二、被告壹壹曼(杭州)供應鏈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運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以434231.34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
三、被告尊璽赫賽(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第1、2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周某甲在未足額繳納的注冊資本范圍內對被告壹壹曼(杭州)供應鏈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的第1、2項訴訟請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五、被告周某乙在未足額繳納的注冊資本范圍內對被告壹壹曼(杭州)供應鏈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的第1、2項訴訟請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六、被告周某乙在未足額繳納的注冊資本范圍內對被告尊璽赫賽(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的第1、2項訴訟請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七、被告徐某丙在未足額繳納的注冊資本范圍內對被告尊璽赫賽(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的第1、2項訴訟請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八、駁回原告杭州運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分析與提示:
1、法律依據:
2014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為:司法解釋[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建議公司設立時,一般情況下應按照短期內實際投入的金額設定公司注冊資本,如果日后要增加投入,可以采取增資的形式陸續增加。那么,如果公司注冊資本很大,而作為小股東認繳較小的注冊資本,是不是就沒有風險呢?其實也不是的,因為:
根據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也就是說即使你作為小股東只認繳了較少的注冊資本,你也要為其他股東的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哦。
3、那么在增資過程中認繳注冊資本時,是不是可以任性,是不是也要承擔上述的出資風險與責任呢?
答案:增資過程中的股東,也可能被認定類同于公司發起時補充賠償責任,以及對其他增資股東的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詳細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的(2013)民申字第1504號案例。
另外,作為債權人,還可以根據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追究增資中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應責任: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那么股東是不是可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來逃避上述對公司的補充賠償責任呢?答案是不行的。
根據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當然,上述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的公司的發起人,以及承擔了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但現實中,這些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往往經濟實力堪憂。
停息掛帳可靠嗎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股東在持有股份的客戶情況下,可以選擇以貨幣出資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 法轉讓的銀行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也可以選擇以其他貨幣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的需要股東不得同時作...
如果確實象你說的那樣,銀行和擔保公司都沒有實際損失,最終用那1000w資產填了那個坑。那么,銀行是會這么做的,優先拍賣抵押房產,處理變現抵債后,如果還有缺口,然后向保證人追償,如果抵押資產拍賣變現處理后,還清了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債務,則不用向...
A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股東張三認繳40萬,占20%,但實際只出資10萬。現股東張三將其名下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李四,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問題一:股東張三和受讓人李...
A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股東張三認繳40萬,占20%,但實際只出資10萬。現股東張三將其名下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李四,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問題一:股東張三和受讓人李...
進入執行階段就可能查封凍結財產。打字回答不易,忘采納。公司因欠債被起訴股東有什么責任?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通常情況下公司的債務由公司財產來承擔,股東不對公司債務負責。如果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股東無法說明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獨立分開的,...
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么后果: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在符合條件時,人民法院裁決相關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那么,如股東已經將該部分...
1.首先對企業進行分類。是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公司,合伙企業或其其他。因為不同公司不一樣。扯遠了說銀行可以到法院申請該企業破產清算。有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直接可以追溯到股東的個人財產,有的僅僅用你在公司的所有股份為限承擔一切風險。2.看是...
根據公司法的制度設計,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對認繳出資的繳納享有期限利益,基于前述兩點,股東享有責任有限和期限有限的法定利益。 公司法保護公司、股東和...
公司貸款還不上,股東沒錢出資需要的責任如下:1、按照《公司法》解釋3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