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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的一段緩沖時間。
要離婚的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請求后,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申請受理回執單》。
如果離婚申請受理回執單丟了呢?
其實也是不影響的!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雙方還是執意要離婚的、且就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持自己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發放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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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靜期過后一方不離婚怎么辦?設置離婚冷靜期后,在離婚登記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
按照新的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在民政機構協議離婚,有一個月的反悔期,在這個期間如果雙方反悔的話,可以取消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
雙方離婚后,一方離婚證丟失的,可以進行補辦。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實施,其中有關離婚冷靜期的內容自征求意見階段即引發了諸多爭論,雖經發布實施,熱度不減。 1、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見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