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見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適用范圍:我國解除婚姻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是當事人在對婚內財產、子女撫養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共同向民政機關申請離婚的方式;而訴訟離婚,是指雙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申請,請求通過國家公權力對婚姻進行強制干預,進而達到離婚目的的方式。由前述概念可知,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協議離婚方式。 3、具體操作: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時,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其后三十日內,當事人中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向當事人發放《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社會公眾對于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意見多樣:
觀點一:該制度的設置可給予瀕臨崩潰的離婚當事人更多思考時間,有利于家庭回暖,挽回可能破裂的家庭;
觀點二:無設置的必要,對于心意已決的當事人,只會增加當事人的等待時間,徒增痛苦,且對于因家暴等特殊情況導致決意離婚的當事人,可能增加更多的傷害;
觀點三:離婚冷靜期設置具有其功能性,但不應一刀切,對于因家暴、遺棄等家庭矛盾引起的離婚,應區別對待;
觀點四:應給予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權利,自己選擇是否需要冷靜期。 業內認知 首先,該制度非我國首創,但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國家對于婚姻治理的探索,是通過公權力對私權的干預,以求達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
其次,離婚冷靜期并未干涉離婚/婚姻自由,沒有絕對的自由已是共識,而規勸式的制度設立只是增加了思考時間,時間屆滿,當事人的選擇權利并未改變。
第三,該制度在征求意見階段的討論十分活躍且不乏恐懼與擔憂之聲,該恐懼心理糅合了對家暴的恐懼、對離婚自由/婚姻自由喪失的擔憂。對此民政部和全國人大作出了回應,其中最重要的兩點是:
1)家暴等特殊情況可采取訴訟方式離婚,訴訟離婚不受離婚冷靜期的調整;
2)設立冷靜期是為了促成夫妻雙方反思,避免沖動離婚。 針對前一個觀點,訴訟離婚對于雙方當事人而言是一場漫長的征途,無論是從時效性以及發起訴訟離婚的成本等方面考慮,訴訟離婚都不是協議離婚的良好替代,更不應該是作為受害者被家暴人群的救命稻草。
而后一個觀點則預設了夫妻離婚中沖動者甚多的前提,而民政局發布的(1997年-2016年)復婚率顯示,即便是在復婚率最高的2016年,離婚夫婦復婚率也僅為10.6%。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絕大多數的離婚案例中離婚的主要原因并非出于一時沖動。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初衷是國家對于婚姻治理的探索, 是國家通過程序設計,為浮躁的社會打一針鎮靜劑,既給予離婚當事人更多的思考空間,避免沖動式離婚,以求達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又通過制度安排,勸退部分以離婚為手段的不合理訴求。對于同意且具有真實離婚意愿的當事人來說,還可據此對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問題有更妥善的安排。
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該制度仍心存疑慮,而無論冷靜期的設置在公眾中的評價如何,這一客觀上將離婚過程復雜化的行為且以法律與行政名義推行,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焦慮。目前該制度已確立,能否取得立法效果仍待時間的檢驗,而是否有配套的法規出臺或制度設立,我們拭目以待。 有幸同船,舟行不易。愿未婚者仍能懷抱渴望,對未來婚姻充滿信心;已婚者能抵得住日常生活的瑣碎,經得起柴米油鹽醬醋茶的風浪,冷靜對待婚姻。
協議離婚和離婚冷靜期的一些基本規定。 案情:張三和小七剛結婚沒幾年。但是由于近幾年張三一直在家沒出去工作,反而養成了酗酒、賭博的習慣,小夫妻倆為此經常吵架,有時候吵著吵著張三還會對小七施以拳腳。小七忍無可...
對于離婚這個詞大家應該都比較熟悉了,現實社會中有很多這樣的夫妻因為各種各樣的矛盾導致雙方感情破滅然后離婚。離婚的話雙方可以協商而定,那么關于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具體流程是怎樣的呢?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實施條...
民法典設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離婚雙方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后一個月內,一方可以申請撤銷,一個月期滿后,雙方不能共同領取離婚證的,離婚申請自動撤銷,以上指的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但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并不適用于所有離婚情形。
標題:離婚冷靜期最多可以逾期多長時間? 導語:離婚冷靜期是為了保障離婚當事人的利益,減少因沖動離婚而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那么,離婚冷靜期最多可以逾期多長時間呢?本文將為您詳細解答。 一、離婚冷靜期的意義 1. 緩和氣氛:離婚冷靜期可...
《民法典》有很多亮點,其中一大亮點就是建立了婚姻冷靜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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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在政府機關實施(不適用于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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