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戶使用免費軟件,不得侵害著作權人明確保留的“署名權”——米拓公司與工程建設協會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判決要點】1.軟件著作權人免費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戶免費下載使用的建站軟件,在用戶協議中明確要求免費使用軟件的用戶須保留著作權人的版權標識和有關鏈接信息,用戶免費下載使用該建站軟件時去除版權標識和有關鏈接信息,應當認定該用戶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其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責任,人民法院還可根據其過錯及侵權情節等具體情況酌定其是否承擔賠禮道歉責任。2.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條款系米拓公司為推薦、許可不特定用戶使用涉案建站軟件而單方預先擬定并未與用戶具體協商的條款,屬于法定的格式條款。該協議的主要內容為米拓公司同意用戶免費使用涉案建站軟件,但要求用戶在所建網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米拓公司的該協議條款要求,屬于其合法地行使《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署名權等軟件著作權,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合法有效。3.用戶接受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后,可以免費下載復制涉案建站軟件并進行必要修改,以建設適合自己需求的網站;如果用戶在免費使用時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僅僅違反了該協議中關于免費使用條件下須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約定。上述用戶下載復制涉案建站軟件并進行必要修改的行為仍在米拓公司許可范圍內,但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行為則明顯超出米拓公司的許可范圍,該用戶主要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權,并未侵害米拓公司的復制權、修改權等其他權利。 【案例來源】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382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547號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 【案情簡介】米拓公司為軟件名稱為米拓企業建站系統著作權人,開發完成日期為2019年7月26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9年8月3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登記號為2019SR1345062,該證書落款日期為2019年12月11日。米拓公司還享有核準在第42類平面美術設計等服務上的第31472471A號“米拓”、第31498563號“米拓建站”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2020年5月28日,米拓公司通過電子數據保全方式對被訴侵權網站“http://www.…….com”進行了證據固定,“百度取證”和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聯合簽發了《電子數據保全證書》。被訴侵權網站顯示,網站首頁中央位置使用了工程建設協會的名稱。該網站底部注明字樣“主辦單位: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版權所有,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網站”。工程建設協會認可其使用的被訴侵權網站系從米拓公司網站下載軟件所建。 【判決觀察】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本案被訴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應當適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3年第二次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工程建設協會侵害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具體權項的認定、責任承擔和原審法院審理程序的合法性問題。(一)關于工程建設協會侵害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具體權項的認定米拓公司提供了涉案建站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而工程建設協會并未提供相反證據,原審法院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七條關于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的規定,認定米拓公司系涉案建站軟件的著作權人并無不當。在原審中,米拓公司提交了源代碼比對說明,工程建設協會在庭審中亦已自認使用了涉案建站軟件,在案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工程建設協會在其被訴侵權網站建設中使用了涉案建站軟件。工程建設協會雖主張其使用的軟件后端代碼不同于涉案建站軟件的源代碼,但并未提供有關證據,特別是工程建設協會辯稱其已刪除被訴侵權網站而無法提供源代碼進行比對,工程建設協會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工程建設協會在原審庭審中陳述被訴侵權網站系其委托某網絡公司建設,而在二審程序中又陳述被訴侵權網站系河南某位大學教師免費改版而來,其關于被訴侵權網站建設來源的陳述明顯前后矛盾,且其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委托他人建設網站的事實。在上述事實基礎上,原審法院認定工程建設協會下載涉案建站軟件建設被訴侵權網站的事實并無不當。工程建設協會關于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使用涉案建站軟件建設被訴侵權網站的主張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按照涉案建站軟件的用戶從米拓公司網站點擊“免費下載”欄目下載安裝建站軟件的流程,用戶在其計算機中安裝建站軟件時會看見計算機界面中彈出的《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用戶瀏覽該協議后點擊“我已仔細閱讀以上協議并同意安裝”按鈕即表示其同意該協議文本,用戶與米拓公司由此達成以該協議文本為載體的合同。根據米拓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保全工程建設協會網站的事實,工程建設協會下載涉案建站軟件的時間應當在該日之前。依據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關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的規定,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條款系米拓公司為推薦、許可不特定用戶使用涉案建站軟件而單方預先擬定并未與用戶具體協商的條款,屬于上述法定的格式條款。該協議的主要內容為米拓公司同意用戶免費使用涉案建站軟件,但要求用戶在所建網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米拓公司的該協議條款要求,屬于其合法地行使《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署名權等軟件著作權,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合法有效。工程建設協會以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系格式條款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主張該協議無效,沒有事實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載明,“你可以在完全遵守本協議的基礎上,將MetInfo應用于各類網站,而不必支付軟件版權授權費用。”對于該條款,是否應該解釋為用戶只有完全遵守該協議才能獲得使用授權,否則應視為未經授權使用,構成侵犯復制權、修改權等權利,可以從兩個層面進行分析認定。第一,從合同條款解釋的層面分析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從米拓公司網站有“免費下載”和“建站套餐”等不同欄目供用戶選擇使用的情況看,米拓公司在“免費下載”和“建站套餐”兩個欄目中均允許用戶下載(復制)、修改其開發的建站軟件,該兩欄目項下的軟件下載使用的主要區別在于:用戶免費使用須保留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而用戶付費使用則可以去除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據此,可以認定米拓公司單方制訂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積極推薦廣大用戶使用其建站軟件;二是強調保護其署名權(要求用戶保留其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從上述條款用語所表達的核心意思看,該條款重點強調以用戶完全遵守該協議作為“不必支付軟件版權授權費用”的條件,而不是重點強調以用戶完全遵守該協議作為下載使用軟件的條件。可見,該條款蘊含著這樣一種含義:米拓公司在依法有效終止免費使用許可之前,其允許該類用戶免費使用,但要追究擅自去除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者的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如果用戶接受該協議后,在免費使用涉案建站軟件時,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應認定該用戶違反該協議要求保留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約定,但不能認定其完全違反了可以下載使用涉案建站軟件的全部約定而自始就根本不能使用。唯有如此理解,才能兼顧米拓公司的上述兩項主要合同目的以及用戶對協議條款的通常理解與合理期待。第二,從侵權與違約競合的層面進行分析認定。前已述及,用戶從米拓公司網站點擊“免費下載”欄目下載安裝建站軟件,并點擊彈出的《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中“我已仔細閱讀以上協議并同意安裝”按鈕,則其與米拓公司已經達成許可使用協議。根據該協議,用戶在遵守協議的基礎上,可以使用軟件而無需支付軟件使用費。協議簽訂后,如果用戶不遵守協議,則構成違約。如果該違約行為也同時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著作權人有權選擇追究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綜合上述分析,可以認定用戶接受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后,可以免費下載復制涉案建站軟件并進行必要修改,以建設適合自己需求的網站;如果用戶在免費使用時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僅僅違反了該協議中關于免費使用條件下須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約定。上述用戶下載復制涉案建站軟件并進行必要修改的行為仍在米拓公司許可范圍內,但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行為則明顯超出米拓公司的許可范圍,該用戶主要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權,并未侵害米拓公司的復制權、修改權等其他權利。米拓公司主張用戶違反上述協議中關于保留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約定即侵害其全部軟件著作權,工程建設協會侵犯了涉案著作權中的復制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等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缺乏事實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工程建設協會在其所建網站中去除涉案建站軟件中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構成違約和侵權競合,米拓公司依法選擇請求工程建設協會承擔侵權責任,二審法院予以支持。(二)關于工程建設協會的責任承擔本案中,工程建設協會在其所建網站中去除涉案建站軟件中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損害了米拓公司的身份權益,同時也割裂了米拓公司與涉案建站軟件之間的聯系,對米拓公司廣告效益等財產性權益產生影響。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工程建設協會應當停止侵害米拓公司署名權的行為,工程建設協會停止侵害的方式是其要么停止使用涉案建站軟件,要么在其所建設網站程序中恢復米拓公司版權標識(PoweredbyMetInfo)和米拓公司下屬網站鏈接信息(www.metinfo.cn、www.mituo.cn)。原審法院關于責令工程建設協會停止侵害行為的判決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涉案侵權的損害賠償金額,應綜合考慮涉案建站軟件免費許可情況、商業許可的市場價格、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持續期間、侵權人是否承認其侵權行為等訴訟誠信狀況、權利人市場整體維權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本案中,工程建設協會在原審中曾經承認其下載涉案建站軟件,在二審中又予以否認且無合理理由和相應依據,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二審法院相應增加其賠償金額。綜合本案情況,可以將米拓公司應獲經濟損失賠償金、合理維權開支分別確定為1萬元左右和2千元左右,原審法院將工程建設協會的賠償總額(含維權合理開支)酌定為11000元基本適當,二審法院不再予以調整。工程建設協會侵害米拓公司署名權,又不能披露并證明另有主體受其委托實際下載復制涉案建站軟件為其建設網站,米拓公司請求工程建設協會公開賠禮道歉,原審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合理支持。原審法院判決主文第三項表述為工程建設協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該項文字表述欠妥,但其本意和實際效果仍是賠禮道歉,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對此也并未提出異議,二審法院在此予以指正,但對原審判決中上述判項的具體文字表述不再作出調整。(三)關于原審法院審理程序的合法性工程建設協會在二審中主張原審法院采納米拓公司提供的材料“數據庫hngjx”和“hngjx.sql-記事本”認定事實,違反法定程序。經查,米拓公司一直否認上述兩份材料系其作為證據向原審法院提供的文件,原審法院也并未依據上述兩份證據認定事實。故工程建設協會關于原審法院存在程序違法情形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工程建設協會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權,但未侵害其復制權,原審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與復制權有關的條款,而未援引該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與署名權有關的條款,確有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如果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第二審人民法院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予以改判。本案中,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且無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工程建設協會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米拓公司、工程建設協會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