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法院判決后不執行,應當按照遲延履行的債務數額加倍支付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A ; ; ; ; ; ; ; ; ; ; ; ; ; ; ; ; 民間借貸案件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案情】以具體案例舉例說明一下:
原告李某與被告薛某原系朋友關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月利率為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2011年4月10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約定期內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個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計13675元。
【分歧】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逾期利息應依合同約定,以月利率1.5%計算,15個月的逾期利息應為2250元,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種意見: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合同當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約定利率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在約定利率基礎上上浮30%-50%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種意見: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當事人約定利率1.5%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六個月之內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為:4.86%每年即月利率為0.405%,四倍應為1.62%,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應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應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評析及判決】
第二種意見正確。
該案中,原、被告之間系一種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約定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以及利息。
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的6個月以內的金融貸款年利率為4.86%,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過該利率四倍,故該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于逾期利息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人民銀行(銀發)[2003]第251號通知第三條:“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根據以上規定,該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約定月利率為1.5%, 原告可以據此約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計息。
有三種意見的謬誤之處,其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因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門的利息不予保護。
”該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經超過了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對超過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這里有一點需要明確: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單純利息性質,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種違約行為,被告應對其違約行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中用詞也不難看出逾期利息屬于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已經不再單屬利息性質了,更多的是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性質,故不再受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限制,對超過的部分也應該予以支持。
綜上,民間借貸的逾期利息屬逾期違約金,可以不受人民銀行規定貸款利率四倍之限,該案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而拿到判決書后,往往對其中除違約金外規定的利息及延遲履行金與違約金的區別也并不十分清楚。
究竟應如何計算義務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應承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和延遲履行金呢,筆者認為應采取如下計算方法: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故應承擔違約責任是給付違約金的前提。
而合同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起訴至人民法院,就意味著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的事實進行認定,并服從人民法院對糾紛予以了斷的裁決。
一旦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了違約事實的存在,并在判決書中確定了義務人應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義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履行給付違約金的義務,而權利人則同意接受義務人依判決書確定的方式履行給付義務。
故違約方應承擔在判決做出之前的違約責任,支付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的違約金無可爭議。
而義務人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內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是人民法院和權利人都認可的,應不能稱其為違約行為,相應也不能計算違約金。
至于履行期滿后,義務人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應承擔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也非違約責任,也不應計算違約金。
所以筆者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二、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義務人應按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確定的履行期間,是給予義務人一定時間的履行寬限期,但這只限于時間上的寬限,并不能被理解為利益上的寬限。
權利人因義務人逾期還款的違約行為,影響了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了資金利息和預期利益的損失,理應由義務人予以賠償。
由于銀行逾期貸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貸款利率,以此計算義務人在判決書履行期間內應向權利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三、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滿次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義務人應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義務人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內仍未履行給付義務的,應承擔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責任,按規定以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比照銀行罰息加倍計算,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在客觀上起到了敦促債務人早日履行裁判義務的作用。
有的觀點認為:顧名思義,逾期付款違約金,只要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一直存在,就應當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實際給付之日。
還有觀點認為: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則,人民法院就無權改變當事人的約定,除非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請求且確實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適當增加或減少違約金,否則就應將違約金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混淆了違約責任、賠償責任與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之間的性質,而以此計算的違約金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往往有失公平。
實際情況中,從合同履行日開始,經過訴訟直到義務人實際給付之日,有可能時間間隔很長,有的甚至會長達幾年。
如果對此期間不同階段義務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加區分地一概認定為違約責任,從法律角度講是很不嚴謹的。
且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即支付違約金不能替代原債務的履行。
而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要高于加倍的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息,以此來計算義務人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違約金,懲罰顯然過重。
而按上述觀點,在人民法院給予義務人的履行寬限期內也要計算違約金,這對于義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至于"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的觀點,未考慮到判決生效日會因處于不同的訴訟階段而不同,容易在實際操作中造成計算失誤。
且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履行給付義務時,違約金應連同主債務一起作為計算銀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基數,故應是一個容易確定的數字,而按照上述觀點計算違約金很難及時得出明確的結果,在實踐中不具備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04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9〕8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
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原來的司法解釋都確定了計收違約金的具體標準,后來感覺到人民銀行的標準不斷變動,為了保持一致,就規定完全按照人民銀行的標準計算。
也就是說,有約定按照“意思自治”原則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無約定就按照人民銀行的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04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9〕8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
法院的調解協議中沒有禁止當事人約定違約金。這是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制裁,迫使其支付違約金。這與當事人約定支付違約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可以并行適用。換句話說,當事人已經作出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和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批復 [1999]法釋字第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按你的表述,如果債權人主張,法院會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裁判。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過高,法院怎么判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一般會判決逾期利率與違約金合計不會超過年利率的24%。欠債還不了,被人起訴,法院一般會怎么判,如果計算利息的話是多少利率,法院不會判刑,這屬于民事糾紛,不構成犯罪,不牽涉到定罪量刑的問題。法院會限期要求抄被告償還本金和利息。至于利率,根據原被告雙方的約定,但約定不得超過同期同類央行利率的四倍,多余的不支持。沒約定的話,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從起訴之日起至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已經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1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執行中若干適用法律...
滯納金的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人民法院一旦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生效裁定,就將確定因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和逾期付款是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判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包括支付違約金。此時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以法院判決書確定的數額計算。如果對方未如期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支付雙倍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追問:公司挺大,我的執行數目也不算大,可法院總想讓我放棄,現在又讓我放棄利息,我想知道該怎么計算,我可能會放棄多少?從什...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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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能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 1.75 ×遲延履行期 判...
第一,在債務糾紛的訴訟判決中,法院的終審判決中通常會有附加判決條款。 在判決書后半部分寫著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共計XXX元。,利息計算是這樣描述的:利率按*%,從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執行(或全額支付)日止;被告張三未按本判決...
1.按合同的約定計算違約金;2.參趙逾期違約金如何計算當事人付款存在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清的情況copy,那么實際給付之日是指第一次付款時還是最后一次付款時呢?至于款項付清時,則涉及到如對方一直不付款時,那就一直要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下去,這樣...
法院判決生效后,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一年期貸款利率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加倍部分。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