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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一)法律的生效時間
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沒有明確生效時間規定時,根據慣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法律條文中自行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3. 規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立法機關另行發布專門文件規定法律的生效時間)。
(二)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
法律終止生效,即法律被廢止,指法律效力的消滅。它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具體形式主要有:
1. 法律法規本身規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從而自動失效;
2. 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自本法實施之日起,舊法律法規立即失效;
3. 法律法規據以存在的時代背景或者條件消失,或者其所調整的對象不復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規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從而自動失效(比如當年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規定);
4. 權力機關進行法律法規清理,對外公布某項法律法規作廢;
5. 隨著新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相關內容與已生效的新法抵觸的舊的法律法規自動失效。
(三)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規范之間的情況是不同的。關于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一般通行兩個原則: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現在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于人們過去從事某種當時是合法而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現在的法律處罰他們。其次,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法律規范的效力可以有條件地適用于既往的行為。從我國目前有關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則的規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具體表現在,就有關侵權、違約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在某些有關民事權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1、法律效力,
2、法律生效的范圍。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于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適用于全國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于一部分公民。
3、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本章所講的法律效力,即狹義的法律效力。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4、法律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
①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于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便身在該國領域也不適用。
②屬地主義,法律適用于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③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④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采用這種原則的原因是: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1、法律效力, 2、法律生效的范圍。
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于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適用于全國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于一部分公民。 3、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本章所講的法律效力,即狹義的法律效力。
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4、法律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 ①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于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便身在該國領域也不適用。
②屬地主義,法律適用于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③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④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
我國也是如此。采用這種原則的原因是: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關于時間的效力 這是指法律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主要有3種情況: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是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如《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
三是規定法律公布后到達一定期限時生效。 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實和關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這是當今各國法律特別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慣例。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絕對的,出于某種需要,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如我國《刑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
法律責任。
法律的時間效力,說得是一部法律在什么樣的時間范圍內是有效的。
1、生效:有的法律是頒布即生效,有的是頒布后規定期間后生效,有的是特定情況發生后生效,還有的是規定日期生效。 2、失效:失效的規則也有幾種,比如,新法公布,舊法當然失效;宣布失效;定期失效。
法律的空間效力,是說法律在什么樣的地域空間呢有效的問題。 主要有如下四種: 1、屬人原則:只要是本國公民,無論身在何處都適用本國法律。
2、屬地原則:只要在本國的領土范圍內,包括本國航空器,駐外使館,都適用本國法律。 3、保護原則:本國人在外國受了侵犯,也適用本國的法律。
此處,雖可能其外國法也規定了屬地原則,但這并不能排除我們的保護原則的適用。 4、普遍原則:這是針對國際罪行的空間效力原則,只要是國際罪行都適用本國法律。
1、法律的空間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于哪些地區。
一般來說,一國法律適用于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 2、法律的時間效力 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民法的適用范圍又稱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時、何地、何人之間的關系應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規范。 包括在時間上的效力、在空間上的效力和對人的效力。
一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即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指的是民事法律規范在何期間有效,亦即在何時間內可以和應當適用該法律規范。
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有以下兩條規則: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即法律原則上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項,而不適用于生效前發生的事項;2新法改廢舊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有關針對同一事項的舊法即使沒有明令廢除也當然廢止。
二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規范適用于何地域內發生的民事關系。我國民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領空以及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視為我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關系。
但由于民法的淵源不同,民事法律規范的效力范圍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該地區。 三民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規范適用于哪些人。
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采取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僅適用于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外國法人在我國設立的分支機構。 。
是實施時間。開始實施,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即法律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
法律生效的范圍。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于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適用于全國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于一部分公民。??
一、法律效力 1、法律生效的范圍。 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于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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