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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原則是行政法上的原則之一,就是指為了保障公民的權益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國家作用應具合法性,應當服從法。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當 4、高效便民
5、誠實守信6、權責統一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但在所有這些法的形式中 ,憲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規 ,法規的效力高于規章。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
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憲法、法律對行政機關制定法律規范用的是“根據”原則。
依據法律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還是包括其他法律規范?從根本上說,一切具體行政行為都應該依據法律——狹義的法律,但根據法律和經法律授權制定的法規、規章當然也應該是依法行政的依據。因此,這里所說的“法律”,應該包括法規、規章在內。《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處罰法定”原則,就是依據法律原則在處罰領域里的體現。
具體法律有:《行政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當前國務院制定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等部門法和很多行政法規、規章。要根據具體行政行為具體適用某部法的第幾條第幾款的規定了。
D 答案解析: 《行政許可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12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第15條規定:“本法第12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問: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我委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128件地方性法規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清理過程中,有以下兩個問題把握不準,特向你委請示:
一、關于地方性法規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實踐中,對該條規定的“增設行政許可”的概念,我們把握不準,對在什么情況下屬增設行政許可,產生了不同的理解。上位法設定了某一行政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在此基礎上設定了與這一事項相關的許可事項(但屬同一審批主體),是否屬于增設許可?
例如,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碘鹽批發要經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審批;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規定,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據此,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碘鹽批發和零售業務都要經鹽業主管機構審批,分別取得碘鹽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這里規定的碘鹽零售許可證是否屬于對上位法的規定增設了行政許可?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取得許可證,而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都要取得許可證,這是否屬增設了行政許可?
二、關于年檢(定期檢驗)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于這個規定,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地方性法規不僅不得對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設定年檢,而且對其他的任何事項都不得設定年檢?實踐中,我省制定的多個地方性法規中都有關于對已頒發的有關許可證、或者有關機構等進行定期檢驗的規定,如省電信條例規定對電信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公正服務機構等機構要按照規定接受年度審核。這類規定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不相符?特此請示,請予答復。(某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4年5月21日)
答:一、關于地方性法規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第四款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因此,地方性法規在作具體規定時,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等作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在作具體規定時,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設定相關的行政許可,包括來函所例舉的情況,屬于增設了行政許可。
二、關于年檢(定期檢驗)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因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定期檢驗(年檢),地方性法規不得規定定期檢驗(年檢)。(2004年6月15日)
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同時相對人也必須遵守法律規范,服從行政機關管理。
無論是行政許可機關還是行政相對人,只要存在違法行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 《行政許可法》第四條確定了行政許可法定的基本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行政許可法定原則要求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且應當由法定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也即行政許可法定原則包括兩個層次的涵義: 第一、行政許可制度的設置必須有法律依據。
1、依法定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只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許可事項范圍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 2、依法定權限設定行政許可。
對于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必須遵守《立法法》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立法權限,以及《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的相關規定,無權或者越權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或者將被有權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3、依法定程序設定行政許可。許可法定原則強調不僅實體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
行政許可管理機關應該按照什么樣的程序規制行政許可,行政相對人應按照什么程序取得行政許可等問題都需要有法定依據。設定主體違反法定程序設置許可,將被有權機關根據相應法律、法規撤銷。
另外許可法定原則還要求行政許可申請人的資格和能力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其申請程序必須符合法定要求,申請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行政許可要依法實施。
1、依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權限由行政組織法及設定行政許可的相應行政管理法確定,行政機關只能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否則,即構成越權,越權行為無效。
2、依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且這些一般禁止的行為都關乎公共利益和秩序,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息息相關。
所以,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不能向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許可,也不能向許可申請人要求法定條件以外的條件,否則行政許可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 3、依法定種類實施行政許可。
法律已經設定了行政許可的種類,在這方面行政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嚴格按照該種類實施,不能增減。 4、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程序違法也是違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程序作了比較詳細、全面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本著服務行政的理念,從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利益的角度,遵循這些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另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該按照法定方式進行。
比如,為了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法》對集中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方式作出了規定,行政機關就應該盡量遵照執行。
未經公布的行政許可規定可以作為依據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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