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原則上不行!法院一事不再理!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此方面的法律援助!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1、訴訟期間的利息,通常在起訴時已經主張了。
2、如果起訴時,沒有主張,等于放棄權利了,不能另行主張了。
民間借貸糾紛調解時,沒有規定逾期利息,是不能再另行起訴的,因為糾紛已經解決,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不會受理的。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后某企業未按期歸還,商業銀行遂對該企業提起了本金的歸還之訴。
后不久,該商業銀行又就該借款的約定利息單獨進行起訴。
[分歧] 在對利息之訴的受理時,法院出現了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此案已經經過法院審理并判決,在對本金起訴時商業銀行沒有提及利息,應視為其自愿放棄了對利息歸還的訴訟請求,按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利息之訴不應當再受理;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中利息與本金是不同的物,對利息的訴訟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訴訟也可以分開訴訟,在第一次訴訟中,商業銀行沒有對利息提出請求,是商業銀行對利息的歸還請求權保留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對利息進行起訴,應該受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也就是說如果商業銀行本金起訴時提及利息,則不予再起訴,但在對本金起訴時未曾提及過利息,則仍可起訴,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
我國民訴法沒有對一事不再理作為訴訟原則加以明確化。
學界一般認為,我國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就是體現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該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具體而言,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訴訟請求(這里的同一當事人是從訴訟主體的角度而言的,同一法律關系和同一訴訟請求是從訴訟客體的角度來說的)。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主要是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這里我們應該正確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則、準確判斷是否屬于重復起訴,不能僅以訴訟請求是否相同來判斷,而應該以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訴訟標的是否相同來認定。
因此判斷是否為一事應這樣看:第一,從訴訟主體來看,即是否是同一當事人。
第二,從訴訟客體來看,應明確兩點,一是無論以什么理由及基于不同理由提出的不同訴訟請求,要看賴以訴訟、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否同一;二是該法律關系為實體法律關系,即一定是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作出裁判。
在本案中,商業銀行和企業約定了貸款的利息,那么商業銀行就存在對本金和利息的歸還請求權。
從兩次訴訟的主體來看,當事人都是該商業銀行和該企業。
從訴訟的客體來看,第二次訴求的利息是應第一訴求的本金而生的收益,即法律上所言的孳息,它和本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出兩個獨立的訴訟請求,是兩個可分之訴,應本金和孳息產生的特殊性,當事人可以把它們放在一起起訴,也可以分開起訴。
在本案中,商業銀行第一次的訴求和法院的判決都只對本金進行了處理,第二次訴求的是利息,是與第一次完全不同的訴求,而且當事人在第一次起訴時也沒有對利息進行主張權利,法院也沒有對之進行實體上的處理,因此商業銀行的第二次起訴的事實和理由與第一次是完全不同的,第一次起訴沒有提及利息只能說明商業銀行保留了對利息的訴訟請求;而從法院的角度說,對本金之訴的判決只對本金進行了處理,而沒有對利息進行處理,不存在對利息返還這一法律事實已經裁決之說,因而也就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拘束。
因此筆者認為,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商業銀行提起對利息的返還之訴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該商業銀行在本金之訴后再對約定的利息進行起訴,法院應該受理。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陳建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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