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民間借貸案件逾期利息如何計算[案例]以具體案例為例:
原告李與被告薛系朋友關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月利率為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能按時償還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原審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定期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支付15個月逾期利息3375元,即225元,共計13675元。
[不同意]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逾期利息如何計算。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的月息1.5%計算,15個月的逾期利息為2250元。故應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
第二種意見: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合同當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按約定利率上浮30%-50%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25%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故應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種意見:逾期利息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在合同雙方約定的1.5%利率基礎上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25%的逾期利息,是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多。2009年,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6個月以內的基準利率為每年4.86%,即每月。四次應該是1.62%。超過此限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應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評價判斷]
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之間是一種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雙方對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及利息均有約定。
2009年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6個月以內的金融貸款年利率為4.86%,原告與被告雙方約定的1.5%的月利率均未超過該利率的4倍,故該借貸關系中約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于逾期利息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合同當事人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銀發)[2003]251號通知》第三條規定:“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每日2.1 ‰的利率改為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加30%-50%。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原與被告約定的月貸款利率為1.5%,原告可根據此約定將貸款利率上浮50%,即月利率為2.25%。
觀點中有三個謬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四倍。
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部門利益就不受保護。
“本案2.25%的月逾期利率已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月基準利率的4倍,即1.62%,超過4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br/】這里需要明確一點:逾期付款利息不是單純的利息,被告逾期付款屬于違約行為,被告應當通過支付逾期利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的用詞不難看出,逾期利息屬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不再僅僅是利息性質,更多的是懲罰性。因此,他們不再受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限制,超出部分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逾期利息是逾期違約金,可以免除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四倍。本案應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宣判后如何計算債權人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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