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
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判決書生效后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法院判決后的債務利息的計算規定如下:
法院判決后債務利息計算的方法,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的規定來計算債務利息。
也就是說,在法院判決后,債務人沒有按判決文書指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就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規定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債務利息。
其實,并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一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內容。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就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采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響”。
具體而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只有在被執行人確實找不到或者確實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如果本案真的能找到被執行人,并且擔保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那法院是不能執行擔保人的財產的。 本案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在法院已經重新達成過協議,如果擔保人沒有在該協議中繼續擔保,那么他就不需要繼續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也就是說,法院不能執行擔保人財產了。 利息的計算是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息的雙倍。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還要承擔比如評估、拍賣費用、公告費等,并且根據法律規定還應該負擔法院實際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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