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確定: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
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附: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
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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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問題高法作過多次答復,也出過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法釋[1999] 8號公布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明確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高法規定逾期貸款違約金標準從1999年2月16日至2000年11月20日為日萬分之4,從2000年11月2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與人行規定相同都為為日萬分之2.1。
從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貸款罰息利率人行規定為正常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在合同違約中,逾期付款是最為常見的。
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時間起點相對比較容易確定,應當自債務人違約之日起計算。
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經權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寬展期屆滿之次日起債務人須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 依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合同對逾期付款有約定的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或者約定了賠償損失的具體方法,則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份高于所造成的損失的,經違約人要求裁判機關可以依法酌減。
如果合同當事人對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未予明確約定的,違約人依法仍應承擔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針對司法實踐中合同當事人對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未予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如何確定逾期付款責任,進行綜合分析,以求明晰條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質與計算標準; (一)、賠償損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違約損害賠償的目標是達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結果。
付款義務人于約定付款時間負有支付義務,如按時付款,權利人可將取得的現金存入銀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義務人未及時履行付款義務,而使其無法存款取得利息。
依此性質,逾期付款的應當支付的利息以銀行當期存款利率計算。
司法實踐中:常有以此為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現,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卻未出現。
其二:如付款義務人遲延履行付款義務,將致權利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取得款項,造成資金缺口,權利人通常通過貸款來彌補資金缺口。
依此性質,逾期付款的應當支付的利息以銀行當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以上兩者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均不足實現填補資金缺口損害之功能,因為與商業銀行貸款辦理談判、審核、擔保均需費用支出。
如以填補資金缺口支出為賠償損失范圍,此證明責任無疑應由權利人負擔,但實際上損失頗難證明,不利于權利人的保護。
(二)違約金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可見:違約金(包括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以當事人約定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同時規定:“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 綜上:目前,我國司法解釋中對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銀行貸款利率和逾期貸款利率為標準。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遲延給付適用前者;商品房買賣價款遲延給付等適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的起點: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間的起點: (1)約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經權利人催告,在寬展期內仍未履行的,自寬展期屆滿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123條規定: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的終點 (1)應當到當事人最終履行付款義務之日。
(2)如果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應當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日。
(3)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釋對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法院判決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是多少簡單解釋一下加倍支付利息的含義:加倍支付利息不是三倍,也不是兩倍,而是常規利息 處罰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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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約定,從約定,但約定過高,法院會調整。未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可否主張逾期利息 不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如果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逾期利息的,一般情況下只能主張違約金,但如果是借貸合同的,可以同時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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