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8月22日,靈山縣森林公安局查破一起濫伐林木案,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此案件是靈山縣森林公安局自2018年8月1日獲得獨立執法辦案權限以來辦理的第一起案件。
被砍伐的林木
▲▲▲案件經過
2018年5月29日,靈山縣森林公安局接到報案,位于靈山縣新圩鎮元屋嶺村委會松木嶺的林地承包給劉某倩,但承包租金只交到2013年,現在劉某倩卻把桉木林承包給他人采伐。
自案件受理后,森林公安民警立即開展勘查取證,摸排走訪,鎖定犯罪嫌疑人劉某倩、梁某、蘇某達。其3人被森林公安民警傳喚詢問時,梁某、蘇某達慌稱元屋嶺村委會松木嶺的林木是劉某倩雇請他們砍伐的,而劉某倩稱林木已轉賣給梁某、蘇某達兩人,與他無關。盡管他們私下統一口徑,但由于靈山森警前期偵查工作已做細做實,掌握他們三人共同作案的證據,并通過技巧詢問,他們的謊言最終不攻自破。最終,在事實面前,劉某倩、梁某、蘇某達對其濫伐林木的犯罪事實供認在案。
經聘請林業工程師鑒定,新圩鎮元屋嶺村委會松木嶺被伐林木蓄積量為28.90立方米。劉某倩、梁某、蘇某達因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濫伐林木罪,現已被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濫伐林木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這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立案標準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相關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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