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律師,經常遇到當事人問:我這份協議需要公證嗎?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關于公證這件事。
根據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首先必須澄清很多人對公證的一個認識誤區。對于協議或者單方的意思表示(比如遺囑、贈與),雙方(本人)親筆簽名或者法人蓋章即可,不必進行公證。公證并非是生效要件,公證與否,不影響該協議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公證在訴訟當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強證據的證明效力,比如公證過的協議,公證員證明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親筆簽名。一般來說,經過公證的證據,法院會直接采納,除非有其他充分的證據推翻。公證之后,一方想否定自己當時意思表示的真實和自由,稱自己受到欺詐或脅迫,就比較難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婚姻家事中,遇到下列幾種情況,建議去做公證,一方面避免日后出現爭議,另一方面,更加重要的,讓約定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受到法律上的保護。
第一涉及贈與的,辦理了公證后,不能撤銷。比如說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甲的婚前個人房產變成共有的,在房管局辦理配偶乙的加名手續,或者將甲的婚前個人房產全部贈與給乙,在房管局辦理從甲到乙的過戶手續。若雙方能夠立即去辦理,當然是不需公證,若出于某些原因,要過一段時間才能辦理得的,建議進行公證。 贈與是單務合同,受贈人沒有付出對價,故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有兩種例外情形,一是有道德和公益性質的贈與,二是經過公證的贈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受贈人要想保障自己能得到贈與的財產,尤其像房產這種要辦理過戶,不是當場交付的,應該要求贈與人辦理公證,以免日后贈與人反悔。
第二涉及到房產又無法立即辦理的協議,公證之后,對方反悔不配合,可直接辦理。甲和乙是兩夫妻,婚后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雙方共同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已在房管局備案。
后甲乙離婚,雙方約定該房屋歸甲,甲補償了一筆款項給乙,乙放棄房屋的產權份額。但是因為房屋還沒有還清銀行貸款,沒有出房產證(整個樓盤尚未“小確權”),所以無法辦理乙的除名手續。
數年后,甲還清房屋的貸款,要辦理涂銷抵押手續,再辦理房產證,離婚時已經拿到補償款的乙卻玩失蹤,惡意不配合。 甲到房管局咨詢,工作人員答復,類似的情況,三種途徑之一均可辦理:
一、甲和乙雙方親自共同到房管局辦理(但因乙故意不配合,故不可能現實);
二、甲起訴乙,法院判決確認房屋屬于甲,甲可以持判決書到房管局單獨辦理;
三、離婚協議辦理了公證,且乙公證確認已收齊補償款,授權委托甲辦理關于房產的一切事宜;則甲可以持這兩份公證書到房管局單獨辦理。 因為當時離婚協議沒有公證,甲只能通過訴訟來強制乙除名。若當初甲辦理了公證,就可以避免訴訟,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
第三公證遺囑和公證親屬關系,繼承開始后,可以辦理繼承公證,處理遺產。如前所述,公證并非遺囑的生效條件。但是,訂立公證遺囑,有幾大好處:
1避免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無效。《繼承法》對各種遺囑的形式要件做了規定,司法實踐中認定很嚴格,有不少遺囑因為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被認定為無效,進行公證可以避免該問題。
2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即使公證遺囑訂立時間在先),公證過的遺囑,只能重新公證才能修改。《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3涉及到繼承的事宜,特別復雜,房管局、銀行等部門機構,都不愿意承擔風險,要求提供有繼承公證書或生效司法文書。故建議被繼承人在生時,辦理遺囑公證和親屬關系公證,或者辦理遺囑協議(全部繼承人簽名確認)公證。被繼承人死亡即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可以憑公證書直接辦理。 最后,要特別注意,若協議當中出現了離婚的字眼或者意思,雙方又未能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其中的財產分割內容可以在訴訟當中反悔,即使公證過也如此。
因為根據法理,離婚協議必須解除人身關系后才生效。據作者所知,廣州一些公證員不辦理離婚協議的公證,估計是避免當事人追究公證處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作者:李穎珺,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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