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婚姻家事糾紛案件范圍是什么?
婚姻家事糾紛案件一般包括以下案由:
●婚姻家庭糾紛,主要包括:(1)婚約財產糾紛;(2)離婚糾紛;(3)離婚后財產糾紛;(4)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5)婚姻無效糾紛;(6)撤銷婚姻糾紛;(7)夫妻財產約定糾紛;(8)同居關系糾紛;(9)撫養糾紛;(10)扶養糾紛;(11)贍養糾紛;(12)收養關系糾紛;(13)監護權糾紛;(14)探望權糾紛;(15)分家產糾紛
●繼承糾紛:(1)法定繼承糾紛;(2)遺囑繼承糾紛;(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4)遺贈糾紛;(5)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02
參加婚姻家事糾紛訴訟應當知道的法律常識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二部分規定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屬于本院家事案件的審理范圍。
2、家事案件的審理貫徹救治、修復、教育原則,法制教育、家庭倫理教育將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
3、法院審理家事案件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公開審理的,可以公開審理。一方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4、家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后,由立案庭負責預立案登記,預登記后,當事人均表示同意接受家事調解員訴前調解的,先簽訂《同意訴前調解確認書》,再由家事法官向調解員或其他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委托書》。
5、家事案件訴前調解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6、訴前調解的期間一般為15個工作日,當事人協商一致可適當延長;如在15個工作日內無法調解成功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明確拒絕家事調解員調解的,由調解員出具《訴前調解情況復函》,法院收到復函后應當在3日內辦理正式立案登記。
7、經濟困難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可向本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本院申請減、緩、免交訴訟費用。
8、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 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9、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填報《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逾期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
10、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有關夫妻感情、家庭暴力、撫養和贍養等方面證據的當事人有權申請本院調查取證,但應當提供相應證據線索。本院可以依職權展開調查,也可以委托家事調查員進行調查。
11、對家事調解員和家事調查員的從家事案件調解工作或調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投訴。
12、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 對方的訴訟請求。
13、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
14、當事人不得偽造、隱匿、毀滅案件證據,或者指使、賄買他人作偽證。
15、當事人應當親自出庭參加訴訟,因重大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應當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
16、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裁定的應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
17、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為保護個人隱私,可以在本院作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裁判后,憑書面申請和原生效裁判文書副本向本院申請出具離婚證明書。
(向上滑動查看更多)
03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是什么?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標準。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04
離婚時,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根據《婚姻法》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05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撫養費如何負擔?
夫妻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后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撫育費負擔的強制性的、無條件的、雙方平等的義務,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照執行。至于其經濟負擔數額和期限等問題,應從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父母雙方所能負擔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決。《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06
子女撫養權是否可以變更?
孩子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也就是說,如果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07
夫妻能否通過協議約定財產歸屬?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夫妻財產制度中的充分體現。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08
簽訂離婚協議后可以反悔嗎?
◆在辦理協議離婚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在協議離婚之后能否反悔?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離婚協議是民事合同,一旦訂立,合同約定的雙方應該遵守。但是,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問題反悔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經過法院審理發現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并未發現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法院在審理后,發現確實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離婚協議就可以變更或者是撤銷。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男女雙方對離婚協議反悔,應當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也就是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是法院裁判離婚之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
(向上滑動查看更多)
09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類型、數量、形態以及理財模式等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許多家庭的財富因此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婦聯等組織經常接到反映或者投訴,也出現了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而人民法院適用第24條判令未舉債一方配偶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案例。為及時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和《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以下簡稱《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解釋》的公布施行,對于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平衡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夫妻特別是未舉債夫妻一方利益,維護家庭和諧穩定,規范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社會秩序,將發揮重要作用。《解釋》共4個條文: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向上滑動查看更多)
10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可否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種離婚后的經濟幫助,是由于原來的婚姻關系而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是具有一定條件的。第一,受到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有實際困難,且本人無力解決。第二,經濟幫助應限于在離婚時提起。第三,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幫助他人的能力。第四,這種經濟幫助僅限于一定的期限。因為這種經濟幫助是用來解決離婚時一方的生活困難的,因而一般是臨時性的而非長期的。
11
離婚時,對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來源:省婦聯權益部
咨詢可分為:現場口頭咨詢、當事人提供案件材料后律師提供咨詢意見及法律方案;法律咨詢是指提供法律知識問題的解答。由于法律的復雜性,非專業人士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師一類的法律專業人士 。 律師收咨詢費按計時收費,根據案件的復雜性和...
所謂家事即家庭事務。在婚姻關系里,夫妻基于對彼此的信任而走到了一起,這同時也意味著讓渡了一些權利給對方,生活中不可能要求每筆家事交易都征得夫妻另一方的認可和同意。 家事代理權也就此而生,但是另一方面,家事...
之前在一個叫盈科離婚律師網看過一個叫于律師的,好像是北京的,你可以去咨詢一下,現在網上也有很多律師的信息資料,北京地區的更好找了,下面就是于律師的資料,你看一下吧。 于律師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以來辦理...
我朋友之前也有離婚股權糾紛問題,她請律師是去的家理律所,這家是中國規模最大的婚姻家事專業律師事務所,只接婚姻家事類法律服務委托的,這家律所的律師專業,經驗豐富,最后成功幫助我朋友解決了問題,感覺特別靠譜。
展開全部 肯定是,廣東成說律師事務所,啊,專門做婚姻家事業務的,不想那些什么都做的律所。個人覺得靠譜的律師都不會在什么都不了解的情況下告訴你怎么收費吧。
我朋友之前也有離婚股權糾紛問題,她請律師是去的家理律所,這家是中國規模最大的婚姻家事專業律師事務所,只接婚姻家事類法律服務委托的,這家律所的律師專業,經驗豐富,最后成功幫助我朋友解決了問題,感覺特別靠譜。
我朋友之前也有離婚股權糾紛問題,她請律師是去的家理律所,這家是中國規模最大的婚姻家事專業律師事務所,只接婚姻家事類法律服務委托的,這家律所的律師專業,經驗豐富,最后成功幫助我朋友解決了問題,感覺特別靠譜。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