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以,不能以此限制未直接撫養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
案情簡介
張三、李四登記結婚后,生育一子。后因雙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21年調解離婚。
自愿達成兒子由張三撫養,李四每月支付撫育費2000元,撫育費從2021年8月份起至兒子年滿十八歲止的協議。
后張三因認為前妻受教育程度低,孩子經常接觸會影響孩子的成長,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前妻探視孩子必須征得其同意,不得離開其視線,且不得將孩子帶到前妻新組織的家庭。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張三、李四于2016年底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后雙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21年調解離婚。
自愿達成協議:兒子張七由張三撫養,李四每月支付撫育費2000元,撫育費從2021年8月份起至兒子年滿18歲止。
離婚后,張七跟隨張三居住生活。張三以前妻李四受教育程度低、未按時支付撫養費且個人私生活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李四探視孩子必須征得其同意,不得離開其視線,且不得將孩子帶到前妻新組織的家庭。
庭審中,李四舉示了轉賬記錄、照片等證據,擬證明其按時給付了撫養費,且母子關系較好。
法院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張三設置苛刻條件限制李四探望子女,妨礙了李四探望子女的正當權利。
同時,張三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李四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教育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雙方共同努力。
原告作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促進被告與孩子的母子交流,促進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
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個母親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標準,更不能以學歷去量化對子女的感情。
原告訴稱被告個人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長,但并無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據,法院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律師說法
孩子由父母共同孕育,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與母愛同樣重要、不可或缺,只有在這兩種愛的共同滋養下,孩子才能夠健康成長。
本案中,張三與李四離婚本來已經給孩子的心靈造成創傷,雙方應該本著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則。
對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項進行協商解決,為孩子營造和諧的成長環境,而非為一己之私限制對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
因此,法院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三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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