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應該怎么請求賠償。
一、明確的侵權人
1、在被砸傷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人時,受害人可以先報警,警察通常會經過司法鑒定、偵查實驗等方式縮小侵權人的范圍,明確具體的侵權人,除非自己能確定加害人是誰,否則很難自己獲得證據。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管理建筑的義務,無論是不是其所為,只要他們不能證明其依法履行了管理建筑、保障安全的義務,受害人也可以向他們主張承擔賠償責任。
二、沒有明確的侵權人
1、實際上引起矛盾的主要是無法明確具體侵權人的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這就是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的受害人把整棟樓的用戶都告上了法庭。
2、相對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對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若被告人覺得自己被冤枉,則可以通過各種途徑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比如:當天自己根本沒有在家、陽臺上不可能會有東西。不能舉證的可能加害人,則要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自己份額的責任。
看似“蠻不講理”的規定實質上不僅是在救濟受害當事人、維護社會正義,更是為了預防此內現象的發生,每個管理者都應該粘貼告示,告知住戶不要在陽臺上放物品、往樓下扔雜物,即使是很輕的物品。高空墜落物加害人應該受到如下責任:
(1)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起訴高空墜物致人損傷的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可能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若致人死亡、殘疾還會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傷殘補助金、醫療器械等費用。如果加害人不同意賠償,受害人還可以根據生效的判決強制執行。
(2)刑事責任
由于近年高空墜物事件社會影響惡劣,司法實踐中對于該類行為,法院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可見,現如今高空墜物不僅僅是承擔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行為社會危害性大的還會導致犯罪。
高空墜物牽扯到的是不僅是個人利益,更存在著社會正義。公民應該重視高空墜物所隱藏的危險,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而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姿態。
責編:biu
來源:遇事找法(找法網官方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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