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根據上述規定,被執行人系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債權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即申請參與分配的被執行人主體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排除了就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情況。同時,《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定了參與分配債權人的債權清償順序。本文就普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一)支持首封債權人具有相對優先受償權的相關規定
1、《民訴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五百一十六條【被執行人未進入破產的,按照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的順序清償】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08修訂)
第八十八條【多份生效文書確定的債權按照先后順序清償,一份生效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按比例清償】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印發關于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和執行異議處理中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執〔2012〕5號)
第十三條【浙江高院給予首封債權人一定比例的優先受償獎勵】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立案和審判中兼顧案件執行問題座談會紀要》(浙高法〔2009〕116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首先申請財產保全并成功保全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在參與該財產變價所得價款的分配時,可適當多分,但最高不得超過20%(即1∶1.2的系數)。具體如何確定分配比例?
答:舉例說明如下:
甲、乙、丙均申請執行丁,申請執行標的額分別為200萬元、300萬元和100萬元,符合參與分配條件。在訴訟中,甲首先申請財產保全并成功保全丁的全部財產,后拍賣得款300萬元。主持分配的法院決定給甲多分20%(即增加0.2的系數)。分配時,先計算出乙、丙的受償比例(以A指代),確定系數1,再乘以(1+20%)得出甲的受償比例。乙、丙受償比例的計算方法為:甲債權200萬元×A×(1+20%)+(乙債權300萬元+丙債權100萬元)×A =可分配金額300萬元,由此計算出A =46.875%。則甲的受償比例為46.875%×1.2=56.25%。
需要注意的是,當首先申請財產保全并成功保全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的申請執行標的額遠大于可分配金額,或者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比例已經較高(達到83.34%以上)時,獎勵的系數應視情降低,以免出現首先申請財產保全并成功保全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分走全部款項或超額受償的情況。
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渝高法〔2016〕63號)
第七條【重慶高院給予首封債權人一定比例的優先受償獎勵】
參與分配程序中,普通債權的受償比例,如何確定?
參與分配程序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債權,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參與分配債權都有受償的前提下,可適當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額不得超過待分配財產的20%且不高于該債權總額,未受償部分的債權按普通債權比例受償。
(1)依債權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首先申請查封、扣押、凍結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債權,但人民法院依職權查封的除外;
(2)依債權人申請采取追加被執行人、行使撤銷權、懸賞執行、司法審計等行為而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債權。
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08.21)
第四條【多份生效文書確定的債權按照先后順序清償】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即各債權均為普通債權)的,根據《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等)的先后順序受償。
(二)原則上應按債權比例受償的相關規定
6、《民訴法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五百零八條【參與分配】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條【按債權比例進行分配】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08修訂)
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一份生效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按比例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第九十條【被執行人系公民或其他組織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第九十四條【普通債權按比例參與分配】
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六條【未經清算企業的普通債權應按比例清償】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8、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08.21)
第三條【一份生效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按比例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該生效法律文書已確定各債權的受償順位或者其中有法律規定的可優先受償的債權的,按照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順位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分配案款;該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各債權的受償順位且無法律規定的可優先受償的債權的,根據《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三款的規定,各債權按比例受償。
(編者按:若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且未進入破產程序或進行清算的,普通債權人就被執行人已經清償優先債權所剩財產的分配,按照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進行分配;若被執行人系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普通債權人就被執行人已經清償優先債權所剩財產的分配,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分配不受采取強制措施順序的影響,但浙江高院和重慶高院規定,在此情形下,會給優先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普通債權人一定比例的獎勵。)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已長期停止經營活動的公司在不存在《執行規定》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時,應適用該法規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清償債務。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天元公司于2012年10月經過工商年檢,現也無證據證明其此后較長時間停止經營活動,不存在被撤銷、注銷或歇業情形,對其各債權人債權的清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執行規定》)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實行按比例清償的條件,應根據《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杭州中院裁定駁回富園公司的異議,符合相關規定,并無不當。富園公司申請復議所提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來源】《浙江富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執行案裁定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3)浙執復字第8號】
2、在被執行人財產是否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并不明確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據《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按照查封順序分配被執行人財產。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在二中院執行局2012年3月作出執行分配方案時,偉業動力公司是否已經處于歇業狀態。企業歇業是指企業停止經營活動且不再繼續,企業歇業是企業終止的一種形式。而認定企業是否歇業應當證據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開戶銀行。”根據一審法院查明,偉業動力公司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6月10日期間正常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開發區分局繳納稅款,其繳納稅種為個人所得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該事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偉業動力公司仍有財產和人員,企業仍然在運作。截至2012年10月16日偉業動力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中顯示企業狀態為開業的事實可以證明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且工商登記管理部門并未對其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綜合上述情況,認定偉業動力公司在2011年6月10日前已經停止經營活動證據不充分。自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二中院執行分配方案作出時尚不滿一年,故不能認定二中院作出執行分配方案時偉業動力公司已經處于歇業狀態。
另外,一審法院根據浦發北京分行和農行亞運村支行對涉案土地查封順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確認二中院執行局應將涉案案款全部分配給浦發北京分行,該認定結論正確。”
【案例來源】《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亞運村支行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民終字第363號】
3、采取的查封(凍結)措施時間在后的債權人提起執行異議主張阻卻查封(凍結)措施時間在前債權人獲得案涉款項的,執行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本案中,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凍結天津藍鉆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90.9萬股股權的時間先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凍結)措施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的規定,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為首查封法院,對凍結的天津藍鉆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90.9萬股股權和天津華融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96.15萬股股權依法享有處置權。根據華南國仲深裁第(2014)D251號仲裁裁決,黃川對深圳市紅鉆酒業有限公司、天津藍鉆投資有限公司等享有的是一般債權,并不當然享有其債務人天津藍鉆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90.9萬股股權的所有權,況且也未裁決黃川對天津藍鉆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90.9萬股股權享有優先受償債權。故申請復議人黃川作為被執行人天津藍鉆投資有限公司的一般債權人,認為對天津藍鉆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90.9萬股股權享有參與分配的財產權益,該財產權益的享有屬于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財產權益,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其異議進行審查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其復議申請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黃川申請復議案執行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執復11號】
4、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雖然不具有優先受償權,但采取有效保全措施早于異議人,根據《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執行款分配給申請執行人的執行行為并無不當。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申請復議人付小鳳沒有提供其債權具有擔保物權等優先權的證明,其本人亦認可其無擔保物權等優先權的事實。申請執行人肖亞軍的債權雖然不具有優先受償權,但在(2014)秀民初字第1194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階段已向秀峰區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秀峰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2014)秀民初第1194-1號裁定書,裁定凍結了桂林市晨宇車隊在桂林市電力電容器有限責任公司的運輸款100萬元,該執行措施先于付小鳳申請強制執行時七星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采取的執行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的規定,將執行款分配給申請執行人肖亞軍的執行行為并無不當。因此,申請復議人付小鳳的復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撤銷秀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2執異33號裁定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付小鳳、肖亞軍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03執復6號】
5、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均為普通債權人的,應按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院裁定凍結安淮所銀行存款109萬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該案執行薛廣傳的款項到本院賬戶后,即為薛廣傳的執行款。本院收到宿遷中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理應協助執行。宿遷法院保全在先,而安淮所申請執行在后。本院發現撥付109萬元給安淮所不當,責令安淮所退回109萬元依照法律規定給付、分配。安淮所未及時退回執行款,本院凍結安淮所銀行存款符合法律規定。安淮所以異議正在審查為由,且認為安淮所為合伙制企業應保護,要求解除銀行賬戶的凍結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江蘇安淮律師事務所與薛廣傳委托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8執異141號】
本文轉載自《保全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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