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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在哪些情形下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四種具體情形:(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當然,如果民間借貸合同違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企業向員工集資后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
以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一、2010年10月,臺建安公司與萬邦公司簽訂《借款協議書》,約定:臺建安公司提供無息借款5000萬元給萬邦公司用于項目開發建設。臺建安公司出借的5000萬元借款包含三部分:臺建安公司向單位職工集資1600萬元,案外人金靈江出資1900萬元,案外人邵承雄出資1500萬元。
二、2012年2月,萬邦公司與臺建安公司簽訂《借款(擔保)補充協議》,約定:如果工程在2012年8月仍不能正常開工的,所有借款利息從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此后工程一直無法正常開工。
三、臺建安公司向臺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萬邦公司歸還借款。本案經臺州中院一審、浙江高院二審,均認定臺建安公司與萬邦公司的借貸合同無效,判決萬邦公司返還未歸還的款項。
敗訴原因
本案臺建安公司與萬邦公司均確認臺建安公司出借的部分資金系向其公司內部職工集資,且《借款(擔保)補充協議》約定了借款利率,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以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故法院認定本案借貸合同無效。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四種具體情形:(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因此如果民間借貸行為符合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法院將不予支持。當然,如果民間借貸合同違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臺建安公司主張其雖系向內部職工集資出借給萬邦公司1600萬元款項,但《借款協議書》約定涉案借款為無息借款,臺建安公司不存在轉貸牟利的情形,涉案借貸合同合法有效。對此本院認為,本案中,臺建安公司雖與萬邦公司簽訂了《財富名園項目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其后簽訂了《借款協議書》,約定由臺建安公司無息借款5000萬元給萬邦公司用于財富名園二期工程的開發建設。但是,該工程一直未開工,雙方在2012年2月20日簽訂的《借款(擔保)補充協議》中約定了“如果工程在2012年8月28日仍不能正常開工的,臺建安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所有借款利息從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而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臺建安公司出借的部分資金系向其公司內部職工集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案符合“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依法應認定涉案借貸合同無效。
案件來源
臺州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與浙江萬邦置業有限公司、浙江九鼎實業有限公司等企業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浙民終484號]。
延伸閱讀
一、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四種情形相關判例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案例1:許圣昌與張奎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7512號]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原告套取銀行信貸資金95190元借予被告,意圖獲取高額利息的行為符合上述無效的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2:楊樹與謝思穆、何慶峰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15)錦江民初字第4334號]認為,“原告楊樹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被告謝思穆,且被告謝思穆事先知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原告楊樹與被告謝思穆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案例3:阿巴嘎旗都林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與阿巴嘎旗都林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2016)內25民終58號]認為,“本案就雙方爭議的合同能否解除焦點問題。依據查明的事實,都林公司所使用的出借資金,并非其自有資金,而是動用當地棚戶區改造工程貸款,在明知借款用途不屬于借款人生產經營所用,仍收取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與都林分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其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合同為無效。”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
案例4:吳昭成與謝月仙、徐斌林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終字第2589號]認為,“‘阿杰’明知徐斌林借款系用于參與賭博違反活動,但仍然提供借款給徐斌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該借貸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案例5:上訴人米少榮與被上訴人張治國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寧02民終463號]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米少榮向張治國借款2萬元,未約定還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米少榮應償還張治國借款2萬元。張治國雖提交了米少榮出具的50萬元借條,但其關于借條的出具及款項交付情況的陳述不符合常理且前后存在矛盾。米少榮二審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50萬元借條系托關系辦事報酬,借款未實際發生,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該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故張治國要求米少榮償還借款50萬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二、部分地方高院指導意見
(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6年7月27日發布)
13.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
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自有資金對外進行的偶發性和臨時性貸款,同時收取適當的資金占用費,當事人主張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認定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是否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應結合企業的注冊資本、流動資金、借貸數額、一年內借貸次數、借貸利息的約定、借貸收益占企業收入的比例、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綜合認定。
15.涉嫌犯罪的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
借貸雙方合謀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形式實施犯罪行為的,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如實施犯罪行為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雙方的共同目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合同相對方請求確認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6.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合同的認定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因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
(二)因賭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為形成的債務;
(三)因托人情、找關系等請托行為形成的債務;
(四)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債務;
(五)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債務。
(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2013年12月27日發布)
第十六條 由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買房產或機動車輛,出資的父母僅以付款憑證為據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夫妻還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第十七條 當事人訴爭的債務形式上表現為民間借貸、內容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三)《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皖高法[2013]470號)
第八條 非金融機構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但確因生產經營需要以自有資金相互借款的應認定有效。
第九條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進行借貸的,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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