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次,請律師是什么意思?基于建立聯系的方式不同,辯護律師又可以分為委托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簡言之,委托的辯護律師是基于委托授權產生,需要自己花錢;法律援助律師是基于申請或指定產生,是免費的,又分為普通法律援助律師和值班律師。設置在看守所和法院的值班律師,因為主要提供法律幫助而非辯護,通常會被排除在辯護律師之外。因此,請律師,廣義上包括委托和申請法律援助,狹義上僅指委托的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是以律師履行的職責劃分的,而非律師的專業方向。隨著律師專業化的深入,涌現出一批專注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師。這些刑事律師在提供法律咨詢、刑事控告、法律顧問等非辯護職責時,不屬于本文探討辯護律師。
一、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因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程序比較特殊,實務中數量較少。
自訴案件主要有3大類:親告罪(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且有證據證明提出過控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
根據刑訴法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這里的隨時該怎么理解呢或者從什么時間起算呢?
有人認為,從自訴人向法院提起自訴開始起算,理由是,自訴案件提起起訴即進入審判階段。
該觀點忽視了提起自訴,并不意味著法院一定受理。法院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會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則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就意味著自訴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被告人,此時也無委托辯護人的必要。
也有人認為,從知道自己被人起訴至法院之時開始起算,理由是法律規定是隨時,知道被別人告到法院就可以。
該觀點也不合理。被告人知道的時間可能在法院審查決定作出之前,也可能在法院受理之后。如果在審查決定之前,同樣會出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理由同上。如果法院審查后受理案件,被告人知道的時間晚于該決定,其權利可能受損。
因此,作者認為,此處的隨時不能脫離被告人身份的限定,應該自成為自訴案件被告人之時開始,即法院審查受理自訴案件之時起。法律關于“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受理自訴案件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的規定,也是基于此。
另,自訴案件的受理即立案受理,又稱立案登記。
二、公訴案件
公訴案件,即由公、檢等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后,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實務中占據刑事案件的絕大多數,其問題也最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1.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在立案偵查之后,可以開展詢問證人,查詢銀行存款、匯款,調取證據,進行鑒定等偵查活動,但并不一定需要立即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如果沒有進行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就不能委托辯護人,但可以委托律師,其不具有訴訟參與人的身份,不能行使辯護人的權利。
這也是實務中,偵查機關喜歡變相使用行政傳喚的一個原因。因為行政傳喚,調查取證使用的是詢問而非訊問,傳喚時間最長達24小時,后續如需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時間就相對充裕,而且避免了過早告知委托辯護人所帶來的“麻煩”。
這里的“之日起”應該沒有什么爭議,尤其是強制措施之日,像刑拘、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在文書上簽字的日期就是采取強制措施之日。
所以,被刑事拘留的,不以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為條件。因為,如果以收到刑拘通知書為條件,會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一般情況,刑拘后24小時內應當通知家屬,但實務中很多案件在24小時內無法通知家屬或者家屬無法收到刑拘通知書,更別說還有不予通知的情形。
不過,這里也有個小問題:跨兩日的怎么計算?比如第一次訊問筆錄自1日22時開始至2日1時結束怎么計算?還有拘傳1日9時宣布,10時到案至次日9時結束,又該如何計算?
采取強制措施比較好理解,如拘傳,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時即意味著采取了強制措施,上述舉例應該按照宣布時間計算。
至于第一次訊問筆錄,本著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出發,也應該按照起始時間計算,也就是說上述舉例中1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
2.律師無在場權
接上述問題,有人擔心律師辯護權和偵查權沖突怎么辦?比如,1日拘傳時就有權委托律師,那么當天律師就來了,此時拘傳尚未結束怎么辦?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嗎?制作筆錄時律師可以在場嗎?
再比如1日22時拘留,家屬及時委托了律師,此時,犯罪嫌疑人仍在公安局,尚未送至看守所羈押,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嗎?制作筆錄時律師可以在場嗎?
會見,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實務中被訊問或拘留后尚未送至看守所關押之前,偵查機關是不會同意律師會見的。除了不具備會見條件或者“有礙偵查”等原因外,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關于律師會見的規定,是同在押人員會見,而拘留后送押前的24小時因尚未關押,屬于空白期。
關于制作筆錄時律師能否在場,其實就是律師有無在場權的問題。很遺憾,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律師在場權。因此,在訊問時律師無法在場。
另外,就算訊問完畢,在送達看守所之前的時間,偵查機關也是不會接待律師的,給出的理由很可能也是法律無明確規定或者律師無在場權。
3.不以告知為條件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因為偵查階段就已經有權委托辯護人了,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更是隨時可以委托律師。所以,檢察院和法院的告知可以忽略,暫且不提。
這里主要明確一下: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告知只是偵查機關的義務,無論是否告知,只要進行了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了強制措施,都不影響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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