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應該立代理起訴對方,可以起訴的同時向法院申請保全對方的財產。
本案訴訟費5000費可以協商。
可以先申請財產保全,然后在進行訴訟。
建議聘代理。
如果是起訴離婚,如: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
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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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一、首部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上訴狀”或“上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
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后列寫被上訴人。
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列完被上訴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
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
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2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
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
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
這一段可表述為:“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
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 一案,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敘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著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對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
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說:“請求上級法院俯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做主”等類的空話。
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
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
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
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
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
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
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
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
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
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說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
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
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
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
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
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
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5.最后是結束語。
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
三、尾部
1.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可分三行寫為:“此致人民法院轉報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
2.正文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寫明: 本上訴狀副本 份; 物證 (名稱) 件; 書證 (名稱) 件; 證人證言 (姓名) 住址
程序如下:?
1、法院起訴,提交訴狀,法院受理,受理費10000元以下是50元;
2、法院受理后 ,會給你傳票,第一次會是調解,如不來法院調解,那么即默認調解失敗;
3、調解失敗后,開庭受理,法院會發出第二張傳票, 確定開庭時間,(當然,客戶你還是不會來法院的),但“缺庭”不會影響判決,法官判決后會把判決書寄給你,
若敗訴,判決書會告訴你什么時間必須要把錢打到法院的賬戶。
4、如果到期不打錢,那么公司就申請強制執行,這點錢不可能查封你固定資產,但會凍結你所有銀行卡。
要提起行政訴訟,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訴。 不能對抽象的行政為提出起訴。 注: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具體個人(或單位等)作出的行政行為(處罰決定、拘留決定等等)抽象行為是指具有普通約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復議前置的情況對某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法律規定必須要先向作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復議請求,不服復議決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些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可參看有關行政法規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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