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向法院訴稱:2015年11月20日,其與韓某某結婚。婚后感情較好,但韓某某自2020年10月對其不予照顧。韓某某系某石化公司退休工人,每月工資7000多元,王某某無經濟收入,且身體有疾,需長期吃藥。為此,請求判令韓某某自2020年10月起支付王某某扶養費每月2000元。
被告韓某某辯稱:王某某需說清楚要扶養費的原因,如果說不清楚,就是無緣無故要扶養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王某某與韓某某結婚,雙方均系再婚。此前再婚時,王某某、韓某某分別有三名、四名成年子女。此后,王某某以韓某某自2020年10月始份對其不予照顧、王某某無經濟收入、身體有疾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韓某某支付扶養費。
? 【裁判要旨】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再婚的老年夫妻中,沒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有權向對方主張扶養費。扶養費的給付標準,應當本著公平原則,以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結合雙方的夫妻關系存續時間、經濟收入狀況、是否有其他扶養人等具體情況,綜合認定,以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 【裁判結果】
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韓某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某扶養費700元,直至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韓某某夫妻關系終止之日。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韓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配偶身份權包含的重要內容,也是配偶身份關系和婚姻共同體的物化表現。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質上和生活上應當相互幫助、相互供養,當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難時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基于夫妻之間此項法定的扶養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享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的履行方式是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之間的物質供養、精神扶養等,主要分為六個方面。其一,物質供養。物質供養是指為對方提供經濟和物質幫助,以滿足家庭的物質生活需要。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其實質是夫妻各方將自己的婚內收入變為家庭共同財產,以平等享有處理權的方式滿足家庭生活需要。在約定財產制下,收入高的一方要為收入低或無收入的一方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以使被扶養人與扶養人的生活水平大體一致。其二,生活扶助。生活上的扶助是指夫妻同居生活、家務的代理和分擔、生活中的關心和體貼等。其三,精神扶養。精神扶養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相互間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使雙方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安慰,相互關心、相互尊重、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幸福。其四,履行監護職責。夫妻之間的監護是特殊情形下扶養義務之特殊履行方式。配偶之間相互能作為第一順位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其根源就在于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其五,緊急救助。在配偶一方面臨重大或緊迫的人身危險時,另一方負有采取妥當措施,使其脫離危境的義務。其六,夫妻之間相互忠實、尊重也是扶養義務的重要內容。重婚,與他人同居,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遺棄均是對夫妻扶養義務的違反。
以扶養程度為標準,可以把扶養劃分為兩種類型:生活扶助義務之扶養與生活保持義務之扶養。夫妻之間的扶養屬于生活保持義務之扶養。此種扶養義務之核心要求在于“同一生活水平之維持”,夫妻各方都有義務使另一方的生活水平與自己保持相同。質言之即“同甘共苦”。就“共苦”而言,即使只有一口飯、一口水,夫妻都要共享分而食之,不能由一方獨自吞食。就“同甘”而言,雙方都負有幸福促進義務,使對方能夠通過分享自己物質所得、精神所獲而達至人生滿足與幸福。(參見龍翼飛主編:《中國民法典評注----婚姻家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版,第72頁。)根據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同一生活水平之維持”,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包括完全不履行扶養義務或不適當履行扶養義務,或者是指扶養一方未能使需要扶養的一方維持與自己相同的生活水平。無論是完全不履行扶養義務還是不適當履行扶養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均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付扶養費。
夫妻扶養義務的履行以婚姻存在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養為條件。符合上述要求時,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即產生,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結婚時間的長短為條件。實踐中,夫妻扶養糾紛主要表現為,一方因某種原因失業或者謀生能力暫時或較長時間喪失,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主要是為滿足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開支,如支付醫療費等。夫妻之間互相扶養義務的履行在一般夫妻關系中沒有大的問題,但在再婚的老年夫妻之間,這個問題就顯得比較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結合上述《民法典》的規定,再婚老年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應無爭議,關鍵是再婚老年夫妻間產生扶養費糾紛,對于扶養費的標準如何準確把握。對于夫妻間扶養費的給付標準,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根據扶養權利人一方的實際需要、支付扶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確定夫妻間扶養費的給付標準。就再婚老年夫妻間扶養費的給付標準而言,在具體處理過程中,應當本著公平原則,以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結合雙方的夫妻關系存續時間、經濟收入狀況、是否有其他扶養人等具體情況,綜合認定,以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王某某要求韓某某支付扶養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鑒于韓某某年事已高,且二人結婚時王某某已有數名成年子女,因此,對于王某某因身體疾病等生活費用支出,除了韓某某因負有扶養義務而應承擔其中一部分以外,王某某的子女理應履行贍養義務。據此,法院認定,王某某要求韓某某每月支付扶養費2000元數額過高,以每月700元為宜,對于王某某訴求中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應當說,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結果,既兼顧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較好地體現了公平、合理的法律理念。
● 一審獨任審判員:張方
●書記員:馮昕宇
● 二審合議庭成員:李靈福 徐連宏 楊繼生
● 法官助理:楊曉宇
● 書記員:白杉杉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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