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審適用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并且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
如果一審適用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并且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
如果一審適用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并且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案情簡易程度,可以采取兩種審理方式: 一種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就是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一個書記員記錄,這種審理期限是從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完畢。 第二種是普通程序審...
您好!一般會在六個月以內。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
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到判決通常情況下在三到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
民事案件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可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 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選民資格案件須在選舉日前審...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
a、第一審民事訴訟一、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 的, 由本 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
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到判決通常情況下在三到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案情簡易程度,可以采取兩種審理方式: 一種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就是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一個書記員記錄,這種審理期限是從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完畢。 第二種是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