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岑溪市一名男子試圖對妻子實施不軌,經旁人報警后被警方抓獲。6月4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通報了上述案例。通報稱,該男子梁某某涉嫌強奸罪,被岑溪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 來源:華律網
通報稱,2009年8月,家住岑溪的梁某某與被害人覃某某結婚,婚后二人育有兩個孩子。因感情不合,覃某某曾于2018年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庭判決不準離婚。
2019年1月10日,覃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至案發時,法院尚未作出判決。同年5月5日,覃某某下班后,正要關店鋪前門時,發現梁某某從店鋪后門進來,便將覃某某推回一樓樓梯口處,關閉店鋪后門,欲對覃某某實施不軌行為。覃某某抗拒并試圖打電話報警,卻被梁某某搶過電話扔到樓梯上。覃某某劇烈掙扎反抗,咬傷了梁某某肩膀、臉等部位。后來隔壁店鋪店員發現情況并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將梁某某抓獲。
北京天斗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宏剛表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這雖未見諸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們的倫理觀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般不將婚內強奸行為作為強奸罪處理的原因,所以在—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因此,不區別具體情況,對于所有的婚內強奸行為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 梁宏剛說,如妻子因某種原因不愿與丈夫繼續共同生活,拒絕與其進行性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明知妻子不愿與其發生性行為,卻執意與妻子性行為,并且使用暴力手段排除反抗,這應當認定為婚內強奸。
梁宏剛說,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系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系出發否定強奸罪的成立。
梁宏剛認為,單從通報內容來看,覃某某抗拒并試圖打電話報警,劇烈掙扎反抗,咬傷了梁某某肩膀、臉等部位等行為,足以證明覃某某并沒有與梁某某發生性行為的意愿。案發時,屬于覃某某起訴離婚期間,雖然法院尚未作出判決,但覃某某與梁某某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梁某某違背覃某某的意志,強行與覃某某發生性關系,應認定構成強奸罪。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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