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一)關于“套路貸”的概念
《意見》第1條對于什么是“套路貸”作出了定義。“套路貸”既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也不是一個政策概念,而是在辦案實踐中對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類型化違法犯罪的概括性稱謂。因此,“套路貸”在之前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出臺的有關文件對其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程度差異。經認真總結各地經驗,充分研究“套路貸”的不同行為方式,《意見》在《指導意見》第20條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套路貸”的概念,其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行為目的非法性,即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為目的實施“套路貸”。明確非法占有目的,既是為了從主觀方面將“套路貸”與民間借貸區分開來,也是為了在具體犯罪中區分此罪與彼罪。
二是債權債務虛假性,即犯罪分子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使用“套路”,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進而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對于犯罪分子來說,“借貸”是假,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是真,“借貸”僅是一個虛假表象。
三是“討債”手段多樣性,即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財物時,“套路貸”犯罪分子會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強行“討債”,以此實現對被告人財物的非法占有。其中,“套路貸”犯罪分子借助公證,既有可能是為之后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準備證據,也有可能是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的相關規定,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案涉“公證債權文書”,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
(二)關于“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意見》第2條重點解讀了應當如何區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通過前期調研,我們發現將“套路貸”與民間高利放貸、非法討債相混淆,是當前一些地方對“套路貸”犯罪存在誤解的主要原因。為此,《意見》第2條專門從主客觀兩個方面明確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在主觀上,要注意把握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都對實際借得的本金和將產生的利息有清醒認識,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本付息。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在客觀上,要注意把握行為人是否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制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占他人財產的行為。例如,犯罪分子往往會以低息、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以行業規矩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后制造虛假給付痕跡,采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制造違約,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在民間借貸中,雖然常會出現出借人從借款本金中預扣利息、收“砍頭費”的現象,但在這種情況下,預扣的利息、收取的費用是基于借貸雙方的約定,借款人對于扣除利息、收取費用的金額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續亦不會實施故意制造違約、惡意壘高借款等行為。因此,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
此外,因為“套路貸”違背被害人的意志,或制造虛高的借款金額,或惡意壘高債務,被害人一般不可能自愿還債,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在外在行為表現上與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有相似之處。在司法實踐中,要牢牢把握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這一本質區別特征,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不視為“套路貸”,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三)關于“套路貸”常見的犯罪手法和步驟
《意見》第3條共列舉了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這五類“套路貸”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在實踐中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列舉五類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的目的是為了回應實踐需要。蔓延發展迅速和地區間發案不均衡,是當前“套路貸”犯罪呈現的兩個特征。在“套路貸”犯罪出現較早的地區,當地政法機關已經接觸了不少“套路貸”刑事案件,對“套路貸”犯罪已經有了一定認識,積累了一定的辦案經驗。而有些地方的政法機關由于尚未接觸或剛剛開始接觸“套路貸”刑事案件,對“套路貸”犯罪尚缺乏足夠的認識,但卻同樣面臨嚴防嚴懲“套路貸”犯罪的緊要任務。列舉五類常見的犯罪手法和步驟,就是為了幫助辦案一線直觀認識“套路貸”犯罪,進而有效甄別、打擊。
二是在具體的“套路貸”犯罪中,五類犯罪手法和步驟并不必然全部出現。實踐中,“套路貸”犯罪在犯罪手法的具體選擇上多種多樣,可能多種犯罪手法并用,通過多個犯罪步驟實現對被害人財產的非法占有,也可能僅采用少量犯罪手法就達成了犯罪目的。因此,不能認為全部具備所列舉的五類犯罪手法和步驟才是“套路貸”犯罪。
三是“套路貸”犯罪的犯罪手法和步驟不局限于所列舉的范圍。實踐中,“套路貸”犯罪的表現形式千差萬別,且為了逃避打擊、繼續攫取不法利益,不斷轉型變化、花樣翻新,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時還是應當著重根據其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實的主要特征來甄別判斷。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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