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張某1,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漢族,職工,住肅寧縣。
被告:王某,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漢族,肅寧縣惠民醫院職工,住肅寧縣。
原告張某1與被告王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1及委托代理人李姝蓉、被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撫養張某3、張某2,履行撫養義務;2、由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張某3、張某2撫養費140047元;3、由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在舉證期限內,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因被告生育張某3、張某2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中的一半8000元。事實和理出:××××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張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張某3,婚后被告經常夜不歸宿。也不照頗子女,原告經常一人撫養兩個孩子,為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17年6月5日辦理離婚,2018年3月13日原告帶著兩個孩子在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論原告并不是張某3、張某2的親生父親。原告此時才知道被告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其欺騙了原告,讓原告承擔了多年的孩子撫養費用,被告行為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訴請貴院,請依法裁決。
被告王某沒有答辯意見。
原告向被告主張以下損失:
1、撫養費,依據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9106元計算,張某2從××××年××月××日計算至原、被告2017年6月5日離婚,是7年時間,撫養費66871元,從原、被告2017年6月5日離婚至2018年3月5日(司法鑒定時間)是9個月,原告主張7.5個月時間,計算撫養費是14329.5元,張某2的撫養費共81200.5元;張某3從××××年××月××日計算至原、被告2017年6月5日離婚,是4年6個月6天時間,撫養費44517元,從原、被告2017年6月5日離婚至2018年3月5日是9個月,計算撫養費是14329.5元,張某3的撫養費共58846.5元。張某2、張某3的撫養費共140047元。
2、被告婚內與他人生育兩個子女,給原告造成了難以彌補的精神損害,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3、被告在婚內與他人生育兩個孩子,但生育兩個孩子時所花醫療費用等支出,原告主張8000元。在舉證期內,原告申請法院調取了滄州市中西結合醫院被告生育孩子時的住院賬目清單,此賬目清單是原告主張此款項的依據,全部款項均是原告通過轉賬和現金方式交納的。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離婚證、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各一份,結婚證用于證實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戶口本證實兩個孩子出生日期;離婚協議、離婚證、鑒定書證實原、被告2017年6月5日在肅寧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協議兩個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不承擔撫養費,經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排除了原告是張某2、張某3的生物學父親。
2、王某于2010年5月25日、2012年10月14日在滄州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費用明細匯總單二份。
被告王某質證稱,住院期間我爸拿了5000元,原告做的鑒定沒有通知我,是原告在他姑那兒做的,我不認可,我沒有能力請求重新鑒定,拿不出這個錢來,還有重新鑒定對兩個孩子會有影響。結婚期間孩子是被告撫養了,我的工資都是月光,都給孩子花了,結婚期間孩子都是我一個人帶的,別人沒帶過。從原告做了親子鑒定后,沒出結果的時候兩個孩子就跟著我生活了。對原告的主張我同意賠償也沒有能力,我現在撫養兩個孩子沒有能力賠償。
原告對證據解釋稱,法院調取的醫療費用沒有被告兩次住院輸血的費用支出,被告兩次住院輸血花了8000元的費用,我方訴請中的醫藥費共8000元包括了輸血的費用,鑒定機構的鑒定合法真實,是北京的鑒定機構來肅寧取走的樣本,肅寧做不了,原告計算的撫養費是除以2后的數字。因為原告就弟兄一個,原告和原告的父母從兩個孩子出生視為珍寶。兩個孩子從做出鑒定后隨被告生活。被告父親在被告住院期間拿的5000元是因為被告家蓋房被告父親從原告處拿了兩萬元錢,被告生女兒的時候被告拿這5000元是用于還賬。
被告認為,借原告兩萬元我從來沒聽我父親提過,原告也沒跟我提過。生女兒的時候輸過血,生兒子的時候沒輸過,輸血費用我不知道花了多少錢。
對原告提交的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離婚證、滄州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費用明細匯總單二份,被告沒有異議,對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關聯性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雖系原告自行委托,被告提出異議,但經本院多次征求被告意見,被告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故對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女張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張某3,2017年6月5日原、被告協議離婚,2018年3月7日,原告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對張某1及張某2、張某3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系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排除張某1是張某2、張某3的生物學父親。
本院認為,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排除了張某1是張某2、張某3的生物學父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本案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與他人生育二個子女,原告與該子女之間沒有法定撫養教育義務,由于被告的隱瞞,原告基于父親子女關系對兩個孩子的撫養教育行為,違背其真實意思,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原告主張張某2、張某3的撫養費均按2016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不符合法律規定,張某2的撫養費自張某2出生時××××年××月××日至2010年12月31日按200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6個月為4839元;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按河北省2010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為10318.3元;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河北省2011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為11609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河北省2012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12531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河北省2013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支出13641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河北省2014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性支出計算16204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河北省2015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性支出計算為17587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5日(原、被告離婚時間)按河北省2016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性支出計算為9553元;以上均按二個撫養人計算,被告應承擔的部分為48141.15元;2017年6月5日至原告主張的2018年3月5日按河北省2016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性支出計算為14329.5元,該段時間由原告獨自撫養,被告應承擔的部分為14329.5元。綜上,被告應返還原告對張某2所支出的撫養費為62470.65元;
同上,被告應返還原告對張某3所支出的撫養費為49519.48元。
被告王某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利益,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金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兩次住院分娩產生醫療費用及輸血費用系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原告不能證實該費用為其個人財產所支付,對其要求被告返還醫療費及輸血費用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撫養費111990.13元;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金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0,減半收取計1730元,由原告負擔100元,被告負擔16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京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書記員閆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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