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還有未分割財產起訴再次分割.jpg)
離婚后,李四得知張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私自購買了一套房產并登記在張三名下。并且,該房產在離婚時未分割,那么,李四能否要求再次分割該房產?
【分析】
當然可以再次分割。
首先,本案中,離婚時未分割的房產系張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且登記在張三名下,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此外,應當注意,該房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夫妻一方作為共有人請求分割該房產的權利雖名為請求權,但并非請求對方同意分割的權利,而實質上是使得對方負有與其協(xié)議分割的具體方法之義務。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實質上是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jīng)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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