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說:
楊如新、劉開蘭共生育子女五人。楊如新于1997年病故。三子楊某甲于2009年病故,遺留房屋三間,由劉開蘭法定繼承。2013年,劉開蘭立代書遺囑一份,明確將該三間房屋贈與孫子楊某1(四子楊某2的兒子)。2015年劉開蘭去世。楊某1在劉開蘭立遺囑后半個月即知曉受遺贈的事實,在劉開蘭立遺囑后,楊某1便一直將遺囑和立遺囑過程的視頻光盤保存至今。2016年,楊某1委托其父領取上述房屋的征地補償款時,劉開蘭的其他子女認為楊某1未明確表示接受遺贈,該補償款應按法定繼承處理,遂發生爭議。本案焦點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表示是否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具體內容推送如下:
楊某1與楊某3、楊某4等繼承糾紛
裁判要旨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接受遺贈的表示可以明示與默示這兩種方式表達。本案中,受遺贈人雖未明確表達接受遺贈,但其將遺囑和立遺囑過程的視頻光盤一直保存至今以及領取補償款等行為可以看出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
案號
一審: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2016)蘇0722民初5868號
二審: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7民終18號
再審: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7民申20號
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某1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某2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楊某3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某4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某5
楊如新、劉開蘭共生育子女五人,長子楊某3,次子楊某4,三子楊某甲,四子楊某2,女兒楊某5,第三人楊某1系被告楊某4之子。1997年1月12日,楊如新病故。2009年6月24日,楊某甲病故,遺留的位于東海縣××××村房屋三間(圖號22-02-09,地號09)由其母親劉開蘭法定繼承。2013年7月9日,劉開蘭立代書遺囑一份,主要內容為“將本人繼承三兒子楊某甲生前擁有的農村集體承包土地0.7畝及房屋三間贈予孫子楊某1”。2015年5月10日,劉開蘭去世。2016年3月10日,楊某4從村委會領取楊某甲的征地補償款9959元,該征地補償款涉及的土地不包括在楊某甲戶生前承包的0.7畝土地之內。
另查明,楊某1在劉開蘭立遺囑后半個月即知曉受遺贈的事實。楊某1在庭審中陳述,“其最早在2014年4、5月,委托其父親楊某4找村里,要蓋房子、領征地補償款和土地;2016年春節前,其把遺囑復印件送到村委會,村委會告知楊某3、楊某2,劉開蘭立遺囑一事”。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涉案房產價值170,000元。楊某甲戶生前承包土地0.7畝,該戶名下僅楊某甲一人,在其去世后,該0.7畝承包地沒有重新辦理承包手續。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劉開蘭生前所立代書遺囑是否有效,遺產應按遺贈辦理還是按法定繼承辦理。楊某甲去世時,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僅劉開蘭一人,且楊某甲未留有遺囑,遺產即涉案三間房屋由其母親劉開蘭繼承。劉開蘭于2013年7月9日所立的代書遺囑,有律師事務所的見證書以及見證過程錄像資料,證據客觀真實,足以證實遺囑內容是劉開蘭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本案第三人楊某1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沒有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劉開蘭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對第三人楊某1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鑒于被告楊某5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劉開蘭的遺產由本案原、被告法定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楊某甲生前承包的0.7畝土地并非林地,在楊某甲去世后,沒有重新辦理承包手續,因此,該0.7畝承包地應收歸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分配,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劉開蘭遺囑對不屬于楊某甲遺產的土地承包權進行了處分,該處分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由于劉開蘭生前所立代書遺囑對0.7畝承包地之外的土地收益沒有涉及,因此該收益應按法定繼承辦理,由本案原、被告四人繼承。由于該收益9959元已被被告楊某4領取,被告楊某4應給付原告楊某2、被告楊某5、楊某3各2489.75元。位于東海縣××××村房屋三間(圖號***,由本案原告楊某2、被告楊某4、楊某3各繼承一間,原告楊某2、被告楊某4、楊某3各給付被告楊某514,166.66元折價。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一致認可被繼承人劉開蘭的遺產有以下三類:一是東海縣××××村房屋三間,二是楊某甲生前擁有的農村集體承包土地0.7畝,三是楊某甲的征地補償款9959元。原審判決對于0.7畝土地及征地補償款9959元的處分并無不當,且論述理由充分詳盡,本院在此不再贅述。二審審理期間,被上訴人楊某5主張將其應分割的征地補償款2489.75元處分于上訴人楊某1,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對于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被繼承人劉開蘭在其遺囑中對其進行了處分,該處分系有效的法律行為,在其立遺囑后,從上訴人楊某1將遺囑和立遺囑過程的視頻光盤一直保存至今等行為可以看出,上訴人楊某1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原審法院判決視為上訴人楊某1放棄受遺贈的理據不足,本院對此予以糾正,上訴人楊某1該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部分處理恰當,本院予以維持;但認定上訴人楊某1放棄受遺贈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再審法院認為:(一)關于本案是應適用遺贈還是法定繼承問題。
本院認為,本案應當適用遺贈。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合法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有權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劉開蘭于2013年7月9日所立的代書遺囑,有律師事務所的見證書和兩名律師作為見證人以及見證過程錄像資料,證據客觀真實,足以證實遺囑內容是劉開蘭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該遺囑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繼承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的理解問題。
本院認為,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故對申請人楊某1、楊某2主張被申請人楊某3接受遺贈繼承的“表示行為”必須為“明示行為”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繼承人劉開蘭在其立遺囑后,從被申請人楊某3將遺囑和立遺囑過程的視頻光盤一直保存至今以及拆除豬圈、領取征地補償款等行為可以看出,被申請人楊某3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二審認定并無不當。
另,本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調取被申請人楊某3在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出入境記錄,證明申請人的母親劉開蘭在2013年7月9日立遺囑時,楊某3并未出國,而不能證明申請人的主張,本院對此亦不予支持。
所謂接受繼承、受遺贈與放棄繼承、受遺贈,就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在遺產處理時同意接受遺產和不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在被繼承人、遺贈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但在此后的一定期限內,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接受繼承或遺贈,是繼承法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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