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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對訴訟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所謂舉證之所在,勝敗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是以事實為依據的,也是律師和當事人參與訴訟必須要重視的重要環節。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整理匯總了18類常見訴訟案件中可能用到的證據材料,法犟特此分享,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目錄
01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于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于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后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房產、汽車、電器等財產名稱、數量、價格(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后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基金、理財、保險、投資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個人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02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03
(1)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工資、收入狀況的證明;
(3)子女身體狀況的證明;
(4)子女醫療費用票據;
(5)子女學習費用票據及有關證明;
(6)其他證據。
04
(1)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各自撫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明;
(3)各自經濟收入情況的證明;
(4)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5)其他證據。
05
(1)被贍養人的身體、經濟、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2)子女對被贍養人贍養情況的證明;
(3)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4)其他證據。
06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關于到期時間或經催告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關于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07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其他部門處理糾紛的相關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人身受到侵害及傷害后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鑒定、有關照片等);
(4)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誤工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的證據(如:醫療費單據,醫療部門準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和護理費憑證,車船票,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據等);
(5)要求賠償喪葬費或死亡賠償金的,提供喪葬費憑證以及關于親屬關系的證明、受害者生前撫養、扶養、贍養情況的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人情況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或第三人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
08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購物合同、發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鑒定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或第三人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
09
(1)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工資、收入狀況的證明;
(3)子女身體狀況的證明;
(4)子女醫療費用票據;
(5)子女學習費用票據及有關證明;
(6)其他證據。
10
11
(1)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復議裁定書;
(2)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后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鑒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
(3)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誤工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的證據(如:醫療費單據,醫療部門準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和護理費憑證,車船票,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據等);
(4)要求賠償喪葬費或死亡賠償金的,提供喪葬費憑證以及關于親屬關系的證明、受害者生前撫養、扶養、贍養情況的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人情況證明);
(5)其他證據
12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6)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有關依據;
(7)職工違章違紀的證明;
(8)職工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9)用工單位支付培訓費的憑證;
(10)職工服務期規定的證明;
(11)其他證據。
13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出工人員名單;
(6)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
(7)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8)其他證據。
14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證據;
(6)職工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7)職工傷勢鑒定及醫療費單據;
(8)其他證據。
15
(1)申請人國籍證明(戶口本、護照等);
(2)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正本及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作出判決(調解)的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已生效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并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4)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并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5)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
16
(一)房屋產權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產、受贈、建造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產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產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產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產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二)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3)有關機關批準買賣房屋的文件;
(4)關于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主身份、買房用途及房籍情況的證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和同意出賣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9)其他證據。
(三)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許可證;
(3)房屋租賃合同;
(4)欠租時間、金額的證明或者欠據;
(5)修繕前房屋質量情況的證明和為修繕房屋支出合理費用的憑證;
(6)原房屋平面構造草圖;
(7)轉租協議及轉租人從中漁利的證據;
(8)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權的證據;(《民法典》實施后)
(9)其他證據。
(四)房屋騰遷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合同;
(3)被騰遷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遷之處的證據;
(4)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繼續出租等)的證明;
(5)出租房被買賣的,是否以同樣價格讓承租人優先購買的證據;
(6)房主是否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搬遷的證據;
(7)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權的證據;(《民法典》實施后)
(8)其他證據。
17
(1)合同(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
(2)擔保手續;
(3)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的憑證;
(4)借款實際用途證明;
(5)還款通知書;
(6)還款付息憑證;
(7)利息計算明細;
(8)利息計算的依據;
(9)其他證據。
18
(1)合同及變更合同內容的協議、批注或者批單;
(2)投保單;
(3)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4)預約保險合同及預約保險單;
(5)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6)投保方不申報、隱瞞、錯誤申報主要危險情況的證明;
(7)投保方關于保險標的過戶、轉讓、出售的書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險方保險標的的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的證明;
(9)保險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發生保險事故的證明;
(11)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擴大損失的證明;
(12)投保方發生事故當時實際遭受損失的證明;
(13)損失物資價值和投保方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證明;
(14)其他證據。
本文轉自公號:法犟,來源: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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