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0月7日20時40分許,浦城縣發生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犯罪嫌疑人張某平(男,48歲,福建省浦城縣石陂人)當晚酒后與他人打牌引發爭執,持水果刀對參與打牌人員和勸阻人員實施故意傷害,造成2人死亡(其中1人為現場處置輔警)、4人受傷(無生命危險)。
案發后,浦城縣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進行抓捕,犯罪嫌疑人張某平逃竄至一小區17樓頂層天臺畏罪跳樓身亡。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它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此,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飲酒不是免罪的理由。 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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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輕傷二級達到了定罪的標準。 1.如果是由法院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賠償醫藥費、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損失等,不會判賠精確損害賠償。精確數額不好估計,已實際花費為準,大約從1萬元至數萬元; 2.如果自愿賠償或法院調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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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發[2013]14號)規定: 一、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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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拿刀砍人導致輕傷二級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為3—7年,取得受害人活著受害人家屬諒解的可以從輕量刑;賠償標準為住院費(實際發生的)、護理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謝謝閱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 法發[2013]14號)規定: 一、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