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北刑初字第92號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振江,中國民主同盟盟員,曾任青島市教育局副局長、青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主任督學,青島市第十二屆政協常委。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徐樂德,山東勝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以青北檢公刑訴(2014)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振江犯受賄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寶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振江及其辯護人徐樂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振江在擔任青島市教育局副局長、青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主任督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單位及個人給予的現金、銀行卡、購物卡等賄賂款折合人民幣共計446751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1、2008年,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市市北區食品藥品監督局于某甲的請托,幫助于某甲的侄子辦理青島第十九中學擇校生,后收受于某甲送給的5000元銀行卡一張。
2、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振江先后收受青島海盛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李某甲送給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1000元,并接受李某甲的請托為李某甲的親屬、朋友的子女辦理擇校生。
3、2009年7月、2014年6月,被告人李振江先后收受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某甲、于某乙分別送給的賄賂款共計10000歐元,并接受張某甲、于某乙的請托為于某乙及該所律師李某丙、荊某等人的子女辦理擇校、入學等事宜。
4、2010年,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市交通職業學校教師安某的請托,讓其幫忙將安某調到青島市教育局擔任教研員,并收受安某送給的銀行卡及購物卡,共計人民幣52000元。
5、2011年,李振江接受威海商業銀行青島分行副行長李某丁的請托,為其外甥辦理青島第二中學擇校生,并收受李某丁送給的10000元銀行卡一張。
6、2011年,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第四十五中學校長劉某的請托,為該校教師王某的侄子辦理青島第六中學擇校生,并收受王某5000元銀行卡一張。
7、2012年6、7月間,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市市北區教育研究發展中心封某的請托,幫助市北區包頭路小學教師傅某的女兒辦理青島第五十八中學的擇校生,并收受傅某送給的現金人民幣40000元。
8、2012年7月左右,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市實驗小學校長鄧某的請托,幫助青島市市南區教育研究指導中心梁某的兒子辦理青島第五十八中學擇校生,并收受梁某送給的20000元銀行卡一張。
9、2012年,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市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曾某的請托,幫助其朋友徐某甲的外甥辦理青島第九中學擇校生,并收受徐某甲送給的人民幣30000元。
10、2012年7、8月間,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婦幼保健所修某請托,幫助該所醫生林某乙的兒子辦理青島第十九中學的擇校生,并收受林某乙送給的現金人民幣20000元。
1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郭某的請托,幫助郭某的女兒到青島江蘇路小學入學,并收受郭某送給的10000元的銀行卡一張。
12、2013年,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市市北區教育局副局長馮某的請托,為其朋友慈某的女兒辦理青島第二中學擇校生,并收受慈某送給的10000元現金及10000元銀行卡一張。
13、2013年7、8月間,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華青國旅韓國部出境經理紀某的請托,幫助其鄰居耿某的外孫女辦理青島第三十九中學的擇校生,并收受耿某送給的人民幣30000元。
另查明,自2007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李振江先后多次收受平度市教體局、青島職業教育公共實訓基地、青島第九中學、青島求實職業技術學院、青島第一國際學校、青島幼兒師范學院等六家單位送給的銀行卡、現金、購物卡等,共計人民幣74000元,并為上述單位謀取利益。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振江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振江辯解稱:1、起訴書指控該收受李某甲的41000元中有2萬元購物卡系該與李某甲之間基于朋友關系在過年過節期間的禮尚往來,與辦理擇校無關;2、起訴書指控該收受張某甲的5000歐元系由于該與張某甲多年朋友關系,張某甲送給該孩子的錢,與辦理擇校生沒有牽連;3、安某所送的購物卡系在春節前雙方之間的人情往來,與辦理調動沒有關系。4、起訴書指控該收受平度市教體局等下屬單位的74000元錢都是在過年過節期間該與下屬單位之間的禮尚往來,該未給下屬單位謀取利益,作為受賄數額的指控證據不足。5、起訴書指控的大部分事實都是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前自動供述的,該有自首情節。
被告人李振江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是:1、平度教育局等六單位在教師節、春節、中秋節期間送給李振江的銀行卡或購物卡等禮金屬于禮尚往來范疇,李振江沒有為下屬單位謀取利益,不存在權錢交易問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振江收取下屬單位錢款為下屬單位謀取利益的證據不足,且證人林某甲、李某乙所證實送給李振江卡的金額與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存在矛盾,卡的數額不能確定。2、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振江收取張某甲5000歐元為其謀取利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是:張某甲的證言證實其送給李振江夫人5000歐元,并稱是給孩子的,并未提辦理孩子入學事宜,李振江亦認為張某甲系基于與自己多年的交情所送,李振江沒有為張某甲謀取利益,故不構成受賄行為。3、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振江收受李某甲2萬元購物卡為其謀取利益的證據不足。理由是:李某甲的證言證實其逢年過節所送的2萬元購物卡不能與李振江所辦理學生上學相對應,李振江與李某甲認識十多年,一直保持良好的私人關系,李某甲所送2萬元購物卡是中秋節或春節的禮節性禮金,不存在謀取利益或權錢交易的行為,不屬于受賄行為,應從受賄數額中予以扣除;4、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振江收取安某受賄款中的2000元購物卡,系安某在2010年春節期間到李振江辦公室所送,安某并未向李振江提出請托事項,李振江也沒有給安某謀取過利益,不存在權錢交易的問題。5、被告人李振江在司法機關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已經交代自己的問題,具有自首情節。
經審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振江在擔任青島市教育局副局長、青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主任督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單位及個人給予的現金、銀行卡、購物卡共計人民幣446751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8年7月,被告人李振江接受時任青島市市北區衛生監督所副所長于某甲的請托,幫助于某甲的侄子于某某辦理青島第十九中學擇校生,后收受于某甲送給的5000元銀行卡一張。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08年,于某甲的侄子報考青島19中分數不夠錄取線,但在擇校分數線范圍,他委托我辦19中的擇校手續,我告訴基教處這個考生的信息,經過基教處研究辦理了。事后,于某甲找我一起吃飯,給了我一張5000元的建設銀行卡,說是對我的感謝。
2、證人于某甲的證言,證實2008年,其侄子于某某初中畢業考19中,當時考試成績離19中的錄取線差了幾分,其電話聯系李振江幫忙讓其侄子被19中錄取,李振江答應了。后其侄子被19中錄取了,其為了感謝李振江的幫忙約李振江吃飯,在吃飯的時候送給李振江一張建設銀行卡,里面存了5000元錢。
3、書證李振江銀行賬戶明細證明,2008年7月13日,李振江從于某甲的賬戶轉賬存入其建設銀行卡賬戶人民幣4999.9元。
二、200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振江先后接受時任青島海盛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李某甲的請托,幫忙為李某甲所在單位員工王某某的孩子辦理至四方教工幼兒園上學、為李某甲朋友的孩子李某某辦理青島第十七中學擇校生以及為李某甲的外甥陳某辦理青島三中上學手續等事宜,并收受李某甲送給的共計人民幣41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13年,李某甲單位王會計的孩子要上四方區的一個幼兒園,但是他戶籍不在那所幼兒園的劃片區,王會計通過李某甲找我幫忙,我就給四方教體局局長打招呼,讓他幫忙照顧,后來王會計的孩子報名上了那所幼兒園。2013年9月的一天,李某甲和我在市北區延吉路老船夫吃飯,李某甲說王會計對我表示感謝,給了我一個信封,內有6000元現金。2013年,李某甲的朋友孩子中考,報考的是15中或是17中,這個孩子成績不夠錄取分數線,在擇校分數線范圍內。李某甲請我幫忙辦這個孩子的擇校,我就給市教育局基教處打了招呼,經過研究辦成了。事后,大約2013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和我在延吉路老船夫吃飯,李某甲給我一個牛皮紙信封,內有一萬元現金。2010年,李某甲妹妹的孩子中考,分數不夠高中的錄取分數線,也不夠擇校分數線,我考慮是烈士的孩子,就找了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長說了這事,后來這件事也辦成了,這個孩子去青島3中上學了。李某甲為表示對我的感謝,在和我一起吃飯時送給我5000元現金。從大約2008年開始,每年春節、中秋節兩個節日,李某甲都給我兩張1000元的佳世客購物卡,2012年至2013年這兩年,每年春節、中秋節兩個節日都給我三張1000元的佳世客購物卡,這幾年一共給了我28000元的購物卡。李某甲給我送現金、購物卡是因為找我幫忙辦理學生擇校、上學的事,為了對我表示感謝。
2、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4、5月份時,其公司會計王某乙的侄女想去四方教工幼兒園上學,找其幫忙。其就找李振江幫忙,后來事情辦成后,王某乙給其6000元現金讓其感謝李振江,其約李振江一起吃飯時將6000元現金給了李振江。其同學親戚的孩子李某某想到十七中上學,因中考分數不夠找其幫忙,其就找李振江幫忙辦理。后其找李振江吃飯時給了李振江10000元現金。2010年,其找李振江幫忙安排其外甥陳某去三中上學,也是因為分數不夠,事后吃飯時其送給李振江5000元現金表示感謝。其還找李振江幫忙辦理其對象的外甥去十七中上學,其對象朋友的孩子去一中上學,市工商局局長于某某找其幫忙辦理于某某去三中上學,再就是一些朋友找其幫忙的事情,也有一些孩子的事情沒有辦成。每年這些事情辦成之后,其就趁著與李振江一起吃飯的時候對李振江表示感謝,也有時候給他一些購物卡,累計大約給了李振江2萬元購物卡。
三、2009年7月,被告人李振江接受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律師于某乙的請托,幫助于某乙的孩子辦理青島第二中學擇校生,后收受于某乙所送的賄賂款5000歐元(折合人民47805元)。2014年6月,被告人李振江接受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某甲的請托,分別為張某甲的同事李某丙、荊某的孩子辦理青島新世紀小學、青大附中上學事宜,后收受李某丙、荊某通過張某甲所送的賄賂款5000歐元(折合人民幣41946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14年6月份,張某甲夫婦從美國回來后,我們在海青路盈園一起吃飯,張某甲給了我家屬一個信封,里面裝著5000歐元,張某甲找我幫他朋友辦過孩子上學的事。2009年7月,于某乙和孫某丙的兩個孩子同一年中考,都沒有夠錄取分數線,但在擇校分數線范圍,他們找我幫忙辦理擇校,我答應給他們辦。我找市教育局基教處處長跟他打招呼,就這樣辦成了擇校手續,于某乙的孩子上了青島二中,孫某丙的孩子上了青島九中。事后,張某甲帶著于某乙、孫某丙等人請我吃飯,吃飯后,孫某丙送我一箱西班牙干白葡萄酒,于某乙送給我5000歐元。
2、證人于某乙的證言,證實2009年中考前,其找到李振江將其孩子基本情況以及如果考試分數不夠錄取線時想讓李振江幫忙辦理二中擇校生的事情跟李振江說了,李振江表示會幫忙。中考成績出來后,其孩子的分數低于二中錄取線大概十幾分,但是符合錄取擇校生的條件,其告訴了李振江。后來李振江給其打電話說其孩子已經錄取為二中的擇校生,讓其去交擇校費。其知道李振江幫忙讓其孩子成為二中的擇校生。后其與張某甲等人請李振江吃飯,其送給李振江5000歐元,感謝李振江幫忙辦成其孩子擇校去二中上學。
3、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上半年,其同事李某丙的孩子想報名上青島新世紀小學上學,荊某的孩子想去青大附中上初中,二人讓其找李振江幫忙。其告訴李振江這兩個孩子的姓名和想上青島新世紀小學、青大附中等基本情況,李振江答應幫忙。5月份,李振江給其打電話告訴其兩個孩子上學的事辦成了,其就告訴了李某丙、荊某,后來上學手續的事他們就自己去辦了。6月中旬,其從美國回來后,李某丙、荊某到其辦公室給其一個信封,讓其給李振江送過去表示一下心意,其收下了這個信封。6月26日晚上,其請李振江夫婦等人在海青路1-2號盈園聚會,其把信封給了李振江。6月29日,李振江被紀委調查了,其感覺可能和這件事有關,后其問李某丙、荊某信封里裝的是什么東西,他們說是5000歐元現金。
4、證人李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其想讓女兒到青島新世紀小學上小學,找到張某甲幫忙,張某甲答應幫忙。后來,張某甲告訴其說事情辦成了,是張某甲找李振江幫忙辦成的。期間,其和荊某說起孩子上學的事,得知荊某的孩子到青大附中上學也是張某甲找李振江辦的。其與荊某商量給張某甲5000歐元表示感謝。2014年6月,其給了荊某相當于3000歐元的人民幣,由荊某一共兌換了5000歐元,裝在信封里給了張某甲。2014年7月,張某甲告訴其說5000歐元都給了李振江了。
5、證人荊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找張某甲幫忙辦理其孩子上青大附中事宜,后張某甲說孩子的事情辦成了,其孩子上了青大附中。期間,其得知李某丙的孩子上青島新世紀小學上學也是張某甲找李振江辦成的,其與李某丙商量給張某甲5000歐元表示感謝,其自己出了2000歐元,李某丙出了3000歐元,于2014年6月份給了張某甲。2014年7月份,張某甲告訴其5000歐元都給了李振江了。
6、書證匯率表,證實被告人李振江收受的歐元同期匯率情況。
四、2010年,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市交通職業學校教師安某的請托,讓其幫忙將安某調到青島市教育局擔任教研員,并收受安某送給的銀行卡及購物卡,共計人民幣52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07年,安某跟我提出她不想繼續在交通職業學校做教師,想到市職業教育教研室當教研員,因為當時我不分管職業教育,就給職業教育教研室的主任打了招呼。后來不久,職業教育教研室公開招聘德育教研員,安某報了名,但她在2007年那次考試沒考上。2007年8月,我分管職業教育了。大約2010年春節期間,安某到我辦公室送給我2000元的家樂福購物卡,對我說感謝我的關心幫助。2010年,我分管的職業教育教研室要招聘教研員,安某到我辦公室找我說她想考這個教研員,希望我在招聘過程中照顧她,她走時送給我一張50000元的工商銀行卡。后來這個教研員考試我作為主考官,安某當時筆試沒有過,也就沒有考上。我沒有幫到安某考上教研員,就在以后給她一些幫助。2011年,推薦高級教師時,我給青島交通職業學校的書記打電話讓他們學校推薦安某,后來安某評上了高級教師。2012年,山東省有個職業教育名師評選工程,我幫安某給山東省職稱處處長打招呼,后來安某評上了山東省職業教育名師。
2、證人安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05年,其認識了李振江,后其專門到李振江的辦公室跟李振江說了其工作情況以及想調到教育局當教研員的想法,請他幫忙。2010年春節時,其到李振江辦公室送給他2000元家樂福購物卡。大約2010年10月,青島市教育局職業教育教研室招聘德育教研員,當時李振江分管職業教育,為了讓李振江幫忙,其到李振江辦公室送給李振江一張50000元的銀行卡。后來,其參加招聘考試筆試沒有通過,也就沒能去當教研員。在2010年其評定職稱和2012年推薦山東省職業教育名師培養工程人選時,其都和李振江說了,請他幫忙,李振江就答應了。后來李振江告訴其他給相關人員打招呼了,其在2010年評上了中學高級職稱,2012年當選了山東省職業教育名師。其是因為想調到市教育局職業教育教研室當德育教研員,李振江是教育局領導,又分管職業教育,為了讓他幫忙,所以送給李振江50000元錢和2000元購物卡。
五、2011年,李振江接受威海商業銀行青島分行副行長李某丁的請托,為其外甥女白某某辦理青島第二中學擇校生,并收受李某丁送給的10000元銀行卡一張。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11年,李某丁找我幫忙辦理他姐姐的孩子去青島二中的擇校,我答應幫忙,跟市教育局基教處打了招呼,這個孩子擇校手續辦成了,我通知李某丁去交擇校費。后來,李某丁為了表示感謝,和我一起吃飯,送給我一張存有一萬元錢的銀行卡。
2、證人李某丁的證言,證實2011年,其外甥女考高中成績距離二中錄取線差了12分,其找李振江幫忙,李振江讓其把外甥女的學號發給了他。李振江幫忙辦好擇校二中后,其與李振江一起吃飯,送給了李振江一張存有一萬元錢的銀行卡。
六、2013年,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第四十五中學校長劉某的請托,為該校教師王某的侄子王某某辦理青島市第六中學擇校生,并收受王某通過劉某所送的5000元銀行卡一張。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劉某學校一名老師的孩子報考青島六中沒有夠分數線,但在擇校范圍內,劉某找我幫忙,我跟市教育局基教處打招呼辦這個考生的擇校。辦成后,劉某請我吃飯,送給我一張5000元的銀行卡。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王某的侄子報考青島六中,但是考試分數沒有達到六中的錄取線,差了幾分。王某讓其找教育局的領導幫忙,其電話聯系李振江,李振江讓其把學生的姓名、學號等信息通過手機發給了李振江。過了一段時間,王某給其打電話說六中通知他侄子到學校交費了。等到學校快開學的時候,王某到其辦公室交給其一個信封,讓其感謝教育局領導,其收下了。學校開學的時候,其借與李振江一起在市北區延吉路老船夫吃飯的機會,將王某交給其的信封給了李振江。
3、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其侄子報考青島六中成績離六中錄取線差了幾分,其找劉某幫忙找關系將其侄子辦成六中的擇校生,劉某答應幫忙問問。之后沒隔幾天,劉某通知其去交了擇校費,其侄子被六中錄取了。當年9、10月份,其找到劉某,把一張存有5000元錢的銀行卡給了劉某,讓劉某替其答謝為其侄子辦成擇校生的人。
七、2012年6、7月間,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市市北區教育研究發展中心封某的請托,幫助市北區包頭路小學教師傅某的女兒辦理青島第五十八中學的擇校生,并收受傅某送給的現金人民幣4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12年7月份,封某找我幫忙辦理她朋友的孩子去青島58中擇校生的事,我答應幫忙,并把考生的信息跟基教處打招呼,后來這個考生被青島58中錄取了。事后的一天,封某到我辦公室送給我4萬元現金。
2、證人封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7月,其同學傅某的女兒報考青島58中成績沒達到錄取線,讓其幫忙找關系,其找李振江幫忙辦理青島58中擇校生。后來,為了感謝李振江,傅某交給其一個密封的牛皮紙袋子,其自己到李振江辦公室,將牛皮紙袋子交給了李振江。后來,傅某告訴其袋子里裝了4萬元現金。
3、證人傅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份中考結束后,其女兒的成績離58中錄取線差了幾分,其找封某幫忙找關系辦理58中擇校生。過了一段時間,封某告訴其通過找李振江幫忙把其女兒去58中擇校的事情辦成了,并讓其去58中交了擇校費。大約2012年7月份,其與封某一起到府新大廈,其交給封某一張裝有4萬元現金的牛皮紙袋子,讓封某送給了李振江。
八、2012年7月左右,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市實驗小學校長鄧某的請托,幫助青島市市南區教育研究指導中心梁某的兒子辦理青島第五十八中學擇校生,并收受梁某送給的人民幣20000元銀行卡一張。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12年,鄧某找我幫忙為她朋友的孩子辦青島58中的擇校,我答應幫忙。我跟基教處打招呼,基教處通知我這個孩子可以去58中擇校上學后,我告訴鄧某去交納擇校費辦理相關手續。2012年6、7月份的一天,我因為工作去青島實驗小學,鄧某送給我一本書和一本雜志讓我回去看看,我回去打開后,在雜志里夾著一張2萬元的銀行卡。
2、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梁某為他兒子上58中擇校的事問其認不認識人辦擇校生,其打電話找了李振江。當年6月份,梁某到其辦公室給其一些書,并說其中一本書是給李振江的。過了幾天,李振江到其學校來,其在辦公室將書給了李振江,并跟李振江說因朋友孩子上學的事麻煩李振江,這本書是其朋友送給李振江的。
3、證人梁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上半年,其兒子初中畢業報考58中,怕分數不夠錄取線,孩子的奶奶袁某讓其找人幫忙。其找鄧某幫忙,鄧某說可以找市教育局的李振江幫忙。孩子的奶奶給其一張2萬元的銀行卡,讓其送給人家。其把銀行卡夾在一本書中,用一個信封包著,給了鄧某,讓鄧某給李振江。后來鄧某告訴其,李振江去市實驗小學參加一項活動時,鄧某給了李振江。后其兒子被58中錄取了,其兒子的分數不夠58中的錄取線,但達到了58中的擇校分數線。
4、證人袁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其孫子中考時,其辦了一張2萬元的銀行卡交給梁某用于跑關系。
5、書證開戶申請表、銀行卡簽收單、存款憑條證明,2012年4月22日,袁某在建設銀行青島香港中路支行開立銀行卡賬戶(尾號65×××69),并存入人民幣2萬元。
6、書證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2年8月13日,李振江從袁某的銀行賬戶(尾號65×××69)轉賬存入其建設銀行賬戶(尾號69×××12)人民幣2萬元。
九、2012年,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市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曾某的請托,幫助其朋友徐某甲的外甥辦理青島第九中學擇校生,并收受徐某甲送給的人民幣3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12年,曾某找我幫忙為他朋友的孩子辦理擇校生,我讓曾某把這個考生的考號和姓名等信息短信發給我,我跟市教育局基教處打招呼辦成了這個學生的擇校手續。后曾某讓我把銀行卡號告訴他,說學生家長想表示感謝,我就把我建行的卡號通過短信發給了曾某。之后,我的建行卡上存入了3萬元錢。
2、證人曾某的證言,證實其朋友徐某甲的孩子想去青島9中上學,因為分數不夠,就讓其李振江幫忙。其跟李振江說這件事,把徐某甲孩子的情況也告訴了李振江,李振江答應幫忙。后來徐某甲的孩子就到青島9中上學了。徐某甲提出要對李振江表示感謝,其向李振江要了銀行賬號,并把李振江的銀行賬號通過短信轉給了徐某甲。后來,徐某甲對其說,他給李振江的賬戶存了3萬元錢。
3、證人徐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其外甥報名想去青島9中上學,但是成績出來后分數不夠,其就找曾某幫忙,并把其外甥的基本情況和成績也告訴了曾某。后來曾某告訴其他通過市教育局的李振江打招呼,事情都辦好了,讓其到銀行交贊助費就可以了。后來其外甥就到青島9中上高中了。其提出要感謝李振江的幫忙,曾某通過手機短信給其一個李振江的銀行賬號,其往李振江的銀行賬戶內存了人民幣3萬元。
4、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徐某甲于2012年7月17日存入李振江建設銀行賬戶(尾號69×××12)人民幣3萬元的情況。
十、2012年7、8月間,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婦幼保健所修某請托,幫助該所醫生林某乙的兒子辦理青島第十九中學的擇校生,并收受林某乙送給的現金人民幣2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12年,修某朋友的孩子分數不夠青島19中錄取分數線,但在擇校分數范圍內,修某請我幫忙辦理這個孩子去19中擇校上學。其讓修某把這個考生的考號、姓名等信息短信發給我,我把這個考生的信息告訴市教育局基教處,給基教處打招呼辦理這個考生去19中的擇校手續,基教處經過研究、協調,這個考生的擇校手續辦成了。大約當年10月份的一天,修某在黃海飯店送給我一個小袋子,說是孩子家長感謝我。我回去打開袋子看是2萬元現金。
2、證人修某的證言,證實其朋友林某乙的孩子中考成績離分數線差了十幾分,讓其找在教育局的同學幫忙,其把這件事告訴了李振江,李振江答應幫忙。后經李振江幫忙,這個孩子上學的事情辦成了,林某乙為了感謝李振江,交給其2萬元現金,讓其交給李振江。其在黃海飯店將這2萬元現金用包包著給了李振江。
3、證人林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其兒子報考青島19中分數不夠,但是夠了擇校分數線,就找修某幫忙。過了幾天,修某讓其去交擇校費。當年7、8月份一天,為了感謝幫其辦事的人,其將2萬元錢交給了修某。
十一、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郭某的請托,幫助郭某的女兒到青島江蘇路小學入學,并收受郭某送給的10000元銀行卡一張。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12年一天,郭某找我幫忙辦理她孩子去江蘇路小學上學,并送給我一張1萬元的銀行卡。我給江蘇路小學的校長鄧某和市南區教育局局長分別打了電話,讓他們幫忙辦這個孩子去江蘇路小學入學,后來這件事辦成了。
2、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三、四月份,有一次李振江到其醫院復查身體,其找到李振江幫忙讓其女兒去江蘇路小學上學,并送給李振江一張1萬元的建設銀行卡。到2012年小學報名的時候,其接到江蘇路小學的電話,讓其直接到學校報名就可以,后來其女兒就到江蘇路小學上學了。
3、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李振江找其幫忙辦理郭某的女兒到江蘇路小學上學的事,因郭某的女兒是集體戶,不符合入學條件,李振江跟其說了后,其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了入學手續。
4、書證開戶申請書及銀行卡賬戶明細證明,2011年10月,郭某在建設銀行青島東泰佳世客儲蓄所開立銀行卡賬戶(尾號57×××64),并存入現金人民幣1萬元。
5、書證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2年3月31日,李振江從郭某的銀行卡賬號(尾號57×××64)轉賬存入其建行銀行卡賬戶(尾號69×××12)人民幣1萬元。
十二、2013年,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市市北區教育局副局長馮某的請托,為其朋友慈某的女兒辦理青島第二中學擇校生,并收受慈某送給的10000元現金及10000元銀行卡一張。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13年7月份,馮某找我幫忙辦理他朋友的孩子上青島2中的擇校手續,我通過給市教育局基教處打招呼辦理了這個學生的擇校手續。2013年7月份一天,馮某和我一起在香港中路的風鳳酒樓吃飯,馮某送給我一張1萬元的銀行卡和1萬元現金。
2、證人馮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其朋友慈某的孩子參加中考分數不夠青島2中的錄取線,但是有機會辦理擇校生。慈某找其幫忙辦理擇校生,并給其一個紙袋,里面裝著一張1萬元的建設銀行卡和1萬元現金。其和李振江說了這個情況,并把孩子的中考報名信息和想去青島2中的志愿情況通過手機短信發給了李振江,請李振江幫忙。過了幾天,李振江告訴其擇校生的事情辦好了。此后一天晚上,其與李振江一起吃飯時,將銀行卡和一萬元現金給了李振江。
3、證人慈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六七月份時,其女兒中考成績不夠青島2中的錄取線,但是有可能辦理擇校生。其找馮某幫忙辦理擇校生,并將一張1萬元的銀行卡和1萬元現金裝在一個紙袋里給了馮某,讓他幫忙找人。過了幾天,馮某給其打電話說孩子的事都辦好了,讓其到銀行交擇校費。后來,其女兒就到青島2中上學了。
十三、2013年7、8月間,被告人李振江接受青島華青國旅韓國部出境經理紀某的請托,幫助其鄰居耿某的外孫女辦理青島第三十九中學的擇校生,并收受耿某送給的人民幣3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13年中考結束后,紀某鄰居的孩子報考青島39中分數不夠,但在擇校分數范圍內,紀某找我幫忙辦理這個考生去39中擇校上學。我讓紀某把這個考生的考號、姓名等信息短信發給我,我給市教育局基教處打招呼辦理了這個考生去39中的擇校手續。事情辦成后一天中午,紀某約我在五四廣場旁邊的金都良友酒店吃飯,并送給我3萬元現金,說是孩子家長對我的感謝。
2、證人紀某的證言,證實其找李振江幫忙為其一個姓耿的鄰居的孩子辦理去青島39中上學的擇校生,事情辦好后,其鄰居到其樓下給其一個袋子,里面裝了3萬元錢,讓其交給幫忙辦事的人。之后,其請李振江在五四廣場旁邊的金都良友酒店吃飯,把裝有3萬元錢現金的袋子送給了李振江,并告訴李振江這是學生家長送給他的。
3、證人耿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其外孫女中考成績未達到39中的錄取分數線,其找到紀某讓她幫忙找關系辦理39中擇校生。過了一段時間,紀某給其打電話說事情辦好了,到學校辦手續上學就行了。后來其外孫女就到39中上學了,為了表示感謝,其到紀某家樓下交給紀某3萬元現金,紀某說是找李振江辦理的擇校。
十四、自2007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李振江先后多次收受平度市教體局、青島外事服務職業學校、青島第九中學、青島求實職業技術學院、青島第一國際學校、青島幼兒師范學院等六家單位送給的銀行卡、現金、購物卡等,共計人民幣74000元,并為上述單位謀取利益。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我作為市教育局的領導,負責聯系平度市教體局的相關工作,每年過年過節,平度教體局的局長孫某甲安排平度市教體局督導室主任隋某等人給我送購物卡、銀行卡、現金等。2008年和2009年春節、中秋節前,孫某甲安排人到我辦公室送給我2000元購物卡。2010年春節和中秋節前,孫某甲安排人到我辦公室分別送給我3000元和2000元銀行卡。2011年的春節和中秋節前,孫某甲安排一個姓孫的人每次送給我2000元現金,合計4000元。2012年春節期間,平度教體局的隋某和董某到我家給了我愛人一張一萬元的銀行卡。同年中秋節期間,平度教體局姓孫的人給我一張一萬元的銀行卡。2013年春節期間,孫某甲到我家中拜訪,希望我在工作中多給予關照,我說回去好好準備,按照考核要求辦。孫某甲走時給我留下一個信封,內有一萬元現金。2013年9月,我到平度走訪,孫某甲給我5000元現金。2014年春節期間,隋某到我家送了5000元現金。我是教育局副局長,后擔任主任督學,曾經負責聯系平度教體局的工作,孫某甲可能想得到我的支持,就安排人到青島拜訪我,給我送錢和卡。
從2007年8月我分管職業教育開始與青島外事服務學校校長李某戊接觸多起來。從2008年春節期間開始,每個節日期間,李某戊都會派人到我辦公室送1000元到2000元的購物卡,李某戊自己也到我辦公室給我送過一、兩次購物卡或銀行卡。2008年和2009年春節、中秋節兩個節日,送了1000元購物卡。2010年和2011年春節、中秋節每個節日送了2000元購物卡或者是銀行卡。具體哪次送了銀行卡記不清了,只記得一共送了三張銀行卡,每張卡里存了2000元。
張某乙擔任青島9中校長后,我分管對外交流和辦學工作。青島9中有個中美、中加班,屬于我分管的范圍,所以在工作中有交集。2008年或2009年的時候,張某乙安排人給我送過一次銀行卡,可能是1000元或2000元。我2007年開始分管過高校,林某甲也是政協委員,所以工作中也有過交集。大約2007年至2011年期間,林某甲有時來過我辦公室看我,也給我送過銀行卡,每張銀行卡大約1000元到2000元。李某乙在2007年調去青島第一國際學校擔任中方負責人,當時我分管對外辦學,和第一國際學校有分管關系,可能李某乙覺得我工作中對他們學校比較關照,又算比較熟悉。大約從李某乙到青島第一國際學校開始至2011年我不再分管外事期間,過年過節時,李某乙安排人給我送過1000元到2000元的銀行卡。我分管過師范教育,和幼兒師范學校的校長也比較熟。有一年省教育廳把青島幼兒師范學校的招生名額減少了,我作為分管領導去省教育廳爭取把這個名額又要回來了。麥某可能為了對我的工作表示感謝,在過年過節時給我送過1000元到2000元的銀行卡。
2、證人孫某甲的證言,證實2008年或2009年春節、中秋節前,為了能得到李振江的支持,我到李振江家里送給李振江2000元購物卡;2010年春節前,我讓馬某到財務領了3000元現金到銀行辦了一張銀行卡,后讓孫某乙給李振江送去了。2010年中秋節前,我安排任某到銀行辦了一張2000元錢銀行卡,安排孫某乙給李振江送去。2011年春節及中秋節前,我每次都安排孫某乙到財務領取2000元錢給李振江送去,兩次共計4000元現金。2012年春節和中秋節之前,我安排任某分別辦理了二張10000元的銀行卡,讓隋某和董某給李振江送過去。2013年春節前,我安排隋某給李振江送去10000元現金。同年中秋節期間,李振江到平度走訪,我送給李振江5000元現金,請他多支持平度的工作。2014年春節期間,我又安排隋某給李振江送去現金5000元。這些年累計共送給李振江51000元購物卡、銀行卡和現金。因為李振江是教育局副局長、主任督學,為了年終考核和得到日常工作的支持,就陸續安排人員給李振江送錢物。
3、證人孫某乙的證言,證實2010年至20012年春節、中秋節前,其按照孫某甲的安排共送給李振江4000元現金和三張銀行卡。因為李振江是市教育局副局長,后擔任主任督學,為了爭取他對平度教體局工作的支持和年終考核時的照顧,孫某甲安排其去拜訪李振江。
4、證人任某的證言,證實其2008年至2014年,根據孫某甲的安排,其陸續經手辦理用于處理關系的購物卡、銀行卡和現金累計51000元的事實經過。
5、證人隋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春節前,孫某甲讓其到任某處領取一個信封(內有銀行卡)送給李振江,其給了董某讓他送給李振江。2013年春節前,孫某甲安排其送給李振江妻子現金10000元。2014年春節前,孫某甲安排其送給李振江妻子5000元現金。
6、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春節前,隋某給其一個裝有銀行卡的信封讓其送給李振江,其把信封送給了李振江的妻子。
7、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春節前,孫某甲安排其辦理一張3000元銀行卡的情況。
8、證人李某戊的證言,證實我到青島外事服務學校擔任校長后,李振江分管職業教育,包括青島外事服務學校,為了跟上級分管領導處理好關系,以后辦理學校的事方便一些,我就基本上每年給李振江送一次到兩次購物卡或銀行卡。從2008年至2011年,一共大約送了大約8000元購物卡、6000元的銀行卡。我送的銀行卡、購物卡都是用青島外事服務學校小金庫的錢讓孫某丁辦的。
9、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大約2006年,我到9中任校長,我們當時努力爭取辦理中美、中加等合作辦學班,當時教育局有些領導提出了反對意見,當時李振江分管我們學校的對外交流和辦學工作,給予了很大支持和指導,在具體合作辦學的程序和手續上也幫了不少忙。2006年或07年底時,我想感謝一下李振江,讓我們學校總務處主任辦理了一張2000元銀行卡,安排他給李振江送去了這張卡。
10、證人徐某乙的證言,證實其給李振江送卡的事實經過。
11、證人林某甲的證言,證實李振江2007年分管職業教育后,為了和李振江處理好工作上的關系,我逢年過節到李振江辦公室走訪一下。大約2007年、2008年春節期間,我到李振江辦公室,每次給他送了2000元銀行卡,共計4000元。
1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我在第一國際學校工作期間,李振江在我們制定學校理事會章程和確定理事會管理模式方面給了我們很多指導和幫助,為了表示感謝,先后兩次送給李振江4000元錢。錢是找學校出納借的錢,從辦公費列支。
13、證人麥某的證言,證實大約2006年,我們學校根據政策一直掛靠在青島大學招收五年制專科學生,但青島大學不愿繼續讓我們學校掛靠,我們就找市教育局分管領導反映情況,后來在李振江協調后,我們學校才能繼續掛靠青島大學招生。另外,那幾年的時間里,李振江也一直幫我們學校向省里爭取不消減我們招生名額,幫了我們學校很多忙。我就一直想感謝李振江。大約2007年,我讓會計辦理一張1000元銀行卡送給了李振江。
認定本案事實的綜合證據:
1、書證發破案經過、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6月29日至7月14日,青島市紀委、監察局對李振江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調查前已掌握李振江收受于某甲、郭某、王某、李某戊、梁某及平度市教體局錢款的問題。調查期間,李振江交代了收受安某等人錢款的問題。被告人李振江受賄案由青島市紀委移交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偵查,并于2014年9月19日交由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辦理。
2、書證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任免通知證明,被告人李振江的任職情況。
3、書證青島市教育局文件證明,被告人李振江任職期間分管工作情況。
4、書證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證明,青島市教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情況。
5、書證青島市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轉發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公辦普通高中擇校生收費標準的通知證明,擇校生的政策規定情況。
6、書證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振江的身份情況。
7、書證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證明,被告人李振江將收受的賄賂款通過現金或轉賬方式存入其建設銀行賬戶的情況。
8、書證考生信息查詢材料,證實被告人李振江為李某某等學生辦理擇校生錄取信息情況。
9、書證被告人李振江自書日記,證實被告人李振江為他人辦理擇校生的情況。
10、證人姜某的證言,證實李振江安排其辦理擇校生的情況。
關于被告人李振江提出的起訴書指控該收受李某甲的41000元中有2萬元購物卡系該與李某甲之間基于朋友關系在過年過節期間的禮尚往來,與辦理擇校無關的辯解意見,以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振江收受李某甲2萬元購物卡為其謀取利益的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其還找李振江幫忙辦理其對象的外甥去十七中上學,其對象朋友的孩子去一中上學,市工商局局長于某某找其幫忙辦理于某某去三中上學,再就是一些朋友找其幫忙的事情,也有一些孩子的事情沒有辦成。每年這些事情辦成之后,其就趁著與李振江一起吃飯的時候對李振江表示感謝,也有時候給他一些購物卡,累計大約給了李振江2萬元購物卡。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李某甲大約從2008年開始,每年春節、中秋節兩個節日都給其兩張1000元的佳世客購物卡,2012年至2013年這兩年,每年春節、中秋節兩個節日給其三張1000元的佳世客購物卡,這幾年一共給了其28000元的佳世客購物卡。李某甲給我送現金、購物卡是因為找我幫忙辦理學生擇校、上學的事,為了對我表示感謝。本院認為,行賄人李某甲的證言能夠證實其為李振江送購物卡的目的系找李振江幫忙辦理學生上學事宜,李某甲向李振江送卡也是為了對李振江表示感謝,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亦證實該亦清楚李某甲向該送購物卡是因為找該幫忙辦理學生擇校、升學事宜表示感謝,且李振江為李某甲辦理孩子上學事宜過程中也收取了21000元的現金,被告人李振江的行為亦符合受賄罪的要件,故被告人李振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振江提出的起訴書指控該收受張某甲的5000歐元系由于該與張某甲多年朋友關系,張某甲送給該孩子的錢,與辦理擇校生沒有牽連的辯解意見,以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振江收取張某甲5000歐元為其謀取利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證人張某甲、李某丙、荊某的證言證實,李某丙、荊某通過張某甲找李振江幫忙辦理其孩子到青島新世紀小學、青大附中上學事宜,并交給張某甲5000歐元讓張某甲送給李振江表示感謝,張某甲將5000歐元送給李振江的事實,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亦對該為李某丙、荊某的孩子辦理入學事宜及收取張某甲所送5000歐元的事實供認不諱。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與證人張某甲、李某丙、荊某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李振江接受張某甲的請托為李某丙、荊某的孩子辦理上學事實并收取5000歐元賄賂款的事實,被告人李振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振江提出的安某所送的購物卡系在春節前雙方之間的人情往來,與辦理調動沒有關系的辯解意見,以及辯護人提出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振江收取安某受賄款中的2000元購物卡,系安某在2010年春節期間到李振江辦公室所送,安某并未向李振江提出請托事項,李振江也沒有給安某謀取過利益,不存在權錢交易問題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證實,2007年,安某跟李振江提出她不想繼續在交通職業學校做教師,想到市職業教育教研室當教研員的請托,李振江因為當時不分管職業教育,就給職業教育教研室的主任打招呼,大約2010年春節期間,安某到李振江辦公室送給李振江2000元的購物卡表示感謝的事實。證人安某的證言亦證實其是因為想調到市教育局職業教育教研室當德育教研員,李振江是教育局領導,又分管職業教育,為了讓他幫忙,所以送給李振江2000元購物卡的事實。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與證人安某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實李振江接受安某提出的讓其幫忙將安某調到青島市教育局擔任教研員的請托并收受安某送給2000元購物卡的事實,被告人李振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振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振江屬自首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根據公訴機關提交的辦案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辦案機關對李振江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前已掌握李振江收受于某甲、郭某、王某、梁某等人錢款的問題,被告人李振江到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系具有坦白情節,但不屬自首。被告人李振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振江提出的起訴書指控該收受平度市教體局等下屬單位的74000元錢未給下屬單位謀取利益的辯解意見,以及辯護人提出的平度教育局等六單位在教師節、春節、中秋節期間送給李振江的銀行卡或購物卡等禮金屬于禮尚往來范疇,李振江沒有為下屬單位謀取利益,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振江收取下屬單位錢款為下屬單位謀取利益的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關于如何認定被告人李振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問題,根據公訴機關提交的相關證據:1、行賄人孫某甲等人的證言證實其行賄的目的在于與被告人李振江處理好關系,以期其所在學校能夠得到李振江職務便利范圍內的支持或是基于李振江對其所在學校工作上的支持表示感謝;2、被告人李振江的供述亦證實該亦明知孫某甲等人向該行賄是為了在工作上得到該的支持或因該在工作上的支持表示感謝;3、相關書證及證人證言亦證實行賄人所在學校相關業務與被告人擔任市教育局副局長、主任督學的職務便利有關。基于以上證據可以認定,被告人李振江對行賄人送現金、銀行卡、購物卡的目的心照不宣。因此,被告人李振江的這種主觀心態符合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要求,而其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綜上,被告人李振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振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收取他人賄賂446751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振江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振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李振江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446751元,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范家強
審 判 員 魏聰聰
代理審判員 高廣旗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 昊
書 記 員 袁升開
3月30日,全國律協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 會上,全國律協副會長劉守民通報了2017年全國律協十大典型懲戒案例。 從409件懲戒案例中選出的10件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律師因違規收案、違規收費、利益沖突、代理不盡責、違規會見、發表不當言論、...
齊商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杲傳勇齊商銀行屬于什么銀行齊商銀行的前身——淄博市商業銀行,是全國第四批由城市信用社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你要在線支付可以去辦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或招商銀行等銀行卡并且開通網上銀行。關于齊商銀...
30日上午,全國律協召開例行發布會。全國律協副會長劉守民通報了2017年度十大典型懲戒案例。 劉守民介紹稱,2017年3月24日,全國律協投訴受理查處中心揭牌成立。截至去年5月,各省(區、市)律師協會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均成立了投訴中心...
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 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 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 山東亞和太律師事務所 山東清泰律師事務所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 山東康達青島律師事務所 山東柏瑞律師事務所 山東新和律師事務所 山東萬橋律師事務所 這是青島排名前十的律所!! 好律師...
您好每個律師都是公益律師,每年都有指標完成法律援助。 可以向當地司法局或者律協申請法律援助,只要你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他們會給你請律師的
安徽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 (一)代理刑事訴訟案件。 1.刑事訴訟案件分階段收費: (1)偵查階段1200-8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1200-8000元/件。 (3)審判階段1200-15000元/件。 2.擔任刑...
楊穎Angela Baby 曾就讀學校 : 圣母院書院 (中三至中五) , 嘉諾撒圣心商學書院 (中六) 模特兒公司 : Talent Bang (Before) , Icon Models (Now)
在這個快遞業發展的時代順豐、圓通、中通、申通、韻達......寄快遞,你想選哪個就選哪個!但是!有一種情況下你只能選用郵政EMS!不然違法!!!案件回顧1蘭州市市場監管局因公文送達違法近日,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審理了一起行政復議案件,因蘭州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