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編號:中央地勘基金勘合字[ ]第 號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勘查合同書
項目名稱: 甲 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 方:
合 同 簽 訂 注 意 事 項
1.合同編號由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寫; 2.合同份數一式 份; 3.合同中凡是需要簽字的地方均應采用手寫體; 4.由多頁構成的合同應蓋騎縫章。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勘查單位) 為了保證項目實施的工程進度、技術質量、勘查成果和經費合理使用,順利地完成勘查工作。甲乙雙方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守信的基礎上,就 項目勘查工作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勘查范圍、期限及技術質量要求 1.勘查范圍:勘查區坐標及面積見勘查許可證或勘查區預留證明(附件1)。 2.勘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技術質量要求:按甲方下達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書》(附件2)和通過甲方審查批復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設計書》(附件3)及國家、行業頒布的有關規程、規范執行。 第二條 項目實施、施工方案變更與終止(中止) 1.項目實施:設計通過審查批復后簽訂勘查合同,勘查合同簽訂后野外勘查工作方可開始施工。但是,在保證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經甲方同意,并報甲方備案后,可以提前或者推遲施工。 2.項目施工方案變更:指項目總經費不變的情況下,需要對工作手段、工作量進行調整和變更。 (1)項目調整和變更的程序: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監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和工作變更方案(包括變更依據、內容、調整方案和圖件),監理部按照項目變更的權限劃分,正式行文批復或上報基金中心并附監理部意見,由基金中心審批。 (2)乙方必須在項目變更申請報告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 3.項目終止(中止) (1)正常終止:乙方通過項目成果驗收、結算和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甲方出具項目驗收單,并支付給乙方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后視為項目正常終止,合同自然終止。 (2)不可抗力終止: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項目終止。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履行達到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根據第八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通知另一方終止項目。 (3)中間中止: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項目中止和任何一個年度的勘查工作結束(沒有必要續作項目)的中止項目。必須編寫成果報告并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同時進行項目清算,按第二條第3款第1項和第三條第2款規定辦理項目終止。 4.依據項目實施情況和進展,甲方有權提出和決定項目變更、中止,但必須提前20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說明原因。 5.在勘查工作中發生與項目設計有重大變動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提出項目變更、中止的建議,該建議必須在項目變更、中止因素發生后7個工作日內報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甲方對乙方提出的項目變更、中止的報告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條 項目經費支付方式及結算 1.支付方式:本合同約定的項目經費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項目經費采用首付款、進度款和質量保證金的方式分階段進行撥付。 (1)首付款:在勘查合同簽訂后的30個工作日內,甲方按項目年度經費預算總金額的40%,即人民幣¥ 萬元(大寫: )撥付。 (2)進度款:除5%質量保證金外,余款根據項目施工進度、監理報告或年度報告,經甲方審查確認后按甲方規定向乙方撥付。 (3) 質量保證金:甲方保留項目經費預算總金額的5%作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甲方對全部項目成果驗收合格、乙方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2.經費結算:根據項目野外驗收及項目監理報告、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確認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地質調查部分)》(2006),進行結算。 第四條 地質資料與成果 1. 地質資料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資料、實物資料及成果資料。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地質資料歸出資方所有,乙方為項目資料匯交責任單位。 2.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符合國家地質資料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3.乙方應在成果報告審查驗收意見書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甲方提交項目成果資料紙介質二套和電子文檔資料一套。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土資源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匯交成果、實物和原始地質資料。 4.原始資料匯交、實物資料保管:項目完成后按野外驗收結束后的補充約定,明確原始資料匯交、實物資料保管的具體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原始資料和實物資料,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資料檔案目錄,甲方有隨時查閱的權利。 5.乙方應對項目所獲得的地質資料及最終成果保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他人查閱原始記錄、圖片和實物等相關資料。依照中國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的要求所進行的披露除外。 第五條 雙方權利義務 1.本合同授予甲方下列權利: (1)執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全程管理項目實施過程的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勘查成果及合理有效使用項目經費等; (2)執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理工作要求》(試行)(以下簡稱“項目監理工作要求(試行)”),組織實施項目的監理工作; (3)組織專家對項目的設計、工作進程、成果報告進行審查。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審查項目經費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財務規定和本項目的設計預算規定。不定期檢查工作質量并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與處理。 2.本合同約定甲方履行下列義務: (1)按第三條第1款項目經費支付方式的約定,按時向乙方撥付項目經費; (2)對項目實施過程中乙方提出的有關事宜的批復、答復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項目結束后及時辦理決算手續; (3)對乙方施工的項目進行業務指導。 3.本合同授予乙方下列權利: (1)根據批復的設計組織施工,自行完成各項地質勘查工作任務。如確需分包轉托外協單位完成的,按照工作內容和條件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外協單位,并事先報經甲方同意,在項目設計書中明確承擔的工作內容和經費,與外協單位簽訂分包外協合同,并報甲方備案。外協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發生抵觸,外協費用由乙方與外協單位結算; (2)通過項目實施形成的相關的勘查新技術、新方法,有權申請專利、申報項目成果獎和在出版的專著、發表的論文中署名,但需經甲方同意,并注明由甲方資助。 4.本合同約定乙方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管理暫行辦法、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和項目監理工作要求(試行),以及現行技術與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接受并積極配合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2)嚴格按項目任務書、審查批復后的項目設計組織開展項目工作,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目標任務。根據設計書要求,保證項目實施過程中人員、設備要求,滿足設計的執行; (3)遇有突發或需要及時處理的事宜時,應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及時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對施工中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應及時告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 (4)編寫項目設計、季報、年報、階段性報告、最終成果報告,項目終止(中止)報告和項目續作申請等。編寫新立項目申請探礦權登記的相關材料,協助完成探礦權年檢等工作; (5)保證項目勘查成果資料和原始資料真實有效,不存在損害甲方利益的不實和虛假內容; (6)解答甲方提出的與項目有關的詢問,提供財務、統計、權益等相關資料。保證項目經費合理使用,不截留、挪用或擠占,并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的監督; (7)項目施工和找礦勘查工作中遇到的技術疑難問題,應向甲方通報; (8)積極主動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盡責盡力協調好外部工作環境,按當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勘查區的環境保護,承擔項目工作人員的工作安全保障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及合同中止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2)勘查合同簽訂后,甲方應按第三條第1款向乙方支付項目經費,但是由于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原因,影響項目經費的按期投入,甲方應向乙方說明。 2.乙方違約責任: (1)勘查工作嚴格按第一條第1款約定的勘查范圍內實施,如違反上述規定,擅自使用本項目經費投入在勘查區外圍或其它地區進行勘查工作,導致的后果及造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 (2)故意降低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拒不執行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要求和質量體系運行中的重大欺騙行為造成質量事故者,除返工費用自理外,還應支付甲方年度項目經費5%的違約金; (3)違反第五條第4款第6項規定,乙方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經費以及隨意轉撥項目經費,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糾正、暫停撥款、并追回各款項,支付違約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4)違反第五條第3款第1項,自行分包或將項目轉包給第三方承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糾正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5)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乙方私自決定、或提出未與甲方協商一致,導致的項目變更、中止,造成甲方直接損失的,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撥付給乙方的全部項目經費,并支付年度項目經費5%的違約金; (6)乙方未能按設計要求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各項勘查工作,導致項目延期;或因工程質量、甲方驗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工作內容等原因,導致的返工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7)一旦發現乙方提供的勘查成果資料和原始資料有弄虛作假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勘查合同,追回項目經費,并要求乙方承擔項目經費5~10%金額的違約金。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為違約行為,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并繼續履行本合同。雙方違約時,應由各方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適用法律與關聯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本合同涉及的管理文件、規定、技術規范及標準等由下列文件釋義: (1)《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理工作要求》(試行); (2)《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書》(附件2)、《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設計書》(附件3); (3)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委托監理合同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資合同書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追加投資合同書; (4)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地質調查部分)(2006); (5)國家及行業現行相關規范、規定及技術標準。 3.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均受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約束。 第八條 其它約定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因而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政府、公共機構及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導致勘查工作無法實施的事件。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應視為違約。 (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通過協商,找出公平的解決辦法,并應盡最大努力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對雙方造成重大損害,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并且雙方沒有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的,則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但條件是該方已履行其在本條下的義務。 (4)乙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完全履行項目工作時,應報甲方同意后,編寫地質報告,做好地質資料匯交和歸檔工作,進行財務核算,并將剩余的項目經費退還給甲方。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2.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經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的代表人進行協商并補簽書面協議,書面協議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本合同規定的任何通知或書面信函應以信件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發出,或者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應發往下列有關地址,直到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為止: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 賬號: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號月壇大廈A座610室(郵政編碼:100045) 電話/傳真:010-68085656/010-68085621 E-mail地址: 聯系人: 乙方: (勘查單位) 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 賬號: 地址: (郵政編碼: ) 電話/傳真: E-mail地址: 聯系人: 4.針對本合同履行產生的爭議,應先由雙方商議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效力。 6.以下所列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約束力。 附件: 1. 勘查許可證或勘查區預留證明 2.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書 3.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設計書
雙方正式法定/授權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 地區簽署本合同。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全部項目勘查工作評審驗收、資料歸檔后失效。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 乙方: 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授權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蓋章) (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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