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咨詢
小編解答
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而且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可能會存在借貸關系,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不過要注意的一點是,夫妻一方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于從事一方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在這種情況下才會形成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在該案例當中,看起來雖然是丈夫跟妻子借了錢買房子,但是夫妻倆從買房到出租房屋都是在處分其共同財產。雖然是寫了借條,但是該筆款項實際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沒有將該款項用于個人用途,因此并不存在借款關系,夫妻之間自然也就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了。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
這就意味著夫妻之間也可以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且民法總則也沒有對債權債務關系關系的當事人的身份進行限制。
因此,《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第一,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一方個人債務,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因此只要字據本身合法有效,就不會因為夫妻關系而改變。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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